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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书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运维服务质量评价管控平台项目 合同编号:19JG-GK-00/19-305甲 方: 国家税务总局 乙 方: 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日 期: 2019年 11 月 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 容1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运维服务质量评价管控平台项目合同书2合同编号:19JG-GK-00/19-3053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甲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甲方联系人:朱海燕 杨柳青联系电话:010-634199124乙方名称: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企业性质: 中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其他乙方地址:杭州市西湖区
2、华星路99号东软创业大厦3楼A座乙方联系人:王博联系电话:0571-56137777; 13989864055传真:0571-881561205合同金额: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玖仟元整(1,769,000.00)。6合同付款: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在签署合同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的款项,即人民币捌拾捌万肆仟伍佰元整(884,500.00)。第二次付款:在项目初验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5%的款项,即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442,250.00)。第三次付款:在运维服务期满并终验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5%的款项,即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贰
3、佰伍拾元整(442,250.00)。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并按甲方要求提供付款申请(格式另附)、付款明细、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技术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本项目每年1月至4月份不办理合同付款事宜。7履约金及返还: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5%,即人民币捌万捌仟肆佰伍拾元整( 88,450.00)。在项目服务期满后,无息返还。办理返还履约保证金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格式另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技术部门出具的项目终验意见。8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满止
4、9服务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运维服务期满之日止10服务地点:合同约定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一 合 同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运维服务质量评价管控平台项目中标人。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运维服务质量评价管控平台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19JG-GK-00/19-305,以下简称:“合同”)。1. 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通用条款;(2)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2. 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
5、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 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玖仟元整(1,769,000.00)。4. 付款条件第一次付款:在签署合同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50%的款项,即人民币捌拾捌万肆仟伍佰元整(884,500.00)。第二次付款:在项目初验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5%的款项,即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442,250.00)。第三次付款:在运维服务期满并终验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5%的款项,即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442,250.00)。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并按甲方要求提供付款申请(格式另附)、付款明细
6、、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技术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本项目每年1月至4月份不办理合同付款事宜。5. 合同签订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甲方(国家税务总局)签订本合同。乙方由法人签订合同的,乙方法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由授权代表签订合同的,乙方授权代表应提供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6. 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字: 签字: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7、二 合 同 通 用 条 款1. 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1.2“乙方”是指杭州中软安人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1.3“甲方采购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1.4“甲方技术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1.5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2. 标准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
8、.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 服务3.1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内网管理平台和信息化在线监管平台的开发、运维服务以及监控管理工具的租用。项目服务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运维服务期满之日止,运维服务期为内网管理平台和信息化在线监管平台均开发完成部署上线并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一年。3.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3.3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
9、下出现的问题,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3.4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3.5 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4. 知识产权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的起诉。4.2 软件项目系统的版权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项目系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所有权、
10、使用权、转让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5. 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软硬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 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2) 在开发过程中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许可;(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4) 未经
11、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5)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6) 严禁在提交的软件产品中设置远程维护接口和后门程序;(7) 不得进行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远程维护;(8) 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6. 验收要求6.1 采购人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
12、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6.2具体验收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7. 履约保证金7.1 乙方在签署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五(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也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7.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 乙方所提供服务,若达不到服务承诺,按每违反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2%),累计满两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
13、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凭返还申请一次性返还。8履约延误8.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8.2 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金额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8.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
14、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8.4 除不可抗力和根据合同规定延期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9. 违约责任9.1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9.2 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在延长的期限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以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3 甲方有权根据
15、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9.4 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本合同第9.5条规定所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9.5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9.2条规定的方法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以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10. 不可抗力10.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6、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11. 争端的解决11.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
17、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11.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11.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1.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1.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2. 违约终止合同12.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2.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12.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问题造成甲方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带
18、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12.1.3 乙方对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12.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整改无明显改进的。12.1.5 在合同服务期内,同一个应用系统在升级完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5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用户投诉的。12.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 破产终止合同13.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
19、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13.2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4. 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14.1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变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4.2 在服务期内,由于新应用系统推广使用,甲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15. 合同修改或变更15.1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或变更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
20、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5.3 由于采购人统一规划信息化项目等原因涉及本项目相关软件停止运行,甲方将启动合同变更程序,与乙方协商变更相关合同条款。16. 转让和分包16.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 合同语言17.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17.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18. 适用法律18.1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8.2 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 税费19.1 合同货物及服务的所有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20
21、. 合同生效20.1 本合同一式两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附件: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1.总报价表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投标报价大写:壹佰柒拾陆万玖仟元整小写:1769000.00元特别说明:1.本项目总价及分项报价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折扣报价及赠送。2.本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计入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总表2.1分项报价表总表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工作内容价格小计1平台开发服务费(包括内网管理平台和信息化在线监管平台)816000.00 2监控管理工具租用费210000.00 3运维服务费
22、137000.00 4驻场服务费576000.00 5其他费用(如有)30000.00 合计1769000.00 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要求填报。2.如果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本表“合计”中应等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 8 -2.2分项报价表平台开发服务费(包括内网管理平台和信息化在线监管平台)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具体工作名称工作内容描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月)单价(元/人月)小计(元)1.内网管理平台:采集终端监控数据和系统服务数据从信息化在线监管平台(本项目建设)采集被评价软件的连续运行、关键功能响应性能数据。从总局运维平台(含呼叫
23、子系统)、各省电子税务局运维平台(或各省电话运维支持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等采集服务情况数据。实现数据采集的功能的调研、需求设计、详细设计、功能开发、测试调试等工作。120.516000.00 96000.00 2.内网管理平台:数据管理包括数据预警设置、数据公式管理、数据导入等功能的调研、需求设计、详细设计、功能开发、测试调试等工作。9116000.00 144000.00 3.内网管理平台:数据统一归集和分析包括数据分析报表、专题分析报告、数据分析展示等功能的调研、需求设计、详细设计、功能开发、测试调试等工作。101.116000.00 176000.00 4.内网管理平台:系
24、统对接包括与总局运维平台(含呼叫子系统)、各省电子税务局运维平台(或各省电话运维支持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系统的接口,实现接口开发的调研、需求设计、详细设计、对接开发、测试调试等工作。10116000.00 160000.00 5.信息化在线监管平台完成监控管理工具与内网管理平台集成的调研、需求设计、详细设计、对接开发、测试调试等工作。15116000.00 240000.00 6.合计816000.00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要求填报,报价应包含全部服务内容。2.如果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本表中小计=人员数量单价工作时间。4.本表
25、中“合计”应等于2.1分项报价表总表中“平台开发服务费(包括内网管理平台和信息化在线监管平台)”的价格小计数。5.本表可扩展。2.3分项报价表监控管理工具租用费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设备名称设备数量单价(元/月)租用时间(月)小计(元)备注1云智慧监控宝117500.0012210000.00-合计210000.00-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要求填报,报价应包含全部服务内容。2.如果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本表中小计=设备数量单价租用时间。4.本表中“合计”应等于2.1分项报价表总表中“监控管理工具租用费”的价格小计数。5.本表可扩展。2.4分项报
26、价表运维服务费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具体工作名称工作内容描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月)单价(元/人月)小计(元)1监控工具部署联调由我公司设置于36个省级及副省级税务单位的驻点运维服务力量完成150个监控点的监控工具部署、配置、测试,实现数据上传;实现150个监控点的监控工具与内外管理平台的联调集成。350.215000.00 105000.00 2运行维护包括:项目管理、项目试运行、项目验收、知识转移、运维服务等。2116000.00 32000.00 合计9137000.00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要求填报,报价应包含全部服务内容。2.如果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
27、准修正总价。3.本表中小计=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单价。4.本表中“合计”应等于2.1分项报价表总表中“运维服务费”的价格小计数。5.工作量人员数量工作时间,本表中的“各项工作量合计数”应为各项工作量的合计数。6.本表可扩展。2.5分项报价表驻场费用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具体工作名称工作内容描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月)单价(元/人月)小计(元)备注1驻场运维服务系统和各监控点运行保障服务31216000.00576000.00合计36576000.00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要求填报,报价应包含全部服务内容。2.如果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本表中小计=人员
28、数量工作时间单价。4.本表中“合计”应等于2.1分项报价表总表中“驻场费用”的价格小计数。5.工作量人员数量工作时间,本表中的“各项工作量合计数”应为各项工作量的合计数。6.本表可扩展。2.6分项报价表-其他费用(如有)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具体工作名称工作内容描述数量单价(元)小计(元)备注1培训教材培训讲师、差旅、教材,如培训电子版材料、培训光盘等。130000.0030000.00合计30000.00特别说明: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相关要求填报。2.如果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本表“合计”应等于2.1分项报价表总表中“其他费用(如有)”的价格小计数。4.本表中小计=数量单价。5.本表可扩展。-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