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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04.25【分类号】509【文号】【文题】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1997年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我省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分别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地、州、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水利建
2、设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人纳入省级管理的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第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市、地、州、县(市、区)收取并留归其使用的拖拉机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
3、行政公署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省级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江河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维护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二)市、地、州、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批准的本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和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本地区境内的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 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
4、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在中央有关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未下达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筹集范围和提取比例,按月计提并划入各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水利建设计划提出,其中用于城市防洪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级防汛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提出方案,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和现有项目管理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计委等部门审核,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
5、,要分别纳入省级和市、地、州、县(市、区)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监督与管理。年终,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编制水利建设基金财务决算报表;基本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和提高计提标准,不得隐瞒或虚报应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拖欠水利建设基金。对应交而逾期未交的,可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交。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电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电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