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重要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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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班级:国贸0902班姓名:张珍学号:0950144020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论文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包括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法律上称之为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买卖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卖方的这种担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卖方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

2、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不能根据公约肯定的确定他们的有关权利义务及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而,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排除公约条款的适用,选择其他法律或在合同中对卖方的担保义务做出详细规定。【内 容】为了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社会从上个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致力于制定能够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货物买卖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30年代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没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1968年,联合国国际卖贸易委员会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在

3、对以上两公约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包括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下面将会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一、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这项权利是与卖方应当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法律上称之为

4、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买卖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卖方的这种担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及货物检验的具体操作,买方在货物的检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订有内容详细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验时间和地点。包括如下几种做法:a.工厂检验;b.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c.进口国目的港检验;d。出口国

5、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e。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2)检验机构。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包括:官司方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非官司方机构(如SGS),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检验室。(3)检验证书.如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质量检验证书等。检验证书一般由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提交给银行,作为结汇的单据。应该说,详尽的检验条款保护了买方的利益,并能督促卖方提交与合同质量标准相符的货物。2、买方检验权的丧失。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与其声称的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的索赔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索赔权已经丧失,则检验权也失去其意义.具体说来,检验权的丧失包括如下

6、几种情况:(1)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已过;(2)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已过;(3)买方没有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4)买方表示无条件地接受了货物;(5)买方所做的检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没有通过约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3、货物的检验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所谓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这些损失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风险转移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风险由卖方身上转移到买方身上。谁承担风险,谁就应当对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例如在FOB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是以船舷为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

7、由意外事件而产生的损失就应当由卖方承担,而在此之后,则由买方承担.公约第36条明确了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责任与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和区别:(1)如果在风险转移于买方的时候,货物即与合同不符,卖方必须对此承担责任。(2)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货物有潜在缺陷的情况下,这种缺陷往往要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甚至要经过科学检验或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出现或显露出来,这时尽管风险已经转移于买方,但卖方仍然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因为这种缺陷在风险转移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存在,只不过是当时还不明显,等到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才变得明显而已。(3)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对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要求的

8、情形应承担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违反了他的某项义务,包括关于货物在一定期间内将继续适合于其通常用途或某种特定用途的保证.4、买方的检验时间。在实践中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1)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如买方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前,到卖方的工厂、仓库对货物进行检验.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以前,已经检验过货物或样品模型,或者买方拒绝进行检验,则卖方对于通过此项检验本应能发现的缺陷,就不承担任何默示担保义务.(2)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时,对货物进行检验,但这种做法多运用于实际交货的情形,如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等情形.(3)

9、双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公约第三十八条虽然在第1款规定了“买方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最佳时间内检验货物,但在第2款也规定“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存在着一定的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就存在着与合同不符的情况,这种缺陷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他任何外来原因造成,或者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符合合同,但由于其内在的缺陷,导致在货到目的地时货物与合同不符。例如,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外包装完好无损而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者虽然外包装损坏,但这种损坏是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进行包装所造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举证责

10、任是比较复杂的,有时甚至是难以举证的。二、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不仅对其所交付的货物有品质担保的义务,而且还有权利担保的义务。公约第41条规定了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公约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原因在于国际货物买卖交易中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无瑕疵所有权的货物.货物买卖交易不仅需要转移货物的占有权,而且还需要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从卖方购买并收取货物,有权对货物享有不受任何干扰的权利。因此,卖方有义务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

11、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2)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保证所售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负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担保义务。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

12、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授予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在某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受到保护。同一商品在甲国认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在乙国却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么

13、应依何国的法律来判断卖方所出售的货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呢?根据公约的第42条的规定,卖方对第三方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请求,应承担责任.另外,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国家或在某国使用,那么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权利要求,应承担责任。公约第43条对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进一步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则买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但是,如果卖方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则卖方就无权援引前款规定.公约第44条则规定:虽有上

14、述规定,但如果买方对于其未能发出所需的通知具有合理的理由,则买方仍可以要求减低价格,或者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法律的适用过程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的解释过程。从本文以上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公约的有关用语含义过于模糊,卖方根据公约所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具体内容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学者对词语的不同理解得出来的卖方权利义务非常不同,有时甚至完全相反。虽然秘书处评论的存在对我们更好得理解各条款提供了很大帮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没有给出直接、明确的答复.因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不能根据公约肯定得确定他们的有关权利义务及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而,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排除公约

15、条款的适用,选择其他法律或在合同中对卖方的担保义务做出详细规定。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 张圣翠,国际商法(第四版)3。 Fritz Enderlein,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在CISG下的权利和义务,Petar Sarcevic PaulVolken出版社,1986年版。 4. Schwenzer,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论,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法律服务网选自网址:http:/blog。对上文的小评论: 经过对本文的阅读,我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

16、利;反之,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包括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和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两个方面。卖方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及货物检验的具体操作,买方在货物的检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中的检验条款。2、买方检验权的丧失。3、货物的检验与风险转移的关系。4、买方的检验时间。以及公约第41条规定了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

17、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且通过国际商法的教材而知,根据各国的法律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有: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2,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相符;3,卖方应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关于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的规定,让交易的买卖双方在合同的发价,接受,格式,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违约的类型,条件及双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免责条件等方面,有助于更好地防范风险,维护其各自的权益。=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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