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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分 总则3第一章基本要求3第一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3第二节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3第三节 会计核算方式5第二章会计政策5第一节 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5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6第三章组织形式7第一节 会计核算组织形式7第二节 核算单位职责7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7第四章会计科目名称及说明7第三部分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27第五章资产类会计核算27第一节流动资产类会计核算27第二节非流动资产类会计核算38第六章负债类会计核算47第一节流动负债类会计核算47第二节非流动负债类会计核算52第七章权益类会计核算55第八章收入会计核算56第一节核算范围56第二节卷烟销售收入会计核算57第三节烟
2、叶销售收入会计核算57第四节特殊销售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会计核算58第五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核算59第六节投资收益会计核算60第七节营业外收入会计核算60第九章成本费用会计核算61第一节核算范围61第二节卷烟成本会计核算61第三节烟叶成本会计核算62第四节其他业务成本会计核算63第五节期间费用会计核算63第六节资产减值损失会计核算64第七节营业外支出会计核算65第十章税费会计核算66第一节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核算66第二节所得税费用会计核算66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会计核算67第一节利润会计核算67第二节利润分配会计核算68第四部分 特殊业务会计核算68第十二章外币业务会计核算68第十三章或有事
3、项会计核算69第十四章关联交易会计核算70第十五章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71第十六章债务重组会计核算72第十七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核算74第五部分 财务会计报告74第十八章基本会计报表75第一节 基本会计报表格式75第二节 基本会计报表编制说明86第十九章合并会计报表101第一节 合并会计报表格式101第二节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说明107第二十章附注114第一节 主要内容114第二节 附注编写要求115第六部分 附 则132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烟草商业企业特点和要求,制定本
4、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及所属的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向规定的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管理层、债权人、政府及相关部门等。第四条 企业应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五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六条 企业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以货币计量。第九条 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
5、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条 企业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 企业应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企业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五条 企业提
6、供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及时
7、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二节 会计核算基本要求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及行业规定,全面反映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正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为企业管理决策和考核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资料。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应在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做好消耗定额的制订与修订,建立和完善各项商品和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计量与验收制度,不断会计信息系统,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一)卷烟商品、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材料
8、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其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包括验收入库单、领用单、退库单、盘点报告单、工具请领单等,并作好有关领用登记和仓库台账的记账工作。(二)烟叶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烟叶生产、收购、挑选整理、调拨结算各环节的物流过程。烟叶生产环节的原始记录包括企业对烟农的烟草农用物资投入及办理各种补贴资金(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燃煤补贴、灾害补贴等)的原始单据,如烟农领用收据及经公示公告后的烟农签名的统一表册等。烟叶收购、挑选整理、调拨结算环节的原始记录包括磅码单、烟叶收购结算单、烤烟运输交接单、挑选整理报告单、烟叶出入库单、烟叶调拨单等。(三)职工薪酬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
9、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基金、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补贴等项记录。(四)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验收单、调拨单、在建工程转固验收单等,并作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卡片和台账的登记工作。(五)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各计量仪表所显示的水、电、气、油的实际耗用量,并作好能源消耗统计报表。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指定专职管理原始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
10、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的收发和转移,都应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对于购入材料的计量验收分下列两种方式:(一)提货验收。在提货时进行现场验收,发现短缺、不足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其应由运输机构负责的,应填写物资破损清单,由运输机构签证,明确交接双方的经济责任。(二)入库验收。财产物资运达仓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发票所列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分别采取点数、过磅、检尺、量方等适用的计量折算方法,准确计算数量,经检验部门质量检定后,按实际合格数量入库。属于材料的定额损耗,可在规定允许的损耗范围内点收入库。对于数量和质量不符,以及破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有关方面赔偿或扣
11、付货款。其中:1购进卷烟由厂家运达仓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发票所列的品名、规格、数量,对实物进行点验,按实际收到数量入库。2烟叶收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验级,并严格进行磅码,仓库管理人员按经质检员、司称员认可的磅码单、烟叶结算单对烟叶办理入库。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通过制度控制、授权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进行会计控制。第三节 会计核算方式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用“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方式。烟草行业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实行总公司、省级公司、市级公司三级核算。第二十七条 两烟经营企业应将卷烟经营和烤烟生产经营的有关经济事项分开核算,并按照本办法和企业管理需要进行明细核算。第二章
12、 会计政策第一节 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二十九条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统一采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或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从事卷烟零售的企业,库存商品可以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统一采用领用时一次摊销的方法。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统一如下,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采用加速折旧的
13、应将折旧方法报总公司备案。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摊销。企业的无形资产按以下规定摊销:(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平均摊销。(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平均摊销。(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两者之中较短年限平均摊销。(四)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其中电脑软件按三年平均摊销,其他无形资产按10年平均摊销。第三十三条 资产减值。企业对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并采取备抵法进行核算。坏账准备采用个别认定法计算,信用期内不计提,超过信用期经认定后全额计提
14、。对于其他资产,暂不计提减值准备。第三十四条 收入的确认(一)企业应真实反映当期卷烟销售收入,在发出卷烟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确认该项卷烟销售收入。(二)烟叶产销企业应真实反映当期烟叶销售收入,当原烟发出,卷烟工业企业办妥验收等交接手续后,即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该项烟叶销售收入。第三十五条 所得税费用核算。 所得税费用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按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再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第三十六条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
15、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会计政策的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二) 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三十八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一) 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二) 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第三十九条 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
16、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第四十一条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第四十二条 会计估计的变更,如果仅影响变更当期,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如果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中。第四十三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
17、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会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会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会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会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18、第三章 组织形式第一节 会计核算组织形式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会计核算管理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的会计核算组织体系。企业应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会计核算人员,明确其职责范围,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第四十九条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企业可以实行企业财务部门一级成本费用核算或二级成本费用核算。实行独立核算的省、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为一级会计核算中心。非独立核算单位和报账制单位为二级会计核算中心。第二节 核算单位职责第五十条 一级会计核算单位应负责本部和所属责任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属责任单位建立和健全会计管理实施细则及贯彻执行情况。一
19、级会计核算企业应负责制定本企业会计核算组织程序和核算办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所属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归集、审核、汇总责任单位的会计报表,为企业领导提供有关会计信息。第五十一条 二级会计单位应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制定的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反映本单位营运过程中的各项收支活动,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会计信息。为主管企业和本单位领导提供会计分析资料。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明确规定设计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企业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应充分利用控制软件
20、进行会计控制。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第四章 会计科目名称及说第三部分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第五章 资产类会计核算第五十三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的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一节 流动资产类会计核算第五十四条 1001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由出纳保管的纸币和硬币。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
21、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五十五条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
22、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第五十六条 1003 内部存款(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资金管理中心的存款。(二) 资金管理中心收到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存款企业做相反分录(三) 企业收到资金管理中心的拨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资金管理中心做相反分录。 (四) 期末,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资金管理中心的存款。第五十七条 1012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
23、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第五十八条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
24、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下设股票、基金、债券等明晰科目。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企业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借记“投资收益”。(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将该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变动计入“公允价值损益”,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25、下设“公允价值变动”二级科目可算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化。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五十九条 112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同
26、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
27、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第六十条 1122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
28、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第六十一条 1123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
29、)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
30、款项。 第六十二条 1131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
31、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3.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32、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第六十三条 1132应收利息(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
33、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
34、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3.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2.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比照“委托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委托银行向所属企业提供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
35、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委托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6.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六十四条 1133 应收外汇账款(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口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境外客户和以外币结算的进口货款、利息、进口索赔等外汇账款。(二) 企业应分别“有证出口”、“无证出口”等并按国别客户设置明细科目,同时记载原币及人民币金额,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三) 企业发生应收外汇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进出口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进出口业务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收入”。收回应收外汇账款时,
36、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贷记本科目。(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外汇账款。第六十五条 1221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设置“备用金”明细科目。(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出资金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合同约定返售商品时,应按实
37、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第六十六条 1222 内部往来 (一) 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之间资金往来。(二) 非法人单位收到存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法人单位做相反分录(三) 期末,本科目余额反映企业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往来款项。第六十七条 1231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应收款项
38、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3.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
39、“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第六十八条 1232 应收补贴款(一)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的定额补贴而应收的补贴款。(二)企业应收补贴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到的补贴款。第六十九条 1303委托贷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二)本
40、科目可按委托贷款“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应按委托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委托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委托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
41、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委托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2.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委托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委托贷款时,应按实际
42、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委托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委托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尚未收回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第七十条 1400商品采购(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进卷烟、烟叶、雪茄烟等商品的购进成本。购进成本包括进价及相关的采购税费。 (二)本
43、科目下设“卷烟购进成本”、“烟叶购进成本”、“其他商品购进成本”等明细科目对商品购进成本进行归集。1卷烟购进成本卷烟商品的购进成本核算的是企业购进的库存卷烟、雪茄烟的成本。包括卷烟、雪茄烟购买价款和进货费用,企业应设立卷烟、雪茄烟购买价款和进货费用明细科目,对卷烟商品的购进成本进行核算。企业购进卷烟、雪茄烟,支付价款、发生进货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购买卷烟、雪茄烟到达验收入库,应将购买价款部分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在购进卷烟、雪茄烟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卷烟、雪茄烟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44、在本科目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借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采购卷烟、雪茄烟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购进国内卷烟、雪茄烟等商品的采购成本包括卷烟、雪茄烟等商品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有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购进国外卷烟成本核算的是进口卷烟在到达目的地港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进价、进口税金、运杂费、保险费、佣金(收到的进口佣金冲减进价,不易按商品认定的冲减“销售费用”)及卷烟从目的港到入库前的运输费、装卸费等进货费用。企业委托其他公司代理进口的,其卷烟进价成本还应包括受托单位的有关代垫费用。2.
45、 烟叶购进成本本科目核算的烟叶购进成本为企业购进的库存烟叶商品除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外的实际成本,(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在编号为“1409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科目中核算),包括企业收购烟叶所支付的价款、税款、烟叶生产收购费用等。企业应设立“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进项税抵扣”、“烟叶生产收购费用”等明细科目对烟叶购进成本进行核算。 企业购进烟叶,支付价款、发生收购费用、计算应交烟叶税及应抵扣进项税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在收购烟叶过程中发生的烟叶生产环节使用的生产技术指导人员(烟技员、预检预验员)工资、收购环节所用的农民临时工、季
46、节工工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租赁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烟叶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烟叶采购成本。企业应在本科目对“烟叶生产收购费用”先进行归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情况,分批或年末根据所购烟叶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借记“库存商品”中的相应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支付的购买价款部分和应交(抵扣)税费,可根据入库单据借记“库存商品”,贷记本科目,也可与“烟叶生产收购费用”一同结转。3.其它商品购进成本其它商品的购进成本核算的是企业购进的除卷烟和烟叶以外的其它商品的成本。包括卷烟购买价款和进货费用,企业应设立其它商品购买价款和进货费用明细科目,对其它商品的购进成本进行核算。企业购进其它商品,支付价款、发生进货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购买其它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应将购买价款部分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在购进其它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其它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在本科目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并转入“库存商品”中的相应科目。企业采购其它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科目年末一般无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