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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防火和灭火安全规程1.1 一般规定1.1.1 地面防火,应遵守5.9.2的规定。1.1.2 应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1.1.3 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管道规格应考虑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m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1.1.4 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1.1.5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
2、,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1.1.6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尽量减少漏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回风道,其储油量应不超过3昼夜的需用量。1.1.7 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1.1.8 不得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1.1.9 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接回馈线路通过木制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
3、措施。1.1.10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应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1.1.11 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1.2 防自燃发火1.2.1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至少应每月对井下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测定1次,以掌握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宜装备现代化的坑内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 有沼气渗出的矿山企业,应加强
4、沼气的监测,下井人员应携带自救器。1.2.2 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 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矿床最短的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应确保在矿岩发火之前完成回采与放矿工作,以免矿岩自燃; 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 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5、 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 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 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1.3 井下灭火1.3.1 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火源无法扑灭时,应封闭火区。1.3.2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1.3.3 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
6、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1.3.4 需要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然后再砌筑永久性防火墙。进行封闭工作之前,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救护队员检查回风流的成分和温度。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应由救护队员佩戴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在新鲜风流中封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清除。1.3.5 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密坚实; 在墙的上、中、下部,各安装一根直径35mm100mm的铁管,以便取样、测温、放水和充填,铁管露头要用带螺纹的塞子封闭; 设人行孔,封闭工作结束,应立即封闭人行孔。1.4 火区管理1.4.1 对已封闭的火区,应建立火区检查
7、记录档案,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这些资料应永久保存。1.4.2 永久性防火墙应编号,并标记在火区位置关系图和通风系统图上。矿山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测定火区内的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检测、分析结果应记录存档。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处理和报告。1.4.3 封闭火区的启封和恢复开采,应根据测定结果确认封闭火区内的火已熄灭,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方可进行。 火区面积不大时,可采用一次性启封,先打开回风侧,无异常现象再打开进风侧;火区面积较大时,应设多道调节门,分段启封,逐步推进。1.4.4 启封火区的风流,应直接引入回风流,回风流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应事先撤出。恢复火区通风时,应监测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有复燃征兆,应立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1.4.5 火区启封后3天内,应由矿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证明一切情况良好,方可转入生产。1.4.6 在活动性火区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应留防火矿柱,其设计和安全措施,应经主管矿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