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救援规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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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矿山救援规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规程的必要性(一)加强和完善矿山救援法规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救援工作规定了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正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在应急救援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但目前缺少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关于矿山救援工作的部门规章,需要制定一部涵盖矿山救援各方面工作、细化落实和准确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的部门规章,为矿山救援工作提供基本、全面的法规制度遵循。(二)进一步提升矿山救援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及安委会出台的有关文件在建设更加高效应急救援体系、加快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安全有效施救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在近年来矿山事故救援实

2、践中积累的成熟有效经验和吸取的处置不当惨痛教训,也需要形成新的救援理念,凝练升华为规范性条文。现行的行业标准矿山救护规程发布实施近10年,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从救援理念、体制机制、队伍建设、技术装备、培训演练等各方面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提升矿山救援能力,满足矿山救援工作需要。二、规程起草的原则和基本框架(一)起草原则。起草工作中,规程编审组着力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既要以现行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矿山救护规程为重要基础,保持矿山救援工作要求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新要求,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当前和今后一

3、个时期的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二是规程要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指导,与正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内容要求相配套,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应急救援编的规定相一致。三是坚持生命至上,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注重总结和吸取以往事故救援的经验教训,贯彻和体现科学的应急救援理念。四是规程既要以规范矿山救援队的各项工作为主,也要体现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矿山救援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在应急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五是起草工作由科研院校、矿山企业、矿山救援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援队伍有关人员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并注重听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规程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二)基本框架。规程包

4、括11章和附则,共196条,分为4个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共11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矿山救援工作监督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矿山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求、矿山救援工作理念和指导原则等重要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共54条,阐述矿山应急救援准备相关工作,包括救援队伍组织与职责、救援队伍管理、救援装备与设施、救援培训与训练等内容。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共124条,提出了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的相关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矿山事故先期处置、救援队出动和准备、救援指挥、救援技术保障、灾区行动基本要求、灾区侦察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对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

5、山的9大类、14种灾害事故的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作出规定,三是对救援队指战员应当掌握的现场医疗急救知识和抢救各种伤员的急救措施作出规定。第九章、第十章和附则构成第四板块,共8条,明确了救援队建设运行经费保障、救援队指战员劳动保障、奖励和处罚等相关规定以及附则。三、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规程是在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矿山救护规程的基础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增加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近年来出台的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国办发201399号、安委20138号等文件的新要求,规程提出了矿山企业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编

6、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及保障工作等新要求。二是体现了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应急救援理念。增加了矿山救援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救援理念、实施救援决策和救援方案应当保障救援人员安全、在应急准备中和事故救援前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赋予现场带队指挥员在遇到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突发情况下带队撤出危险区域的处置权等新规定。三是提出了加强和规范矿山救援队伍管理的新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程删除了救援队伍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同时,为适应减少行政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形势和要求,提出了各级矿山

7、救援管理机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矿山救援工作、救援队伍实行标准化和军事化管理、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救援队伍不得从事矿山事故救援工作等要求和措施,以进一步提升救援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军事化战斗素质。四是在加强现场指挥、规范救援程序、提高救援安全性方面提出新要求。增加了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矿山事故救援的程序、救援队指挥员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由中队以上指挥员带队执行救援任务、封闭火区应当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安全措施、冲击地压事故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等规定。五是适当调整了矿山救援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求和救援队反馈意见,增加了技术成熟、先进

8、适用的便携式气体分析化验设备、生命探测仪、泥沙泵、高压排水软管、救援三脚架等新装备,删除了技术淘汰落后或在救援实践中效果不好的负压氧气呼吸器、高压脉冲灭火装置、隔热服、爆炸三角形测定仪等老装备,提出鼓励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配备。六是体现救援工作关口前移、加强预防和自救互救。提出了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事故应急和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发生险情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自救互救、撤离险区和紧急避险,救援队应当按照主动预防原则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人员等规定。七是明确了矿山救援队伍建设运行经费保障责任。针对矿山救援队建设和运行受矿山企业经济效益影

9、响较大,特别是企业效益不好时救援队战斗力下降的问题,为保障矿山救援队伍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救援队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签订救援协议与救援服务费、救援队指战员劳动保障等有关规定。八是建立了矿山救援工作奖惩制度。为提高做好矿山救援工作的积极性,减少和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消极救援行为,增加了对在矿山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阻碍影响事故救援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的规定,提出了应当奖励的4种情况和应当惩处的6种行为。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是关于将矿山救护规程由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上升为部门规章。我国自1953年由燃料工业部发布中国煤矿军事化矿山救护队试行规程至1995年煤炭工业

10、部发布煤矿救护规程,先后共7部救护规程都是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2004年我国开始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矿山救护规程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计划,2007年总局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形式发布。该标准施行以来,在规范矿山救援工作、保护矿山职工生命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偏重于技术性要求,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不强,有关部门单位和矿山企业不重视,矿山救援管理工作弱化等问题。因此,总局在2012年立法计划中将制定矿山救援规程列为部门规章中的“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出台的立法项目”。经过调研准备,2015年被总局政法司列为

11、立法项目,由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组织起草,将现行标准进行修订并上升为部门规章。二是关于将矿山救护规程更名为矿山救援规程。在规程起草前的调研中,一些单位和专家建议将救护规程改名为救援规程。规程编审组经查询和研究认为,一是从词义上救护偏向于指对伤病人员的救助保护使得到适时的医疗,救援则有援助解救使脱离灾难或意外事故的意思,救援词义更全面准确。二是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各种文件和应急工作中多使用救援一词。三是我国近年来建立的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都称为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救援基地等。综上所述,认为宜将救护规程改称为救援规程。三是关于将矿山救援队指战员定位为矿山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矿山救援队员主要从事井下

12、事故救援工作,任务繁重、条件艰苦、环境危险,在1995年及以前各版救护规程中都规定救护指战员享受井下采掘一线职工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目前救援队员工资待遇较低,人才流失和招工难的情况比较突出,为加强救援队建设、提高救援队员待遇,应该按照矿山井下一线人员对待。另外,矿山救援队员的工作岗位特殊、操作复杂、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理应属于特种作业。在2010年以前,矿山救护队员一直被列为特种作业人员范围。2010年总局令第30号发布了新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原因是当时已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总局令第2号发布)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如今国务院取消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项目,总局令第2号也已废止,因此,矿山救援队员还应纳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以规范和保障救援队员的培训。为此,规程将矿山救援队指战员定位为特种作业人员,同时,拟申请将矿山救援作业认定为特种作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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