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工作手册.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3349067 上传时间:2020-08-10 格式:DOC 页数:173 大小:5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科研管理工作手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3页
科研管理工作手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科研管理工作手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研管理工作手册.doc(17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科研管理工作手册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研管理处二OO六年目 录一、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1、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22、福建省档案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一、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

3、、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第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第六条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七条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和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

4、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第二章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技术协作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十一条国家选择对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领域中的推广应用。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十四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第十五条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第十七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地质勘查、建筑安装和商业等行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

7、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吸收和开发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可以依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二十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国防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三章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第二十二条国家推进高技术的研究,发挥高技术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先导作用;扶持、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形

8、成和发展,运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挥高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科学技术力量实施高技术研究,推广高技术研究成果。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五条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化。第四章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二十七条国家保

9、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自然科学基金,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支持优秀青年的科学研究活动,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第三十条国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国家的重点实验室向国内外开放。第五章研究开发机构

10、第三十一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者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国家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第三十四条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

11、制。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六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

12、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优厚待遇。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第四十条 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职称。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

13、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在国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国家建设服务。第四十四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章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予以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14、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第四十七条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第四十八条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开发资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五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

15、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国家严格控制珍贵的生物种质资源出境。第八章科学技术奖励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依法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第五十四条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

16、划和项目,改进科学技术管理等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或者组织。第五十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第五十六条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

17、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第十章附 则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六十二条本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

18、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

19、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第八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

20、展中有卓越建树 ”,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21、。第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 国家自然科学奖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22、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

23、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节 国家技术发明奖第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

24、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九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

25、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二十条 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第二十一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二十二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

26、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第四节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

27、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第二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二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

28、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第三十

29、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 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第三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

30、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很大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类: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

31、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二)社会公益项目类: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32、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项目类: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四)重大工程项目类: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

33、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第五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三十四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

34、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十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第三章评审机构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三)为完善

35、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三十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20人。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部部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 人、秘书长1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科学技术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第三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36、二)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第四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评审。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

37、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第四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委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学技术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报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

38、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四章推荐第四十五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第四十六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科学技术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十七条 奖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四十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

39、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5人以上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第五十条 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国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第

40、五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第五十三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第五章评审第五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例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

41、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五十六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

42、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九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六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第六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二)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三)

4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四)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机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六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44、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六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第六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献 > 事务文书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