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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1、专人管理(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 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 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 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 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 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 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 容。(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
2、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 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2、专柜加锁(1)药库、药房、各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 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存放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 管密码。3、专用账册(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 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 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 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 收/发
3、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 起不少于5年。(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 药房凭申领单到药库领取药品。(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 人、复核人签署姓名。(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 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 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 签字。(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4、专用处方(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培训结束后医院对执业医师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分别授予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剂资格。(4)医师应当按照卫健委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 别在处方上签名。(7)各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 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5、专册登记(1)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等。(2)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3)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天 结算,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