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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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12.17【分类号】509【文号】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文题】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

2、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包括:贵阳、遵义、安顺、铜仁、都匀、毕节、凯里、兴义、赤水市,以及湄潭、桐梓、思南、沿河、石阡、印江、镇远、榕江、锦屏、施秉、平塘、三都县;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建设和市、县防洪,实行省、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三级管理,根据资

3、金来源实行分级划转、征收和使用,但不得重复征收。 纳入省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纳入地、县级管理的项目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转入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分,由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确定。 第六条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纳

4、入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情况,按规定比例划转。 不能按照划转办法划转的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驾驶员培训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以及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并支付给代征单位5的手续费。代征单位按商定时间向国库解缴代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电厅、省地税局共同制定。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省级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江河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5、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地、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批准的本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和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及农村人畜饮水建设;本区重点河流治理及重点水土流失、防洪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每年年初,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财政下达的基金收入预算控制数和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应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部门应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应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不得削减对水利建设的财政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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