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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指本矿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3)
2、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4、死亡。(二)非伤亡事故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
3、故或障碍、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三)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
4、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二、责任追究依据(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非煤矿山安全行政法规;(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三、责任的划分(一)领导和管理责任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工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二)相关和连带责任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