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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流动党员的 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高校流动 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 据党章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 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或户籍关系仍在 我校,但因以下情形或原因流出的党员:(一)党员出国出境的。(二)毕业生党员因出国留学出境学习,组织关系留存 在学校的。(三)党员因学习进修、探亲访友、从事访学科研或其 它原因流动的。以及来我校学习、进修
2、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 员。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 中心,服务大局;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 导;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等原那么,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 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从而有利于党员合理有 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 层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学校开展。第四条向流动党员进行宣传,加强教育,主动关心、提 醒流动党员,让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第五条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至1年,有固定地点的, 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1年 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凡未转出党员组
3、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 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 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 向党支部报告,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 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支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 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支部查验。第六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应组 建临时党支部或建立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负责 人应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 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 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出国境党员的管理按照相关 规定执行。第七条党支部对流动来的党员,应
4、按规定接收他们的党 员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 妥善安排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第八条党员流动期间,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 请求解决组织关系隶属问题,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 续,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 监督。流动党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 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 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 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 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 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
5、仍不改正的,应按党章及党内 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第十条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 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 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 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 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出地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 由流出地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 的意见。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党 委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延长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第十一条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 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由 他人代交,但不能少交或不交。第三章附那么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