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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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人员内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单位(以下简称:我单位)聘用人员内部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聘用人员总量节约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的人员,包括外聘及返聘人员。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我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第三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聘用原则第四条 聘用坚持岗位急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工

2、作需要,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五条 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聘用条件第六条 我单位聘用情况满足下列情形:1. 因工作需要,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2. 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或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3. 我单位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七条 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 身

3、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聘用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一)综合岗位。被聘用到综合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为计算机类、管理类、文秘类。(二)专技岗位。被聘用到专技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学历。(三)工勤岗位。被聘用到驾驶员岗位上的人员,应持有相应证件,驾龄在5年以上。 第四章 聘用程序第九条我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 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

4、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 (二)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三)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五) 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六) 订立聘用合同。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聘用合同是我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按照国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5、第十一条我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聘用并与之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2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第十四条凡我单位聘用的人员都知晓并且本人同意以下条款: (一)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 (二) 聘用人员与我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的工资已包括了“五险一金”等一切费用。 (三) 聘用人员工作期间加班及出差无加班费及差费。 (四) 服从我单位对工作时间、地点及范围的变更。 (五) 遵循我单位的工作纪律、考勤制度和安全管理等所内管理

6、制度。(六) 聘用人员无年终绩效奖、精神文明及安全生产等年终奖金。(七) 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由于本人自身原因所引发的安全卫生等事故,我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我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七条我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财物,不扣押受聘人员身份证。 第十八条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法律、

7、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条我单位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按以下方式执行,其它由我单位承担:(一) 我单位聘用的司机人员都由聘用人员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我单位不再给其统一缴纳。(二) 返聘人员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也不再享受我单位在岗人员的福利待遇。

8、但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时,由我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第七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

9、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五)我单位被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可以由我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单位可

10、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我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我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我单位规章制度的。(五)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我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我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 自接收之日起,我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12、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我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我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三)我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六)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我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我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

13、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我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我单位

14、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我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处理。 第八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我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我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我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二)我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我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我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

15、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我单位支付违约金。试用期间,我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对我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我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 第九章聘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我单位聘用人员期限一般为半年,半年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若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则需要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第三十九条我单位对与之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加强管理和考核。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我单位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单位负责解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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