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地下矿山井巷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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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山企业地下矿山井巷安全规程1.1 一般规定1.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1.1.2 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则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施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的规格质量。1.1.3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

2、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1.1.4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1.1.5 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1.1.6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

3、完全隔开。1.1.7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1.1.8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

4、0m。1.1.9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 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 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1.1.10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6m。1.2 竖井掘进1.2.1 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内设梯子,不

5、应使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1.2.2 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1.2.3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

6、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1.2.4 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乘坐吊桶;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1.2.5 用吊桶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关闭井盖门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

7、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应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 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 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 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1.2.6

8、 用抓岩机出碴,应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前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爆破后,工作面应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方可进行抓岩作业; 不得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 抓岩机卸岩时,吊桶附近不得有人; 不得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升降抓岩机,应有专人指挥; 抓岩机临时停用时,应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不应单用气缸上举抓岩机。1.2.7 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1.2.8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

9、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1.2.9 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1.3 斜井、平巷掘进1.3.1 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1.3.2 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

10、方不应有人。1.3.3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m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1.3.4 斜坡道及平巷采用无轨设备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中应遵守1.1.9、1.2.3.2、1.4.1和1.4.4的规定; 使用无轨移动设备施工,应遵守1.3.1.17的规定; 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1.4 天井、溜井掘进1.4.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1、: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1.4.2 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

12、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0.5;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1.4

13、.3 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爬罐运行时,人员应站在罐内,遇卡帮或浮石,应停罐处理; 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正常情况下,不应利用自重下降; 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1.4.2的有关规定。1.5 井巷支护1.5.1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1.5.2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

14、至工作面。1.5.3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1.5.4 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2

15、m,应进行中间加固; 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 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3倍支撑重量的安全系数; 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台。1.5.5 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护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应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竖井的

16、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1.5.6 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GB50086的规定; 采用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 锚杆的托板应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 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

17、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应预先做好防水工作; 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1.5.7 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1.6 井巷维护和报废1.1.1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1.1.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1.1.3 维修斜井和平巷,

18、应遵守下列规定: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1.1.4 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作业前,应

19、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1.1.5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1.1.6 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1.1.7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可施工。1.1.8 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1.7 防坠1.7.1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1.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1.7.3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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