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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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目 录A章总那么第3L1条适用范围 第31.3条定义B章飞行第31.12条符合性验证第31.14条重量限制第31.16条空重第31.17条性能:爬升第31.19条 性能:失控下降第31.20条操纵性C章结构第31.21条载荷第31.23条载荷系数第31.25条平安系数第3L27条强度第31.30条约束索带D章设计构造第31.31条一般规定第31.33条材料(g)对松动可能导致不平安状态的每一物件应当进行约束。约 束装置和结构之间的承载接头应当设计成能承受1.33倍的以下极 限载荷:(1)水平:6g;(2)向下:6g;(3)向上:2go第31.30条约束索带(a)当安装了约束

2、乘员的索带时,该索带承受乘员质量在以下 加速度(见图1)下产生的载荷时不得失效:(1)垂直向上2g;(2)水平各个方向3go20g3-0g图1约束索带载荷在本款中,应当假设乘员质量至少为86千克(190磅)。(b)对于约束乘员的平安带或者索带与吊篮主结构之间的承 载接头,应当说明能够承受本条(a)款中规定的载荷乘以L33接头 系数。10(1)拉断绳应当有足够的长度,以确保开伞拉绳翻开主伞包后,拉断绳再受力工作。(2)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要求如下:对于使用引导伞来帮助拉出主伞的,拉断绳的静载荷强度应当不小于13千克(28磅),但不 得大于73千克(160磅);(ii)对于直接用拉断绳拉出主伞的,拉

3、断绳的静载荷强度应当不小于25千克(56磅),但不 得大于145千克(320磅)。(3)拉断绳的一端应当系在开伞拉绳上有封包插销的一端:如果开伞拉绳上无封包插销,那么拉 断绳应当系在开伞拉绳与主伞包锁锥连接处。拉断绳的另一端系在引导伞顶部限位带或者限位环 上;如果没有使用引导伞,那么应当直接系在主伞衣顶部。(c)本条(b)款要求的拉断绳应当由跳伞者本人或者专业人员连接。(d)如果使用自动开伞器,应当按照该自动开伞器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进行维护。(e)本章中的降落伞是指按型号鉴定试验合格或者按技术标准规定生产出来的降落伞,或者军 方批准生产的降落伞。K章偏离第91.1001条政策和程序(a)局方可

4、以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为运行航空器的人员签发偏离证书,批准其按照偏离证书中 所列的条件偏离本规那么第91.1003条中所列的任一条款的规定。(b)申请偏离的人员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偏离申请书。(c)局方可以在偏离证书中规定偏离的生效条件和时间。第91.1003条可进行偏离申请的条款对于以下条款,局方可以接受偏离申请:条款号条款标题10091.1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所有权保存买卖合同中使用控制的责任91.203基本飞行仪表和设备91.205应急和救生设备91.311平安带、肩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91.317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运行91.319除水面运行外的航行优先权规那么9

5、1321水面航行优先权规那么91.323航空器速度91.325最低平安高度91.327高度表拨正程序91.329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指令的遵守91.331空中交通管制灯光信号91.333在通用机场空域内的运行91.335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91.337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91.339在特殊繁忙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91.341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91.343在高空空域内的运行91.345临时的飞行限制91.351基本目视飞行规那么的最低天气标准91.353特殊目视飞行规那么的最低天气标准91.355目视飞行规那么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91.359仪表飞行规那么的飞行计划91

6、.363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飞行计划91.365按仪表飞行规那么的起飞和着陆91.367按仪表飞行规那么运行的最低高度91.369仪表飞行规那么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91.373飞行航道91.375仪表飞行规那么的无线电通信10!91.377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91.379按仪表飞行规那么运行时的故障报告91.401特技飞行91.403飞行试验区域9L407牵引滑翔机91.409牵引滑翔机以外的物体91.507飞行高度规那么91.605维修要求91.609维修工作准那么91.707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91.709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L章法律责任M 91.1101条一般规定违反本

7、规那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飞行基本规那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91.1103条 涉及载运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者兴奋药剂 或者物质行为的处分违反本规那么第91.9条(a)款规定,机组成员在航空器上载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麻醉药品、 大麻、抑制或者兴奋药剂或者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该民用航空器,局方可以 给予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第91.110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局方可以给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a)违反本规那么第91.111条款规定,担任或试图担

8、任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b)违反本规那么第91.111条(c)款规定,拒绝接受酒精测试或者拒绝将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102第91.1107条 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分违反本规那么C章(航空器及仪表和设备要求)、D章(飞行规那么)、E章(特殊的飞行运行)、 F章(运输类飞机和涡轮动力多发飞机运行附加要求)、G章(航空器维修)、I章(超轻型飞行器) 或者J章(跳伞)中有关规定的,局方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给予以下处分;但是第 91.1103条、第91.1105条规定的除外:(a)对航空人员执照持有人,给予其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b)对运行人,给予其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M

9、章附那么第91.1201条施行本规那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91.1203条废止的规章自本规那么施行之日起,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9月10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88号公布、交通运 输部于2018年11月16 口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0号修改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那么,原民航 总局于2006年1月16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59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运输 部令2018年第34号修改的维修和改装一般规那么同时废止。103附件术语解释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 地区管理局)。运行人:是指实际控制使用民用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单位或

10、者个人。一般为航空 器的所有权人,但当航空器所有权人将使用控制权委托给代管人时,该航空器的运行人为航 空器代管人。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审定获得批准,从 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机组成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客 舱乘务员。飞行机组成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并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 可少的职责的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机长:是指由运行人指定,在飞行时间内时航空器的运行和平安拥有最终权利和负 有最终责任的驾驶员。使用控制:是指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行人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

11、改航或者终 止行使控制权,并承当相应的职责。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撑 的任何机器。复杂航空器:是指以下类别航空器:(1)运输类航空器(含飞机及旋翼机);(2)同时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桨距螺旋桨的非运输类飞机;(3)同时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涡轮发动机的非运输类飞机;(4)具有涡轮发动机且审定驾驶员数量超过1人的非运输类旋翼机。非复杂航空器:是指复杂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运动类航空器:是指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小型飞艇。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 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

12、用取得。运输类飞机:是指按照CCAR-25部审定为运输类飞机的航空器。104运输类直升机:是指按照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部)审定为运输 类旋翼机的航空器。指示速度(VG:是指最大审定着陆重量着陆构型下失速速度Vso的1.3倍或者是VSIg 的1.23倍.如果Vso和Vsig都可获得,V4选取计算结果的较大值。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 移动时止的总时间。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 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对于滑翔机,是指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不 论拖曳与否)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

13、动时为止的总时间。飞行经历时间:是指机组必需成员在其值勤岗位上执行任务的飞行时间,即在座飞 行时间。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间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时间段,从当日00:00至23:59 的24小时。日历月: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间或者当地时间划分,从本月1日零点到下个月1日 零点之间的时间段。飞行能见度:是指飞行员在空中从飞机驾驶舱能够在昼间看到或者识别前方显著无 发光目标物,或者在夜间看到或者识别前方显著发光目标物的平均水平距离。夜间:是指日落到日出之间的时间段。目视气象条件:是指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等于或者高于规定最低标 准的气象条件。仪表气象条件:是指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

14、,低于为目视气象条件所规 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超障面:是指以与水平面成1:20的斜率从跑道向上倾斜,并与跑道周围规定区域内 的所有障碍物相切或者越过其上的平面。航空作业:是指使用航空器进行专业服务的航空器运行,如农业、建筑、摄影、测 量、观察与巡逻、搜寻与援救、空中广告等。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是指航空器进行下述飞行:(I)喷洒农药;(2)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者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3)从事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者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包括播撤活的昆虫。1级性能运行:是指具有以下性能的运行,即在临界发动机失效的情况F,具有使直 升机继续平安飞行到合适着陆区的性能,除非

15、上述发动机失效情况发生在到达起飞决断点 (TDP)之前或者通过着陆决断点(LDP)之后,在这两种情况下,直升机必须能够在中断 起飞或者着陆区内着陆。1052级性能运行:是指具有以下性能的运行,即在临界发动机失效的情况下,具有使直 升机继续平安飞行到合适着陆区的性能,除非上述发动机失效情况早在起飞阶段或者迟至着 陆阶段发生,在这两种情况下,可能有必要实施迫降。3级性能运行:是指具有以下性能的运行,即在飞行中任何时候发生发动机失效的情 况下,都有必要实施迫降。跨水运行:是指航空器实施的卜.列运行:对于飞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匕行距最近水域或者海域岸基线的水平距离不超过93公里(50海里);(2

16、)匕行距最近水域或者海域岸基线的水平距离超过其滑翔距离;(3)自机场起飞或者着陆时,起飞或者进近航迹处于水面上空,在发生不正常情况时 有可能实施水上迫降。(b)对于直升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1级或者2级性能直升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离水域或者海域岸基线的距离不超过 正常巡航速度10分钟;(2)3级性能直升机在非恶劣环境条件下,水面上空飞行时超过自转或者平安迫降着陆 距离。延伸跨水运行:是指航空器实施的以下运行:对于飞机,飞行距最近水域或者海域岸基线的水平距离超过93公里(50海里)时的 跨水运行。(b)对于直升机应当满足卜.列条件:(1)1级或者2级性能直升机在水面上空飞行时离水域或者海域岸基

17、线的距离超过正 常巡航速度10分钟;(2)3级性能直升机在恶劣环境条件下,水面上空飞行时超过自转或者平安迫降着陆距 离。岸基:是指与水面相连并高出水面的陆地局部,不包括间歇性处于水面以下的陆地 局部。编队飞行:是指两架及两架以上航空器,按一定队形编组或者排列飞行。适航性:是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符合经局方批准的设计,并处于 满足平安运行的状态。维修工作:是指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106查、测试、修理、排故或者翻修工作。对于已经获得适航审 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更改的实施,也视为维修工作。重要修理:是指对航空器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 有显著影响的修

18、理工作,包括按照CCAR-21部归类为设计大改的特殊修理。重要改装:是指按照CCAR-21部定义为设计大改的改装。临界发动机:是指失效时会对飞机的性能或者操纵造成最严重影响的发动机。航空器飞行手册:是指由制造厂家编制,用于明确航空器的运行限制、程序、性能 及装载信息的手册。该手册需经型号合格审定部门批准,井作为颁发型号合格证的必要条件。 航空器飞行手册按照航空器的类别通常分为飞机飞行手册和直升机飞行手册。航空器操作手册:是指符合局方要求的手册,它包含正常、非正常与应急程序、检 杳单、限制、性能资料 航空器系统详细内容以及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其他材料。航空器操 作手册是运行手册的一局部。一般国内运

19、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 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一般国际运输机场:是指除局方指定的特殊繁忙运输机场之外的国际机场。特殊繁忙运输机场:是指年旅客吞吐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交通流量较大的国际机场。搜寻和救援困难的陆地区域:是指国家搜救指挥协调部门地面网络没有覆盖的陆地 区域。偏离:对于规章中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合格证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理由和证明能够 到达同等平安水平的情况下,经局方批准,可以不遵守相应条款的规定或者遵守替代的规定、 条件或者限制。107D章设计构造第31.31条一般规定影响平安的每个设计细节或者零部件的适用性应当通过试验 或者分析确定。第3

20、1.33条材料(a)其失效可能对平安有不利影响的零部件所用材料的适用 性和耐久性都应当建立在经验或者试验的基础上。材料应当符合 经批准的规范,以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 他性能。(b)材料的强度特性应当以符合规范的材料的足够试验为依 据,以便在统计的基础上确定设计值。(c)对于热气球和混合气球,应当说明,如果在气球充气或者 飞行时被加热器点燃,球囊材料不会支持持续燃烧。第31.35条制造方法采用的制造方法应当能生产出一个始终完好的结构。如果某 种制造工艺需要严格控制才能到达此目的,那么该工艺应当按照经 批准的工艺规范执行。第31.37条紧固件(a)用于结构的紧固件(如螺栓、销钉

21、、螺钉、钩环)应当符 合经批准的规范。(b)应当制定并记录锁定方法。(c)除非接头没有相对运动,否那么应当使用辅助锁定装置。(d)使用过程中经受转动的任何螺栓都不得采用自锁螺母,除11 非在自锁装置外还采用非摩擦锁定装置。第31.39条零部件保护其失效可能对平安有不利影响的零部件,应当适当地加以保 护,防止因风化、腐蚀、热、磨损、地面操作、地面运输、飞行 条件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其在使用中强度降低或者丧失。第31.41条检查措施申请人应当制定检查措施,确保可以对每个要求重复检查和 调整的零部件进行接近检查。第31.43条接头系数(a)如果其强度不是通过模拟接头和周围结构实际应力状态 的限制载荷和

22、极限载荷试验进行证实,那么在分析该接头强度时应 当使用至少为1.15的接头系数。该系数适用于接头本体、连接方 式和连接结构支承部位的所有零部件。(b)对于带整体接头的零部件,从接头直到截面性质成为其典 型构件截面为止的局部都应当作为接头处理。(c)如果接头是按照批准的方法并基于全面的试验数据设计, 那么无需使用接头系数。第31.44条球囊的防撕裂保护球囊的设计应当确保当其承受限制载荷时,局部损伤不会增 长到导致失控飞行或者着陆的程度。第31.45条燃料罐(a)应当通过试验或者分析或者两者并用,证明燃料罐有足够 的强度裕度来承受包括地面操作和地面运输在内的运行中可能遇 到的内部和外部压力、温度和

23、载荷的所有情况。12(b)应当证明燃料罐材料与燃料的相容性。应当评估燃料罐的 抗疲劳、抗老化、耐火和抗腐蚀能力,并确定任何必要的限制、 保护或者维修措施。(C)应当通过试验说明燃料罐及其附件和相关支承结构能够 承受该安装在运行中可能经受的任何惯性载荷,而不会产生有害 的变形或者失效。(d)增压燃料罐应当配备:(1)关断阀。该阀门应当配备自密封接头或者其他装置来避 免在没有连接燃料管的情况下,意外操作该阀门控制开关导致释 放出危险量的燃料;(2)用来保护燃料罐免受过高压力的泄压阀;(3)用来控制最大加注的装置;(4)用来指示燃料量的装置;(5)包含平安运行所需信息的标牌。(e)所有燃料罐应当安装

24、防护装置,以防止阀门和其他配件在 以下情况下发生燃料泄漏:(1)意外操作;(2)在正常运行、地面操作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f)为防止重着陆或者快速着陆时可能发生过载或者断裂,刚 性加长件不得直接安装在燃料罐阀门或者配件上。第31.46条增压燃料系统(a)对于增压燃料系统,每个元件和它的连接接头和导管应当 试验到极限压力,该压力至少为正常运行时系统所承受最大压力 的两倍。试验期间,系统任何零部件都不得失效或者故障。试验13 构型应当能代表正常的燃料系统安装和气球构型。(b)增压燃料系统的所有零部件通常都应当坚固,能够承受在 使用中可能发生的冲击和过载以及相关变形。(C)如适用,增压燃料系统

25、的零部件应当永久性标记,以防止 安装错误。(d)燃料系统的任何局部都不得有在任何可能的冲击情况下 可能断裂的、未受保护的刚性加长件。(e)如果燃料系统包括可拆卸的燃料管路,那么应当在每条管路 的每个出口上安装一个自密封接头或者其他装置,以防止在未连 接燃料管路出口的情况下意外操作燃料罐阀门而释放危险量的燃 料。第31.47条加热器系统(a)如果使用加热器作为提供升力的装置,那么该系统的设计和 安装不得有造成火灾的危害。(b)应当有防护罩来保护乘员和靠近燃烧器火焰的零部件免 受热影响。(c)应当有加热器系统平安控制和使用所必需的控制器件、仪 表或者其他设备,并且说明它们在正常和应急运行时能够执行

26、其 预期功能。(1)如果加热器系统有多个燃料供应或者每个燃料供应上 有多个控制器件,那么应当有明确的方法来区分每个控制器件及其 供应来源和功能。(2)加热器系统应当具有指示可用燃料量的装置或者其他手段。14(3)对于燃烧器,每个控制系统应当有用来指示热输出是 高、正常还是低的装置。(d)加热器系统(包括燃烧器本体、控制器件、燃料管路、燃 料罐、调节器、控制阀和其他相关元件)应当通过至少40小时的 耐久性试验进行验证。验证应当模拟真实状态下的气球安装和使 用,确保该系统的每个元件都被安装和试验。(1)燃烧器的主火焰阀门操作的试验大纲应当包括:(i)在申请批准的最大燃料压力下工作5小时,每分钟循

27、环内有3至10秒的燃烧时间。该燃烧时间确实定应当使得每个燃 烧器上受温度影响的元件遭受最大的热冲击;(ii)在中等燃料压力下工作7.5小时,每分钟循环内有3 至10秒的燃烧时间。中等燃料压力为本条(d)款(1)项目中最大 燃料压力和本条(d)款(1)项(iii)目中最小燃料压力之间范围的40% 到 60%;(iii)在申请批准的最小燃料压力下工作6小时15分钟, 每分钟循环内有3至10秒的燃烧时间;(iv)在使用燃料蒸汽燃烧的情况下工作15分钟,每分钟 循环内至少30秒的燃烧时间;(v) 15小时的正常飞行操作。(2)燃烧器的辅助或者备用火焰阀门操作的试验大纲应当 包括在中等燃料压力下工作6小

28、时,每5分钟循环内有1分钟的 燃烧时间。(3)试验还应当包括至少3次熄火和再起动。(4)试验结束时,系统的每个元件应当是可用的。15(e)对于燃烧器,应当说明点火火种(或者其他点火装置)在 典型的阵风和雨中能够可靠地工作,应当易于接近进行重新点燃 并且应当易于重新点燃。当持续的点火火种失效时,燃烧器应当 能够继续工作。(f)除单个乘员的气球外,加热器系统的设计应当确保在发生 任何单个故障时,它将保持足够的热输出以维持水平飞行。第31.49条操纵系统(a)每一操纵器件的操作应当能够简便、平稳和准确地完成其 功能。操纵器件的布局和标识应当方便操作,防止混淆和随之发 生误动的可能性。(b)每个操纵系

29、统和操作装置应当设计和安装成能够防止卡 阻、摩擦、以及因乘员、货物或者松动物品引起的干扰。应当采 取预防措施防止外来物卡阻操纵器件。操纵系统元件应当具有某 种设计特征或者做出明显的永久性标记,使可能导致操纵系统故 障的不正确装配的可能性减至最小。(c)为防止球囊爆裂,每个以充装轻气体提供升力的轻气球或 者混合气球应当配备一个阀门或者装置,当气球到达其最大工作 压力时,可通过该阀门或者装置自动放气,放气速率至少为每分 钟总容积的3%o(d)每个热气球和混合气球应当有一个装置,使得可在飞行期 间可控地释放热空气,除非没有这个装置也符合本规定第31.20 条的要求。(e)为了保护球囊材料,每个热气球

30、和混合气球应当有一个装 置来指示使用期间球囊外表最高温度或者内部空气最高温度。该16 指示装置应当容易被驾驶员看到,并应有指示球囊材料平安限制 温度的标记。如果标记在仪表玻璃罩上,应当采取措施使玻璃罩 与刻度盘对准。第31.51条 可抛放压舱物轻气球和使用可抛放压舱物的混合气球应当有装置来平安存 放和可控地释放可抛放压舱物。可抛放压舱物应当由在空中释放 不会对地面人员造成危害的材料组成。第31.53条锚绳如果使用锚绳,那么应当将其在气球外的自由端硬化,以防止 其与树木、电线或者地面上的其他物体缠绕。第31.55条放气装置(a)应当有可使球囊放气的装置以保证平安的应急着陆,以及 在着陆后快速放气

31、。该装置的设计应当尽量减少意外操作的可能 性。如果使用人工放气系统之外的系统,那么应当证明所用系统的 可靠性。(b)如果轻气球或者混合气球装有横向快速放气装置,应当安 装一个装置,用来在着陆期间调整气球,以便将该快速放气装置 转到指定位置。第31.57条操纵拉索(a) 一般规定。(1)用于飞行操纵的所有操纵拉索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防止 缠绕和意外操作。(2)操纵拉索的功能应当向驾驶员标明,并根据适用性按照 本条(b)款、(c)款和(d)款进行标识。17(3)操纵所需的力最大不得超过340牛。(4)用于飞行操纵的所有操纵拉索应当足够长,以允许球囊 垂直方向上的尺寸增加至少10%,但也不得过长而影响

32、操纵。(b)保险装置。如果使用了保险装置来防止意外操作不可逆操纵,此保险装 置被驾驶员操作的局部应当用黄色和黑色带标识。(c)转向通气拉索。如果使用转向通气拉索来调整气球着陆方向,驾驶员操纵用 来向左转的拉索局部应当用黑色标识,用来向右转的拉索相应部 分应当用绿色标识。(d)放气拉索。(1)如果使用放气拉索来控制升力气体的释放,并且放气孔 可以在飞行中重新密封,那么放气拉索被驾驶员操纵的局部应当用 红色和白色带标识。(2)如果需要另一根拉索来重新密封任何放气孔,该拉索被 驾驶员操纵的局部应当用白色标识。(e)快速或者紧急放气拉索。(1)如果使用绳索来对球囊快速或者紧急放气,并且该装置 在空中无

33、法重新密封的,该绳索被驾驶员操纵的局部应当用红色 标识。(2)除本条(a)款项的力值要求外,操作快速或者紧急放 气拉索所需的力还不得小于110牛。第31.59条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a)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不得有相对于球囊的旋转,18 除非该旋转由驾驶员控制并且操纵绳不会缠绕。(b)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上可能对乘员造成伤害的每 个凸出物体都应当垫上保护垫。(C)在重着陆或者快速着陆时,吊篮内的乘员应当能够得到保 护,以防从吊篮掉落下来或者被严重伤害。(d)当运载超过6名乘员时,吊篮应当分为多个隔舱,每个隔 舱不超过6名乘员。(e)如果吊篮的尺寸和分隔使得一个以上的乘员在着陆时

34、可 能落在另一乘员的上部,那么应当采取措施将这种可能性减至最低。(f)应当为所有乘员提供合理的空间,既考虑飞行期间的舒适 度,也考虑着陆期间的平安性。(g)驾驶员的空间应当确保其在所有飞行阶段都可以无障碍 地操作。(h)每个乘员应当有扶手。(i)应当提供可使水汽或者液体从吊篮底部排出的设施。悬挂系统的承载零部件(如绳索或者缆绳)的布置方式应 当排除其在正常使用中受损的可能性。(k)吊篮的地板不得伸出其侧壁之外。(1)飞行手册中应当包含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的使用 和构型限制。第31.61条静电放电除非说明对平安是不必要的,否那么在设计以可燃气体为升力 介质的气球时,应当有适当的搭接手段,以

35、确保静电放电不会产 生危害影响。19第31.35条制造方法 第31.37条紧固件第31.39条零部件保护第31.41条检查措施 第31.43条接头系数第31.44条球囊的防撕裂保护第31.45条燃料罐第31.46条增压燃料系统 第31.47条加热器系统 第31.49条操纵系统第31.51条 可抛放压舱物第31.53条锚绳第31.55条放气装置 第31.57条操纵拉索第31.59条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第31.61条静电放电第31.63条乘员约束装置第31.65条航行灯E章设备第31.71条功能与安装F章使用限制与资料第31.81条一般规定第31.82条 持续适航文件第31.83条醒目性第3

36、1.63条 乘员约束装置(a)除装有吊篮的气球之外的所有气球,应当为每个乘员提供 平安带、索带或者其他约束装置,除非局方确定其不必要。如果 被安装,该平安带、索带或者其他约束装置及其支撑结构应当满 足本规定C章的强度要求。(b)对于有单独驾驶舱的吊篮,应当为驾驶员提供适当的约束 装置,该约束装置应当满足本规定C章的强度要求。此外,该约 束装置的设计还应当确保:(1)驾驶员正确使用并调整该约束装置后,能够操作所有必 要的操纵器件;(2)有简单明了的快速脱扣方法;(3)将意外脱扣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第31.65条航行灯(a)如果安装航行灯,应当有一个稳定的航空白色航行灯和一 个闪光的航空红色(或者闪

37、光的航空白色)航行灯,有效闪光频 率至少为40次/分,但不超过100次/分。(b)每个航行灯应当按本条规定的光强提供360。的水平覆盖。 以下光强应当在光源处于稳定工作状态、所有灯罩和滤色镜都已 安装并且在制造人的额定最小电压下确定。对于闪光的航空红色 灯,应当将测量值调整到对应至少130下的红色滤光镜温度:(1)通过光源的水平面上的光强应当等于或者超过以下值:航行灯最小光强(坎德拉)稳定白色2020闪光红色或者白色40(2)在垂直平面上的光强应当等于或者超过以下值。一个单 位的光强对应于本条(b)款(1)项所规定的相关水平面的光强:在垂直平面内与 水平面的夹角(度)最小光强(单位)01.00

38、0- 50.905- 100.8010- 150.7015。200.5020- 300.3030- 400.1040- 600.05(c)稳定的白色灯应当安装在吊篮、吊架或者其他载人器具以 下不超过6.1米(20英尺)处。闪光的红色或者白色灯应当安装 在稳定白色灯以下不小于2.1米(7英尺),且不大于3.0米(10 英尺)处。(d)应当有收上和存放灯具的装置。(e)每个航行灯的颜色应当具有适用的国际照明委员会色度 坐标,如下:(1)航空红色“y”不大于0.335;并且“z”不大于0.00于(2)航空白色“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21“y”不小于“x-0.040”或者“yo-0.

39、010”,取小者;“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其中,“yo”为普朗克辐射器相对于“X”值的“y”坐标值。22E章设备第31.71条功能与安装(a)安装的每项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2)作永久和明显的标记,标明其名称、功能、使用限制或 者这些要素的任何组合,如果零件太小而难以作标记,那么用标签 标明;(3)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4)安装后功能正常。(b)所安装的每项设备,不得影响任何其他设备的功能而导致 产生不平安状况。(c)设备、系统和安装应当设计成在发生可能的故障或者失效 情况时防止对气球的危害。23F章使用

40、限制与资料第31.81条一般规定(a)应当以飞行手册的形式为每一气球提供使用说明。(b)飞行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气球及其技术设备的说明和示意图;(2)使用限制、正常程序(包括索具安装,充气和放气)、 应急程序和针对该气球操作特性并且平安运行必需的其他相关信 息,手册的这局部需要得到批准;(3)允许使用的升力气体的规范(仅限于轻气球和混合气 球);(4)有关地面操作、运输、储存的信息。(c)应当向驾驶员提供使用限制、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针对 该气球操作特性的、并且平安运行必需的其他相关信息。第31.82条 持续适航文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规定附录A编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 件。如果有计划保

41、证在交付第一个气球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 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那么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 备的。第31.83条醒目性球囊的外外表应当有一种或者多种颜色的比照色,使其在运 行期间明显可见。也可以用多色的彩旗或者飘带,只要能说明其 足够大且有足够的色彩反差使得气球在飞行中明显可见。24第31.85条 要求的基本设备除适航规章对特定运行类型要求的设备外,还要求如下设备:(a)对所有气球:(1) 一个高度表;一个升降速度表。(b)对热气球和混合气球:(1) 一个燃料量表,如果使用燃料罐那么应当具有在飞行中向 机组指示每个燃料罐中燃料量的装置,该装置应当以适当单位的 刻度指示或者以燃料罐容积

42、的百分比指示;(2) 一个球囊温度指示器,可以为连续读数型或者发出警告 信号型;一个备用点火源;(3) 一个灭火器。(c)对于轻气球和混合气球配置最小可抛放压舱物(如适用)。(d)对轻气球:一个罗盘。25G章附那么第31.91条施行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 2007年3月15日公布的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民航总局令 第181号)同时废止。26附录A持续适航文件第A31.1条一般规定(a)本附录规定了本规定第31.82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 编制要求。(b)气球的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包括: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要 求的气球及其零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用来说明这些

43、 零部件与气球相互连接关系的资料。如果零部件制造人未提供相 关零部件的持续适航文件,那么气球的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包含这部 分对气球的持续适航性所必需的信息。(c)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对如何分发申请人或者 零部件制造人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更改资料,进行说明。第A31.2条格式(a)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 一本或者多本手册。(b)手册的编排格式应当实用。第A3L3条内容持续适航文件的内容应当用中文编写,并含有以下信息:(a)说明性资料,包括对气球特性和数据的说明,到达能够满 足维修或者预防性维修所需的程度。(b)气球及其系统和安装的说明。(c)气球及其部件和系统的

44、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d)勤务资料,包括有关在运行期间气球各部件(包括:燃烧27 器喷口、燃料罐及阀门)勤务工作的详细资料。(e)包括气球每一局部及其球囊、操纵装置、索具、吊篮结构、 燃料系统、仪表和加热器系统的维修资料,提供建议的清洁、调 整、测试和润滑的周期、适用的磨损容差以及在这些周期内建议 的工作程度。但是,如果申请人说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者设备非 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修技术、测试设备或者专业技术来处理, 那么申请人可以注明向该件的制造人索取上述资料。还应当包含建 议的翻修周期和与手册适航限制章节之间必要的交叉索引。此外, 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包含气球持续适航所需的检查频度和程度的 检查

45、大纲。(f)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 采取补救措施的排故资料。(g)关于重着陆后检查工程和如何检查的详细资料。(h)包括储存限制在内的储存准备资料。(i)球囊及吊篮或者吊架的修理资料。第A31.4条适航限制章节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包含标题为“适航限制”的章节,该章节应 当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他局部明显地区分开来。该章节应当规 定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强制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和 包括球囊结构完整性在内的相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果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那么本条要求的适航限制 章节内容应当列入主要手册中。申请人应当在该章节显著位置清 晰声明:“本适航限制章节已经中国民用

46、航空局批准,规定了涉及 民航管理的规章有关维修和运行的条款所要求的维修内容。”28一般运行和飞行规那么A章总那么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制定本规那么。29第31.85条要求的基本设备G章附那么第31.91条施行附录A持续适航文件第A31.1条一般规定第A31.2条格式第A31.3条内容第A31.4条适航限制章节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 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那么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对于公共航空运 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那么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b)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本规那么I章的规定,无需遵守其 他章的规定。(c)乘坐按本规那么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那么相应条款的规定。(d)本规那么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那么附件术语解释中规定。第91.5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规定 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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