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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和终止,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二、行政行为与有关概念的区别及联系 1行政行为与国家行为。行
2、政行为与国家行为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可诉性不同。 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2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的区别在于: 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行为的性质不同。 3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 4行政行为与职务行为、职务相关行为及职务中的行为。 5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为。,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在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四、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
3、即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要达到的目的。概括地讲,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定权利和义务。 2实现权利和义务。 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 5确认法律事实。,返回,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管理范围对社会上的行政管理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
4、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三、依法定职权的行为、依授权的行为和依委托的行为 依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中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按法定的固有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中某些属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按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某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后,在委托范围内代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四、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一方的同意,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的共同意志作出,需双方合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行政合同、
5、行政委托等等。单方行政行为只要有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并生效,而双方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成立并生效。,五、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羁束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指法律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自主作出的行为。 六、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行政行为。,七、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
6、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无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根据自身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或消极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被动实施的行政行为。,返回,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含义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两个主要的特点: 1效力先定。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单方意志性。,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有关各方主体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
7、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依法被改变的情况主要是: (1)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予以撤销。 (2)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予以变更和撤销。 (3)由上级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4)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和变更。 (5)因发现确有错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自己变更和撤销。,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对象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性,有关对象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8、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这种拘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2)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但需要明确的是: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并不等于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了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就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是说都要立即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立即执行,有些则可以根据条件暂缓执行。,三、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条件包括: 1主体条件。 2法定职权、职责条件。 符合法定的权限分工具体包括
9、下列要求: (1)行政行为手段、方式上的特定性。 (2)管理事项的特定性。 (3)管辖地域的特定性。 3内容条件。 4程序和形式条件。,四、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法的效力,有以下几种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告知生效。 4附条件生效。,返回,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和终止,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使其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导致犯罪。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
10、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1)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拘束,可以不履行该行为所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不履行该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也不会引起任何法律责任。 (2)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也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宣布行政行为无效的国家机关包括原行政机关、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人民法院。,(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相对人因无效行政行为而受到的一切损害均应予以恢复,行政相对人因无效行政行为而获得的一切权益均应收
11、回;如果此种收回给善意的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主体应予以赔偿;如因行政相对人过错、违法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应予以赔偿。,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撤销: (1)合法要件缺损。 (2)不适当。,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行政行为撤销后,将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结果: (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使行政行为自撤
12、销之日起失去效力。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三、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适当而加以改变。变更通常是让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只是在种类、幅度等内容上作出一些变化,使之更为合理、适当。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完全撤销。 四、行政行为的终止 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终止的原因。 (1)行政行为的目的已经达到、任务已完成而自然终止效力。,(2)期限届满。 (3)行政行为针对的事项已不复存在或因情况有了较大变化而被行政主体终止。 (4)行政行为附有一定的解除条件,一旦条件具备,其效力即被终止。 2行政行为终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终止后,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的终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改变、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终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