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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 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在 我街道发生,全面消除自建房平安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平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国办创造电 202210号)和xx关于印发xx县自建房安 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府办函2022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 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习近平关于平安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思想,全面落
2、实平安开展理念,始终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开展和平安、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坚持查漏洞、补短板,边排查、边整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 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 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那么,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自建 房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平安隐患百日 攻坚行动,对存在平安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 消除自建房重大平安风险隐患。依法依规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二、工作目标在农村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按照 重点核
3、查、分类处置、全面整改的原那么,有序推进全街道自建房平安整 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自建房建筑,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 生平安事故。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 房屋平安管理长效机制。第一阶段:2022年7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核查工作,基 本完成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经核查存在平安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评 估鉴定工作。第二阶段:2022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经核查、 评估鉴定存在平安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经营性自 建房整治工作。同时全面开展全街道自建房核查以及查漏补缺排查工 作。第三阶段: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核查工作。第四阶段
4、: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 平安隐患的自建房的整治工作。三、工作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xx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工 作,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资金保障等工作,组织村委 (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 做好核查整冶各项工作。(一)核查重点。1 重点核查地域:街道办要对本行政区域 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核查,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以 及学校、医院、批发市场等周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平安的经营性 自建房。街道办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全覆盖核查
5、。2、重点核查场所:(1) 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 (2)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型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 屋;(3)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4)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 房屋;(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二)查漏补缺。与前期农村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整治范围无缝 对接,实现城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确保“不漏一房一户(三)核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核查以下三 个方面:1 .结构平安性。核查房屋是否存在加层、开挖地下空间、搭建 格子房等改扩建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有无专业设计及专业施 工资料;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存在以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
6、明显加大荷载的情况;是否存在建筑结构变形损伤等。2 .经营平安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 大结构平安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 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平安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 气平安、消防平安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 泄漏报警装置等。3 .建设合法合规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 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取得 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四)隐患分类:自建房建筑隐患分为“一般”“较大”“严重” 平安隐患。4 .一般平安隐患,即涉及水电、
7、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平安,且可以立即整改到位的。5 .较大平安隐患,即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加层、 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的;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的;超设计增 加荷载的;无专业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等存在隐性使用风险的。6 .重大平安隐患,即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 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等房屋结构受损情况;经专业检测机 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五)排查方式。1.组织核查。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的原那么,街道办组织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生产 经营必
8、须管平安”规定,切实扛起属地及本行业自建房平安监管责任, 对辖区自建房进行全面现场核实。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 自报。催促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平安 责任,全面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及时报村居“两委”。二是 村居“两委”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 况进行100%核查,建立台账并上报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三是街道办复 核。街道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前期农村房屋平安隐患排查 整治、城镇房屋建筑平安风险排查整治行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 体普查的成果,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针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 账逐一现场复核,全面开展自
9、建房平安隐患核查。市住建局已公示了我 市第一批10家鉴定机构(详见附件3)供各地方参考,各镇(街)可结 合实际情况,主动开展工作。7 .填报核查信息。街道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的专业机 构组织开展自建房实地核查,根据核查信息按要求填写XX县自建房安 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附件1),并将核查数据录入全国自然灾害综 合风险普查房屋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村居“两 委”审核人员、填报信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需对填报信息进 行核对确认,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8 .建立台账。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以街道办为单位,统一填写 XX县自建房平安整治情况汇总表XX县排查存在平安隐患自建房
10、整 改工作台账(附件27、附件2-2),做到一房(户)一档、一房(户) 一责任人、一患一方案,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六)质检抽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 质检的基础上,县住建部门将组织专家力量加大自建房核查情况的监督 抽查力度。以镇(街)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5%、不低于非经营性自建房总数2. 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 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核查。街道办按照上述抽查规定加强组织 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七)平安性评估或鉴定。经街道办核查存在较大以上平安隐 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原那么上由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催促产权
11、人(使用人、 管理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平安性鉴定;同时催促产权人(使 用人、管理人)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落实修缮、加固、撤除、重 建等相关整改措施。在平安隐患未消除前,各村(社区)及各行业主管 部门要落实动态跟踪监管,并视情况相应采取停工停业、撤离人员、围 蔽警戒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八)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 在平安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平安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 人(使用人、管理人)平安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1 .对于“一般”隐患。限期落实整改,更换
12、、增设相应设施设 备,及时消除平安隐患。2 .对于“较大”隐患。一是对违法建设的自建房,由街道办组 织有关执法部门组织依法查处。二是对可补办手续的自建房,经房屋安 全结构鉴定后,满足或经整改后满足规范和平安使用要求的,依法依规 补办相关手续。三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在完成整改满足规范和平安使用 要求之前,由街道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完成后方 可恢复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经营平安需求的,应及时清退商户, 对房屋依法予以处置。3 .对于“严重”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和危及周边平安的自建 房,街道办催促其立即停止使用、转移人员、做好警戒,采取有效的解 危措施排除平安隐患。经专业检测机构
13、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平安 隐患的,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撤除。4 .对于地质灾害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 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九)销号管理。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要梳理汇总整治情况, 按“一房(户)一档”的形式,对核查存在平安隐患问题的自建房实行 销号管理,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核查存在平安隐患的自建房建筑产 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下发平安隐患整治告知书,催促其委托或 由政府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平安性鉴定,并按照专业机构的处理 意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落实平安隐患闭环整改;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存在阻碍行为的,由街 道办会
14、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整治后的房屋逐一进行 现场复核,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四、平安管理(一)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 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平安 强制标准。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 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 法依规取得房屋平安鉴定合格证明。(二)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定期 开展平安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压紧压实镇(街)属 地责任,发挥村建、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 作用;依托数
15、据城管、数据平安综治等实行网格化管理,健全房屋平安 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平安隐患常态化巡查 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催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平安隐患。(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 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 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 共平安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 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平安状 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续 开展对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
16、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发动群众举 报投诉违法建设和重大建筑平安隐患问题,以及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出具 虚假报告行为,举报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平安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 确和强化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房屋平安管理职责,健全房屋平安管理机 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 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平安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贝, 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平安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 监管,催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
17、)落实房屋平安责任,通过部门联 动实现房屋平安闭环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农村宅基地 的审批管理、自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自建房作为经营准入审批管理、存 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处置等政策文件,完善城乡房屋平安管理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全县城镇、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掌握房屋底数, 归集房屋信息。加快研究建立房屋平安体检、房屋养老金和质量保险等 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房屋平安“健康绿码”制度,做好街路巷命名、门 楼牌编制等基础工作,依托标准地址门牌,赋予每栋房屋二维码,动态 关联房屋平安状况,推动非绿码房屋落实定期检定及维修保养。五、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及“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
18、责”的要求,将应当纳入行业平安监管范围的自建房全部纳入监管,认 真履行平安管理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形成有关监管合力。街道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负责指导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自建 房平安隐患整治工作,组织各级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和社会专业技 术力量提供全程技术支撑;指导各村委(居)运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 承灾体普查成果及相关软件开展自建房平安隐患核查工作;建设城镇房 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自建房建设 管理长效机制。街道党群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配合、指导全街道自建房平安专项 整治宣传工作,将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 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指导星级饭
19、店、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网吧、歌 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游艺机室、高危体育工程等用作文化和旅游场所 的自建房平安管理。街道应急管理办负责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具 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平安生产属地监管和“三管三必 须”要求,强化本地区、分管行业领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建筑平安监管; 负责房屋平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 营场所的自建房平安管理。街道公共服务办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 的自建房平安管理。街道经济和建设办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业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平安管理;负责指导催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 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20、;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平安管 理,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审批等相关工作。街道派出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 工作。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 构、养老机构场所的自建房平安管理。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居民自建房建筑平安隐患排查整治的人 民调解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 障。街道财政管理所负责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城乡居民自 建房平安隐患核查、评估鉴定、整治等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 预算;将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费用纳入本级政府 财政预算。街道自然资源所负责指导城乡居民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
21、,做好 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整治(不含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整治);指导查 处违建自建房涉及的违法占地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土地利用规划、 城乡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审批许可信息;对可以补办手续的,依法办理土 地使用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提供城乡已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基本信 息数据。街道农业农村办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 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场所的自建房 平安管理。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 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提供自建房平安整治工作所需的市场主体登记 注册信息;推动将房屋平安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
22、经 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街道办综合执法队负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依法进行查 处以及违建执法。街道消防中队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平安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各村 (居)加强对辖区内“三合一”场所、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 房的消防平安管理。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以 街道办由党工委、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亲自部署、狠 抓落实。街道办成立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街 道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加快制定整治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责任分工,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 位、人员配置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推进到位。
23、(二)落实经费保障。街道财政管理所要合理安排核查、整治 工作经费,非经营性自建房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鉴定经费,以及相关动员、培训、宣传和督导检查工作经费,统筹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一是 将房屋平安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二 是参照广东省既有房屋建筑平安性鉴定收费指导价标准,结合实际, 统筹街道办落实必要的评估鉴定经费及其他工作经费,原那么上县级与镇 (街)按照5:5的比例分摊全县城乡居民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所需相关 工作经费。(三)加强综合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推动“房 地一体”、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等数据开放共享,防止重复 工作。街道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
24、结合农村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房屋建 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公共场所建筑平安隐患排查等工作,可采取 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核查整治工作。住 建部门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镇(街)、村居“两委”干部 等一线工作人员开展自建房平安核查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镇 (街)要按照“谁拥有(使用)、谁付费”的原那么,充分运市场化手段, 鼓励、引导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支持自建房平安鉴定工作。要建立解 危救助制度,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解危的,安排专项资金对低收入 家庭危险房屋的平安鉴定、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给予适当补助。审判 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自建房平安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
25、律咨询、司 法调解等工作。(四)强化催促指导。街道办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 组将建立督查检查工作机制,催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党委和 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加强对全街道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催促指导。对 自建房平安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 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 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五)强化宣传引导。街道办、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开 展多种形势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了解群众思想 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 患。要全面深入开展自建房平安科普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房屋平安意 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平安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特别要依法依规推 进排查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强化房屋建筑产权人(使 用人、管理人)主体责任(使用责任)意识。(六)加强数据报送。自2022年6月起,各项工作数据实行 每每周报告制度,街道办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台账,于每日17时前报 送有关报表和数据,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整治工作情况(排查情况、采取哪些措施、取得哪些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书面向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街道办小组办公室将汇总数据并定期 对排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街道办将务必扎扎实实做好自建房平安排查 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