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业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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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业检查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专业检查表(现场通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1安全警示标识1.1企业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32条、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2企业应在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1.3企业应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在厂区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1.4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

2、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条1.5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应设安全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4.6条1.6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2作业场所2.1冲洗设备包括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

3、0571-2014第5.1.6条2.2涉及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1条2.3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2条2.4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3条2.5生产、

4、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法第39条2.6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6条2.7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选用符合GB/T11651-2008的要求。用人单位劳动防护

5、用品管理规范第 14 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2.8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 14 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2.9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三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1条2.10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三部分工业防护

6、栏及钢平台GB4053.3-2009第4.1.2条2.11防护栏杆及钢平台、钢斜梯、钢直梯安装后,应对其至少涂一层底漆和一层(或多层)面漆或采用等效的防锈防腐涂装。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0092.12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7m时,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第5.3.2条2.13固定式钢斜梯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3075范围内。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二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第4.2.1条2.14企业

7、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6.3.7条2.15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2.7条2.16对于运动传递部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第6.4.1条2.17

8、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2.8.1条2.18设备的外表面温度在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应设置绝热层,且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2013 第5.2.1条2.19输送危险物料的管道应按标准涂色、标明流向和阀门开关方向。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2.20生产或使用剧毒或高毒物质的高风险工业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21严禁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

9、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2.22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1365-2011第4.3.4条2.23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AQ3013-2008第5.6.3.5条2.24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 m,现有低于5 m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 5m1 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

10、5m。如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 5 rn,但不得小于4.5m。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2条2.25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不得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安全生产法2.26安全阀应满足下列要求: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装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隔离阀应全开,并加联锁或铅封,且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2.2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

11、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压力表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校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9.2.1.2条2.28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超过检修周期。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阀件固死。出现假液位。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2.29仪表气源应满足: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2001第3.0.1条、第4.3.1条2.30安装 DCS、

12、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2.4.1条2.31控制室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的相邻房间内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定HG20556-1993第3.1.9条2.3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GB50493-2009第3.0.9条2.33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器: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1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1.22.34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2.22.35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石油化工可燃气

14、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2.32.36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0.6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1.12.37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1.22.38涉及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露浓度检测。有毒有害、

15、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条3重大危险源3.1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该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3.2重大危险源中有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有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16、理暂行规定第13条3.3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4公用工程4.1消防系统及应急处理4.1.1除了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3.3.2条4.1.2甲

17、、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GB50016-2014第3.3.4条4.1.3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GB50016-2014第3.3.5、3.3.9条4.1.4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4.2条4.1.5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

18、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8.2条4.1.6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产生火灾暴露危害的建筑的防火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5m;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并应设甲级防火门;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当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他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2条4.1.7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

19、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2、7.3.7条4.1.8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条4.1.9室外消防

20、给水管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4条4.1.10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2条4.1.1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条4.1.12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

21、火栓。GB50974-2014第7.4.3条4.1.1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4条4.1.14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GB50974-2014第4.3.4条4.1.1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GB50974-2014 第4.3.8条4.1.

22、16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灭火器材。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1、6.1.1、6.1.2条4.1.17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 第5.0.3条4.1.18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设计防火规

23、范GB50016-2014第3.7.2、3.7.6条4.1.19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3、10.3.4条4.1.20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的,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通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3条4

24、.2供气4.2.1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设置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GB50029-2014 第3.0.5条4.2.2压缩空气、氮气储罐必须装设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检测。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压缩空气、氮气储罐(简单压力容器除外)应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标准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 第3.0.18条4.2.3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当双层布置时,运行层应有通向室外地面的安全梯。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

25、B50029-2014第5.0.3条4.3供配电及防雷防静电4.3.1变配电室应满足以下规定: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如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26、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配电室内除本室需要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低于三级。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4.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4.0.2条

27、4.3.3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干燥和无剧烈震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1.1条4.3.4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2.1条4.3.5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条4.3.6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 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低压配电设

28、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4条4.3.7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应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安全生产法4.3.8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5.4条4.3.9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选型应根据GB50058的规定,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爆炸危险环境内爆炸物质的级别和组别。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4.3.10对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静电

29、接地措施: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法兰应设防静电跨接;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作业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第2.1.1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3.5条4.3.1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3.3条4.3.12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

30、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1.2条4.3.13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欧姆时,应设导线跨接。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3条4.3.14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m接地一次。石油化工

31、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1条4.3.15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管沟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2条4.3.16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作好隔离密封。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4.4供热蒸汽锅炉4.4.1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时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第3.2.5条4.4.2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

32、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50016-2014第9.3.16条4.4.3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2.7条4.4.5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

33、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4.4.6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1.3条4.4.7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

34、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4.4.8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4.4.9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

35、08第4.4.5条4.4.10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锅筒蒸汽压力;锅筒水位;锅筒进口给水压力;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尚应装设记录仪表。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1、11.2.4条4.5供热有机热载体炉4.5.1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和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口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得超过有机热载体最高使用温度。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2条4.5.2在锅筒和管网最低处应装设排污装置,排污管

36、应接到安全地点。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条4.5.3液相炉的膨胀器应安装液位计。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条4.5.4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的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输送管道上,在截止阀前靠近有机热载体炉的地方应安装温度显示和记录仪表;有机热载体炉热功率不超过2.8时,可只装温度显示仪表。在液相炉回路的入口处应装温度显示仪表。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9条4.5.5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应装有超温报警和差压报警装置。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条4.5.6有机热载体炉应装有自动调节保护装置,并在下列情况时应能自动停炉:液位下降到低于极限位置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热载体温度

37、超过允许值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热载体压力超过允许值时;循环泵停止运转时。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条第3项4.5.7液相炉和管网系统应装有接收受热膨胀有机热载体的膨胀器。膨胀器可以是封闭式的或是敞口式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1条第1项4.5.8膨胀器一般不得安装在有机热载体炉的正上方,以防因膨胀而喷出的有机热载体引起火灾。膨胀器的底部与有机热载体炉顶部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m。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1条第4项4.5.9膨胀器和膨胀管不得采取保温措施。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1条第6项4.6氨制冷4.6.1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

38、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第2条4.6.2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涉氨制冷企业,立即整改,限期完成: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

39、具和急救药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第3条4.6.3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氨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1)可能存在氨泄漏的工作场所,应符合:工作场所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器,控制明火、火花等火源。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并将其信号与通风系统、喷淋系统联锁。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2)液氨储罐及其管线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放空管应接入碱液破坏系统;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定期对氨储罐及管线进行检测。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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