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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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 答案人民检察院起诉 书检刑诉 2007 第号被 告 人 孙 , 男 , 1979 年2 月25日 出 生 于 省 市 , 身 份 证 号 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市工厂工人,住市路号。曾因犯盗窃犯罪,1995 年 3 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于 2007 年 9 月 13 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 年 9 月 20 日以第20 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

2、后,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于 2001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曾多次向好友李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 , “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 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于2007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

3、 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拖延到深夜1 时左右, 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 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 藏在床下。同年9 月 5 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 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 9 月 6 日早晨, 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 6 日中午、 7 日早晨、 8 日、 9 日,先后几次煮食。9 月 13 日,孙被抓获归案。经法医

4、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 ”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 9 月 6 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

5、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 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

6、罪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市人民法院检察员:书记员:二 00 七年 XX 月 XX 日(院印 ) 附: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2.预审卷宗3 卷 10 册3、证据目录一份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 ) XX 刑初字第 37 号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市公司宿舍平房3 排 13 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8 年 5月 10 被刑事拘留,同年5 月 1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

7、以X 检诉字 (2008)4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 6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市人民检察指控,2008 年 2 月,公司发放2007 年度奖金,刘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

8、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 年 5月 10 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 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 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 1 时 30 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先借故支开侯。待侯走后,刘进入333 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 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

9、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 ,当即死亡。 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 8 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予以处罚。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 2008 年 2 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 年 5 月 10 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

10、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 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 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 1 时 30 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 办公

11、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朱XX 、侯XX 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法医鉴定结论和医生检查结果,到案经过,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为泄私愤,故意将他人杀害,其行为已

12、构成故意杀认罪,依法应予惩处。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属激愤杀人,事出有因,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 日起 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 00 八年七月十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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