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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制止并纠正“三违”、杜绝各类责任事故,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秩序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潞宁矿区的战略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长远目标,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及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本条例并遵照执行。第3条 安全生产奖罚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第4条 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者;在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设施上有重
2、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等。第5条 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或破坏安全生产器材和设施、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等不遵守“三大规程”和公司管理制度者等。第6条 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对不同的违章行为有必要按分析追查、说服教育、现身说法、下岗培训学习、家属帮教提高、张榜公示、电视爆光、业务考试、行政处罚等处罚程序进行过关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3、二章 处 罚第一节 安全目标第7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30%,分别扣除职能管理科室、包队科室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0%和15%。第8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0%,分别扣除职能管理科室、包队科室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15%和10%。第9条 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10%,分别扣除职能管理科室、包队科室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8%和5%。第10条 凡发生一起重大安全未遂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8%,分别扣除职能管理科室、包队科室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5%和3%。第11条 凡发生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不符合安全生产
4、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导致的立即停产整改,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次,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次。第12条 凡发生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不报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5%/次。第13条 上半年发生安全事故,连续6个月未再未发生事故单位,返还上次扣除的工资,后半年出现事故的,不再返还。第14条 各队组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综合评分达到145分及以上,不予以考核,每低于标准分数1分,扣除队组全部工资总额的1%;同时,对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评分最差的专业负责人罚款500元/次。第15条 凡发生严重违章,扣除本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1%/人次。第16条 凡队干、班组长发生严重违
5、章,扣除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人次;发生一般违章,扣除本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0.5%/人次。第17条 凡发生一般违章,扣除本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0.2%/人次。第18条 一线队组月度现场隐患整改率达到90%以上,二线队组达到95%以上,不予以考核,凡低于标准1%,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第19条 管理制度建立不健全,凡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或台帐,扣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0.5%/项;有制度或台帐,凡查到填写不规范、记录不全等运行效果不好的,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0.2%/次。第20条 未按时完成公司领导及安全办公会议安排的重点工作,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项,
6、并扣除责任人500元/项。第21条 职工培训中心根据每月对各个责任单位的培训组织情况进行综合得分(100分制),考核得分=(100-综合得分)/100*8%。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100-综合得分)/100*8%。第二节 “三违”处罚第22条 所有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安瓦员)在升井后将所查纠的“三违”情况认真填报在井口调度的“三违”人员登记台帐上,调度室汇总当班“三违”人员并上报安监处;安全小分队在升井后直接将所查纠的“三违”情况直接上报安监处。安监处安派专人对当班所有管理人员下井查纠的“三违”情况进行追查分析,根据违章的严重程度和性质严格按照本条例对“三违”人员作出相应处罚。第
7、23条 为了更进一步唤醒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教育效果,杜绝低级、相似、同类违章行为屡次发生,针对严重违章、重复违章、屡教不改者等严格按分析追查、说服教育、现身说法、下岗培训学习、家属帮教提高、行政处罚、张榜公示、电视爆光、业务考试等“三违”处理程序进行过关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第24条 对于现场出现的“三违”,现场安瓦员未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未向上级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的,将对其进行处罚200元/次。第25条 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通知。对严重“三违”行为,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处罚。第26条 作业人员因“三违”
8、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27条 一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下岗学习,由培训中心重新考核后上岗。第28条 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要求“三违”人员下岗培训学习,对责任人给予加倍罚款。第29条 一年内个人累计5次“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任何评先活动。第30条 未涉及到的内容,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第3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情节严重者给予免职、开除矿籍处分1、岗位责任履行不好,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2、有停电工作票,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不需要停电工作票,不执行停、验、放电制度,且单独作业,无专人监护的,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3、设
9、备操作运行过程中,不按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执行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4、乘坐皮带;趴、蹬运行中的卡轨车和单轨吊等架空车的;5、采掘工作面微风、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6、瓦斯检查员脱岗,检查瓦斯过程中出现空检、假检和漏检等行为的;7、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8、没有通风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随意开、停井下局扇,人为造成无计划停风的;9、无安全预防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10、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另追究刑事责任);11、不执行“一炮三检制”或“三人连锁放炮制”的;12、仓房掘进放炮作业和耙煤时,全巷道和耙煤段巷道内电气设备未停电的;13、违章作
10、业、违章指挥或进入“六个禁区”(1、综采工作面端头、尾三角区2、综采工作面大溜及煤墙变化区域3、掘进工作面掘进割煤时窝头至转载区域4、绞车运转时钢丝绳两侧及前后受力区域5、起吊、运输大型设备可能下滑、滚落倾倒的区域6、实行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作业,造成重大未遂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的;14、私自携带烟火及手机、游戏机、MP3等非防爆电子玩具入井的;15、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煤眼爆破;放明炮或糊炮(裸露炮破)的;16、擅自违章操作机电设备,造成安全事故的;17、井下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逐级上报,导致安全控制不到位,延误调度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及相关部门
11、负责人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处分1、对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卡的审批把关不严,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不能有效辨识和控制,造成安全事故的;(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者将给予开除矿籍处分)2、规程、措施未及时安排进行编制的;3、各生产业务科室,不能按时对本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出现不尽职行为,业务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影响安全、生产、通风等事故或其它未遂事故的;4、生产调度、井口调度、队组值班、现场跟班人员等对现场出现生产条件变化或异常情况,不能及时逐级汇报的;5、生产调度、井口调度对变化调度管理、变化的安全管理执行不到位的;6、各队组在班前会上,未安排
12、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未了解掌握职工身体状况、思想情绪而安排入井引发意外事故的;倒班时不执行倒班申报制度的;7、特殊工种岗位人员(队干、工长、安瓦员、皮带司机、大溜司机、看护设备运行的岗位工等)脱岗、睡岗的;8、不执行“四位一体”开工预警制度;9、不执行“四不生产”原则,强行作业;10、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12、特殊作业、非正规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人员以各种借口离开,不在现场的;13、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管理规定的;14、因管理不到位、操作失误、检修不到位等造成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15、临时性、特殊性工程未经有关部门允许,擅自安排进行作业的;16
13、、掘进贯通、穿越时,无贯通通知单或通风安全设施不完善而强制作业的;17、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悬顶面积大(超过25m2),不停产进行处理的;18、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未打开,强行割煤的;19、综采工作面及巷道空顶区域未进行临时支护进入作业的;20、检修采煤机时,未闭锁大溜、切断机组电源、摘开滚筒离合器;21、综采工作面未背帮、未停机、闭锁大溜和转载机,进入大溜更换刮板、打眼装药等作业;22、综掘机作业时,安全监护人员不到位的;停机后,机组未闭锁进入窝头作业;割煤期间,副司机不在操作台上进行监护;23、采掘工作面检修项目进入煤墙作业时,无背帮措施;采掘工作面提前回撤超前支护;掘进工作面不上防片帮
14、设施(临时超前支护);炮掘工作面不采取护窝头煤墙措施或护窝头煤墙设施不起作用的;24、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程进行顶板支护,锚杆预紧力不合格,使用失效支护材料,私自截短支护材料的给予开除处分,部门负责人等负连带责任;25、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甩掉不用的;皮带输送机保护甩掉不用的(皮带甩掉堆煤保护,倾斜巷皮带甩掉断带保护),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相关部门负连带责任;26、不及时采用密闭措施,造成微风作业或引发自燃事故;27、随意开停机电设备的;28、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短路;29、破坏和损坏监测监控设备、线路和通风设施的;30、工作面监控设施安设不到位,不完好或不显示、运行不正常
15、,无安全补充措施进行作业的;31、不定期冲洗巷道,冲洗不彻底;无喷雾、净化水幕或雾化效果不好;消防设施不完善的;32、同一巷道内两种运输设备同时运行(特殊规定除外);33、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34、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检修电气设备不闭锁开关的;35、运输物料的车辆出现超载、超高、超宽和超重挂车;36、井下绞车未经运输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37、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安全设施的;38、卡轨车的制动车失效或甩开制动车不用,防跑车装置不能使用的;39、卡轨车无防止挤伤钢丝绳措施;40、更换、安装大型配件时,起吊用具不完好、承载力不达要求,起吊点不符合规定;41、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
16、电爆网络是否导通;42、放炮后不认真检查,且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掏残眼的;43、皮带输送机、煤溜等开关使用三联按钮的;44、检修皮带机、掘进机时,不闭锁开关;45、安排无证人员上特殊岗位的;46、对外委队伍涉电管理项目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47、巷道坡度大于7时,进行人力推车;48、携带火工品人员乘坐猴车;装配引爆药卷时,电雷管脚线未扭接成短路的;爆破前后,爆破母线未扭结成短路的;49、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时未检查瓦斯;50、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包括龙门吊、卡轨车、绞车、单吊轨等)和机电设备的;51、掘进机割煤时,人员进入炮头前方进行作业或机组前方有人作业时,启动掘进机的;52、未认真组织
17、培训的,未认真培训随意上岗的,随意违反规定招收工人的。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处分。1、掘进机割完煤后,截割头、底座未落地;2、井下作业不按规程措施施工;顶板管理不执行敲帮问顶,巷道维修过程中在无支护区下作业或不符合站位规定的;3、对盲巷不进行密闭或不设置栅栏警示的;4、掘进工作面未安排专人看护局扇、空压机的;5、不定期冲洗巷道、冲洗不彻底;无喷雾、净化水幕或雾化效果不好;消防设施不完善的;6、辅助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打设阻车器或阻车器打设不符合标准的;7、卡轨车或绞车运行时,巷内有人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封闭管理规定的;
18、8、下井不打卡或代打卡的;9、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使用不规范或不使用超前支护的;10、向电气设备和各种传感器上洒水的;11、放炮后,未等炮烟散尽,就进去作业的;12、不符合运输条件,强行指挥开车或开车前不打设信号的;14、各种压溜柱、戗柱未使用木柱或打设不规范;15、安排新工人单独作业;16、代人打卡入井者;17、各种开关、按钮坏,未能及时检修,带病运行的;18、起吊设备时,使用不完好的吊链、支护锚杆代替起吊锚杆、不加托板、螺丝不满扣等;19、擅自拆除除尘设施(净化水幕、架间喷雾、放炮喷雾)者;20、掘进工作面风筒未按规定距离延长的;21、掘进机司机离岗后,未闭锁电源的;22、机电设备在未闭锁和
19、专人监护下,检修或执行作业的;23、放炮时,人员未撤离到安全位置,放炮员就执行放炮作业的;24、启动煤溜、转载机、皮带运输机、绞车等未打设信号或电话联系,直接启动者;25、掘进工作面在顶帮支护时,未退机,导致空间小、安全退路不畅通的;26、放炮母线有破口,未及时更换,强行放炮的;27、放炮后,炮烟未吹散后就进入爆破地点的;28、工作面及巷道空顶区域(顶板变化区域)未进行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规范、空顶距离超过规定值的;17、爆破作业过程中,放炮母线不扭结;放炮员不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发爆器和雷管箱随处吊挂的;18、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的;19、地面人员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20
20、、从矿灯房、更衣室及走廊内抽烟、躺卧、在墙上拍手印,损坏公共设施的;21、在班前会耍酒疯,酒后斗殴,扰乱工作秩序或酒后入井的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处分;22、井下一般睡岗行为的(外委队睡岗一律开除);23、特殊岗位未经相关队组和部门同意私自顶岗、换岗的;24、在井下私拆、敲打、撞击矿灯的;25、井下争吵、漫骂的,打架斗殴情者;情节严重给予降级处分;26、各个岗位工未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未详细汇报班中情况及遗留问题和重大隐患;27、非工作人员(检查人员除外)进入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取变电所等机电硐室的;28、在电气设备上睡觉、爬卧和取暖,行为不规范的;29、在井下摘下安全帽或不系帽带的;3
21、0、劳保用品配戴不齐入井的;31、“三违”人员拒绝出示安全资格证的,要加倍处罚;32、乘坐猴车距离不够15米的,两人同坐一个吊椅的、重量超过100kg,上下井时不开矿灯,前后摆动等行为不规范的;33、变电所、绞车房、瓦斯抽放泵站、风机房、皮带机头等要害场所的各种机电设备运行记录、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等台帐填写不规范的;34、下班后,工作面的大溜、转载机等电气设备未进行闭锁的;35、跟班队干提前升井的;36、干打眼的;37、在皮带输送机、大溜、转载机、绞车等启动未打设双向信号或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直接启动的;38、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的,未及时进行修补的;39、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40、雷
22、管、炸药箱不上锁或锁头坏,存放位置不正确的;41、无入井资格证入井或未带安全资格证的;42、综采工作面不及时回收支护锚杆,随意扔到老塘中的;43、炮掘工作面在交接班后或耙完煤后,不闭锁耙机开关;44、起吊物体时,使用不完好的吊链或起吊点选择不安全、人员站位不正确的;45、安排无证人员上特殊岗位的;46、看面人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47、没有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的;48、出现违章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事”或表达相近的意思;49、对确认的违章事故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找有关管理检查人员争吵滋事的;50、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或参加培训教育不认真,对上级规定和文件精神说“不知道”等;51、未严格执行师
23、徒合同者;52、锚杆进行大溜,未停机取出;53、综采工作面风运巷在回拆单体柱时,未设警戒和专人监护;54、掘进工作面割煤时,两道净化水幕未打开;55、采煤工作面同时移两组或两组以上支架;53、采煤机割过煤后,未及时打出片帮板或前梁未接顶;54、不按时上交互联保责任卡;55、与单轨吊司机同挤坐驾驶室,误动操纵杆造成停车的;56、未能认真填写各种台帐,存在张冠李戴者替人填报的;57、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坐猴车或携带爆破材料沿井筒上下行走的;58、人员定位卡、考勤射频卡等未安装在帽子上的;59、锚杆、锚索打设角度不正确、预紧力不达标准的、失效后未及时补打的;60、跟班队干、班组长、电钳工、管理人员
24、等人员入井时,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61、起吊完设备后,未及时取下吊链的;62、踩在掘进机炮头上作业者;63、底皮带运料时,未派人专人看护机尾的;64、临时排水点,未及时抽水,造成积水的;65、卡轨车运行时,不加保险绳的;66、随意把风筒口拆下,结扎风口、放在底板用石头压住等行为;67、使用耙岩机时,把变向轮挂到支护锚杆上作业的;68、借用别人的安全资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的;69、运输作业时,重车未摘钩、未打阻车器就下班的;70、用铅丝代替U型卡等;71、在井巷运输爆破材料时,电雷管与炸药未分开存放和运输的;72、未安排看面人员的;73、拒绝服从管理人员(安瓦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并谩骂
25、者;74、发爆器未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到底乱挂的;第34条 其它的处罚1、地面供电随意甩保护或保护失效运行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矿籍处分,部门负责人降薪一级一年处分;2、消防设施配置不齐全,造成事故扩大的,给予部门负责人降薪一级一年处分;3、矸石山和煤场运矸、堆矸和堆煤过程中造成事故的,给予部门负责人降薪一级一年处分;4、污水厂有以下情形之一,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责任人及责任科室相关人员开除或降薪处分(1)由于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污染事故,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的;(2)脱岗造成事故的;(3)鼓风机、离心泵未按规定进行检修和维护,造成事故;(4)清理生活污水调节池时,未检测沼气浓度,造
26、成人员伤亡。5、加强道路运输、火工品、医疗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等要害部门的安全管理,凡因内部管理松弛,造成严重事故的,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人开除或降薪处分第三节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第35条为了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本矿实际,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第36条对发生的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通行政或经济处理。第37条潞宁本矿发生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按安全事故进行追究,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1000元/次;局扇停电5分钟以
27、上10分钟以下,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5%,责任人500元/次;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按潞宁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瓦斯超限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38条对发生事故报告不及时或谎报、瞒报,逐级追究部门(资源整合矿井)正职领导和书记相关责任人,并给予罚款500元3000元,对事故单位(资源整合矿井)处以13万元罚款。第39条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潞宁矿凡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免除队长、书记职务;凡发生一起轻、重伤、未遂等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安全风险抵押实施办法和员工安全帐户管理考核办法等制度执行。第40条资源整合矿井凡发生1人死亡事故,免除分管矿长职务,累计发生2人死亡事
28、故或发生1次2人及以上事故,免除主要负责人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轻、重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和安全风险抵押实施办法予以处罚。第41条严格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发生事故,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职消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者年终评先资格。第四节 干部作风处罚第42条 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三三制下井和“三走到、三必到”和队干跟班制度。第43条 值班人员离开值班室不向调度请假,不说明去向的,一次罚款100元/次。第44条 公司党政正职5次/次,分管安全、生产、机电、通风、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8次/月,其他副总3次/月,生产业务科室正职12次/月,副职(科长助理)15次/
29、月;安全生产管理科室的科员18次/月(安监、生产、机电、通风、地质、调度、监测监控、总工办、物供部等),其他经营管理科室副科长(科长助理)以上5次/月。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凡完不成下井指标的,每少一个下井罚款50元。第45条 公司领导填报隐患每次不得小于3条,安全生管理人员每次填报隐患不得小于5条,每少填报一条,对其罚款30元/条。第46条,公司领导抓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月,经营管理科室人员抓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抓三违不得低于2人次/月,凡完不成指标的,扣除100元/人次。第47条 由安监处对每月副科长(科长助理)以上领导的“三走到、三必到”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不成
30、规定指标的,检查质量较差的,采采取安全例会通报、罚款及给予行政处分等考核措施。第48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岗标指标每月不能低于3次,安全系统人员查岗标不能低于8次,凡少一次罚款30元。第49条 基层队组队长/书记下井指标不得少于15个/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副队长每月下井指标不得小于18个,凡完成不下井指标,每少一个罚款50元。第50条 未能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迟到一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对其负责人罚款100元。第51条 未能按时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或完成不达要求效果的按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第52条 管理人员下井“三三制”考核,未能按要
31、求完成下井任务的,每少一个8点、4点班,罚款50元,每少一个零点班入井罚100元;第53条 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下井“三必到、三走到”规定的,罚款100元/次。第54条 干部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的,罚款200元。第四节 安全帐户第55条 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时,扣除责任单位所有员工当月积累金额20%,扣除包队科室全体员工及专业负责人积累金额的10%;二起以上时,累计扣除。第56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评残4级以上)事故时,扣除本单位员工当月积累金额的40%,扣除包队科室全体员工及专业负责人积累金额的20%;二起以上时,累计扣除。第57条 本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32、时,扣除本单位员工全部积累金额,扣除包队科室全体员工及专业负责人全部积累金额;其他单位扣除员工全部积累金额的60%。第58条 个人有重大“三违”时,发生一起扣除本人当月积累金额的10%,扣除所在班组员工全部积累金额的3%。第59条 个人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时,扣除本人全部积累金额的40%,二起以上时,累计扣除。第60条 个人违章作业造成重伤(评残4级以上)事故时,扣除本人全部积累金额。第61条 对质量标准化出现反复的队组,对队组管理不负责任或推进程度不够的,对部门及专业负责人一次扣除帐户积累金额的10%。第62条 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和岗标作业、技能操作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当月安全帐户零
33、注入。第63条 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不积极组织的部门和队组,检查到一次扣除本单位负责人或责任队干当月积累金额的10%;第64条 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率低于80%的,每低5%扣除单位本单位队干全部积累金额的10%; 第65条 个人发生重大违纪被处以开除及开除留用等重大处分和因违法犯罪受公安政法部门处罚时扣除本人安全帐户全部积累金额。第66条 月度出勤不达公司规定出勤天数者、一、二线队组井下工人下井天数不达当月制度工作日者,当月安全帐户零注入。第67条 生产科室人员及其他科室下井人员,下井不达规定次数、下井质量不高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一次扣除本人全部积累金额的10%。第68条 其他安全生
34、产管理人员(安全小分队、安瓦员)严重失职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全部积累金额的10%。第69条 公司内部人员调动时,由调出单位向调入单位转接个人安全帐户。退休、内退、调出矿外和其它自然减员等原因,当月返还个人安全帐户金额(包括基金)。年内新增员工实习期满(四个月)后建立个人安全帐户。第70条 全月病假、事假、工伤人员、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当月安全帐户零注入。第71条 凡产假、哺乳假(六个月)期间安全帐户100%注入,其它时间无故不上班者,安全帐户零注入。第72条 安全帐户管理要定期由安监处、人劳科、纪委、工会等进行监督检查。如有弄虚作假的严加惩罚,并取消考核、核算权。第73条 凡有特殊情况,必须到安
35、监处进行报送申请,并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科长签字同意后报送安监处,可以酌情考虑。第74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1116素质提升“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当月安全帐户积累金额中扣除200元,补考不及格者,当月安全帐户金额中扣除100元。第四节 安全风险抵押第75条 下井数量少于规定要求的,扣除当季度对等奖励金额的5%/次。第76条 全员考试合格率不达80%的部门或队组,一次扣除负责人(技术员)当季对等奖励金额的5%。第77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扣除责任人当季对等奖励金额的1%/次。 第78条 凡发生一起重大违章时,扣除跟班队干当季对等奖励金额的3%/人次, 二起以上时,累计扣除。第79条 凡发
36、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所有抵押人员当季度对等奖励金额的5%,二起以上时,累计扣除。第80条 凡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扣责任单位所有抵押人员当季对等奖励金额的5%,二起以上时,累计扣除。第81条 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所有抵押人员当季对等奖励的10%,扣除职能科室及包队包面科室人员对等奖励金额的5%,二起以上时,累计扣除。第82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评残4级以上)事故时,扣除责任单位所有抵押人员当季对等奖励金额的20%,扣除职能科室及包队包面科室人员对等奖励金额的10%,二起以上,累计扣除。第83条 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责任单位所有抵押人员全年不得风险抵押奖,抵押扣发。第84
37、条 发生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扣除责任人当季奖励金额的20%50%/次,二起以上时,累计考核。第85条 季度集团公司安全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排名最后一名的,扣除其部门所有抵押人员当季对等奖励金额的10%。第三章 奖励第86条 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100500元。第87条 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100-300元。第88条 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奖励100500元。第89条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年度进行评比给予奖励。第90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安全监察
38、处核实后,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2)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100-1000元奖励。(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
39、金额的20%。(6)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其奖励200-1000元。(6)对矿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第8条 达到本质安全型一级矿井标准,逐季对相关人员按基金标准实行滚动奖励。质量标准化达到集团精品一级及以上的,逐月对相关人员按基金标准实行滚动奖励。第四章 附则第91条 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按照公司下发相关文件内容,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奖惩。第92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第93条 安全奖罚由公司安全监察处负责执行。第94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察处。第95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第96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一年一月七日-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