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颁布日期】1997.04.21【分类号】509【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1号【文题】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免缴其他费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其项目包括:燃油附加费、地方使用的电力建设基金(不高于国家征集标准)、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
2、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工业供水每立方米价内收取001元,城镇生活供水每立方米价内收取002元,淡水养殖、经济作物用水每立方米价内收取001元;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海口市、琼山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 (四)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农田水利、水利基建项目使用经费; (五)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中划拨20; (六)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划拨20; (七)经批准出租、出售国有水利设施收回的资金; (八)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获得的收益及收回的资金; (九)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从工业供水、城市生活供水、淡水养殖用水、经济作物用水和出租、出售国有水利设施中筹集的水利建设基
3、金由水利部门负责筹集,从其他项目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划拨。 第五条 水利部门在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时,统一使用省财税部门印制的“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款收据”。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的60上缴,纳入省水利建设基金;40留归市、县、自治县。 市、县、自治县出租、出售国有水利设施收回的资金,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获得的收益和收回的资金以及市、县、自治县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专项资金,全部留归市、县、自治县。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应当按季度将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到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按比例将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上缴到省财政部门。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4、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 省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以及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防洪与治理;市、县、自治县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以及防洪整治工程。 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中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只能用于中、小(一)型水库建设。 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只能用于支、斗渠道建设。 第九条 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每年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属于水利基建工程的,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纳入省基建投资计划,按基建程序办理。 第十条 财政部
5、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部门每年年终应当按财政隶属关系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当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建设单位与水利部门签订水利建设基金有偿使用合同,每年收取4的管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后,水利部门应当在15年内分期收回所有资金。 第十二条 基础性、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建设单位与水利部门签订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合同,根据工程实际效益收回部分资金。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可依法按投资入股的方式将部分水利建设基金直接投资于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人员挪用、贪污、私分水利建设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计划部门、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