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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 答案一、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拘 2000号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形 :李,男, 28 岁,被拘留人的简历;2007 年 1 月 31 日深夜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觉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综上所述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 条之规定 ,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 刑事拘留妥否 ,请批示承办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 :2007年月 日二、起诉看法书公起字 2001104号犯罪嫌疑人朱 ,男, 1989 年 12 月 5 日诞生,汉族,诞生地:县乡村,系 中学高三同学;是被害人徐 的侄子, 1997 年前随在 学校读书时
2、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2003 年下半年到 中学后,恶习仍旧不改; 2007 年 4 月 10 日因涉嫌有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违法犯罪经受: 4 月 10 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愿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 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藏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特别败兴,同时因埋伏时
3、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静静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 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觉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有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敬礼人民检察院2007 年 5 月 7 日注: 1. 犯罪嫌
4、疑人朱 现押于 县看管所;2. 附本案预审卷宗xx 页;3. 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作业 2 答案一、市人民检察起 诉 书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检刑诉 2007 第 号被告人:孙 ,男, 28 岁, 1979 年 2 月 25 日诞生于 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 工厂工人,学校文化,汉族,住市 路号,孙 学校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 年 3月,因盗窃犯罪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 2005 年 8 月经亲戚介绍到 厂做工,但常常不上班; 2007 年 9 月 13 日现因涉嫌有意杀人罪, 2007 年 9 月 13 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 9 月 17
5、日经本院批准被 市公安局逮捕 , 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管所;被害人:章 ,女,住 市 路号, 2000 年 9 月 13 日诞生;托付代理人 ;本案由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有意杀人一案,于2007 年 9 月 20 日以第 20 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 3 卷 10 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 , 于 2001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 的看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 2007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6 时许,在其住处楼下观察章和其他小孩玩, 顿起邪念;当章 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 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始终拖延到夜, 10 时左右,孙 才把章 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用双手将章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 月 5 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仍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 日中午
7、、 7 日早晨、 8 日、 9 日,孙 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曾向好友李 诱惑 “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 “一掐就死 ”等等;孙仍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 ”等等;孙 是在上述罪责思想促使下,对被害人章 下此毒手;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 的血型为 “O”型,孙 的妹妹血型为 “A”型; 2、孙 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
8、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确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 4、据孙 供认,在孙 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仍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 供认, 9 月 6 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 马林 ”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 、孙 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觉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 子们回忆;章 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
9、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为满意自己的变态需求,有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酷、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应追究孙 有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敬礼市人民法院检察员: 书记员: 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院印 附: 1. 被告人孙 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管所;2. 证据目录一份3. 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二、有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法刑字 202
10、1第 37 号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刘 ,男, 省 县人, 26 岁, 19年月日生,汉族;刘 中学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 2005 年 4 月到 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 排 13 号; 刘 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常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 等领导的批判训练;2006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007 年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 月 16 日, 市公安局以有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管所;辩护人王 ,
11、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 X 检诉字 20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有意杀人罪,于2021 年 6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 年 7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指控, 2021 年 2 月, 公司发放 2007 年度奖金,刘 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1 年 5 月 10 日,刘 上班后四处查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
12、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肯定准时归仍,于是经刘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 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 室午休; 1 时 30 分许, 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 发上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 走后,刘 进入 33
1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妄想乘车逃回老家,发觉已有公安人员堵截,立刻转到火车站,妄想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 时许,刘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刻予以刑事拘留;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确,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有意杀
14、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辩护人王 提出被告人刘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期望从轻惩罚;经审理查明, 2021 年 2 月,被告人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1 年 5 月 10 日,刘 上班后四处查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 在于活,就上前与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肯定准时归仍,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
15、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 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 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 室午休; 1 时 30 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
16、使许XX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 果,对刘 指纹的鉴定,仍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有意杀人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犯有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证据的确、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有意杀人罪;辩护人王 提出的期望从轻惩罚的看法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接受;为了爱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爱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 犯有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
1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 日起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审判长: 审判员: 2021 年 7 月 10 日审判员: 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院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 答案一、秦 浩抢劫、强奸,鲁成、李 抢劫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刑终字第 号原公诉机关 市 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 1985 年 5 月 26 日,汉族,诞生地省 县,中学文化,原 市 厂工人,住 市街 楼号,因本案于 2001 年 7 月 1 日被拘留, 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18、 市看管所;辩护人叶 ,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 1984 年 7 月 12 日,汉族,诞生地市 县,中学文化,原 市 厂工人,住 市街 厂宿舍楼 栋号,因本案于 2007 年 7 月 20 日被拘留, 7 月 22 日被捕,现羁押于 市看管所;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市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 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作出( 2007 ) 法刑初字第 87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 浩、原审被告人鲁 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 ,审判
19、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员许 、张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 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 ,上诉人鲁 及其辩护人王 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 成于 2007 年 5 月间,得知王 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 年 6 月 10 日下午 2 时许,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二人乘王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 家,对王妻持械威逼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被告人秦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 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
20、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 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 按商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 后,被告人鲁 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 年 7 月 22 日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鲁 成、被告人李 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 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 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 的供述等;原判认为, 市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
21、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三十六条、其次百六十三条、其次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 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3 年;被告人李 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 年;上诉人秦 浩、上诉人鲁 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看法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2、其次百三十六条、其次百六十三条、其次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 成、上诉人秦 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接受;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爱护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2007 年 9 月 12 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初字第 25 号原告孙 杰,男, 1946 年 8 月 21 日诞生于 省县系 公司退休干部,住 公司宿舍楼 栋单元 号;被告孙 林,男, 1985
23、年 5 月 3 日诞生于 省 县制药厂工人,住 市街 楼号;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 年 11 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 、王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 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 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 年 5 月,原告孙 杰经被告孙 林的父母恳求,在办理了相 关手续后,收被告孙 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 月 1 日,原告孙 杰将被告孙 林的户口由原籍 省县 乡村转至 市,并为被告孙 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 杰每月给被告孙林
24、 200 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始终很好;2005 年 8 月,被告孙 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在 2007 年 3 月,因被告孙 林婚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孙林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觉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 林归仍电视机未果的情形下,于2007 年 11 月 2 日向 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仍电视机;被告孙 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 余元的工资
25、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 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 杰交了近 3 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仍去看孙杰,通常仍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 林零花钱;原告孙 杰因病住院,被告孙 林仍特意请假到医院照料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 告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 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 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 杰与被告孙 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谐相处了 3 年;期间,被告孙 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
26、原告孙 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仍给被告孙 林零花钱,为被告孙 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 林返仍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显现冲突,被告孙 林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 杰出去漫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 林的错误;原告孙 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林仍请假照料,也尽了肯定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孙 杰和被告孙 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显现冲突,被告实行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冲突,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林请
27、假照料,尽了肯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 林结婚时赐予肯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杰与被告孙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三、被告孙原告孙林将电视机退仍给原告孙杰;杰付给被告孙 林 3000 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 元由原告孙 杰、被告孙 林各负担一半;如不听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07 年 12 月 3 日(院印)本
28、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 参考答案一、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 ,女, 1962 年 8 月 2 日生于 市区街号楼 单元 号;本人 1980 年 9 月考入 高校中文系学习, 1984 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 年 7 月在 高校中文系任教; 1989 年被评为讲师;因教案科研成果突出,1993 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申请人:郭 20077 年 12 月 20 日附:本人所获高校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二、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 54 岁,高校本科毕业,汉族,在市 讨论所工作,任该所
29、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被告人:赵某,男, 57 岁,高校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讨论所工作,任该所仪器讨论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 栋 单元 号; 2002 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 市号; 2003 年下半年至今在市 模具厂工作;案由和诉讼恳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 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 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
30、,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料,但是,自2003 年下半年赵某到 市后,赵某便慢慢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始终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先,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 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 岁, 省 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 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 ” 名义住在一起; 2005 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 ”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 ”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
31、; 2005 年 9 月,我想到国外探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 市,并在 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 ”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06 年 3 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仍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就,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 ”长达5 年之久,并以 “夫妻 ”名义同
32、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其次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证人姓名和住宅,其他证据和证据1. 赵某在 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 ”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2. 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 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3. 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此致敬礼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证据材料 份;自诉人:张红2007 年 4 月 16 日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