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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起草形成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 通知起草背景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在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地方管理实践中也还存在范围不明晰、审批效率不高、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地方及企业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法律法规对临时用地的规定比较原则,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对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期限等认识和把握不一致。二是临时用地审批层级不统一,权责不对等,与相关审批事项衔接不够。三是一些地方存在临时
2、用地使用后复垦不到位,未按时归还等问题。四是一些地方临时用地批后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缺乏贯穿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复垦、还地的监管平台。针对上述问题,我部起草形成通知,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二、 通知起草过程我部在对现行临时用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选取部分省(区、市)进行了函调,赴山西省、内蒙古、云南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召开了内蒙古等 14个省(自治区)的省级、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座谈会,召开部分企业代表座谈会等,充分听取了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意见,起草形成了通知初稿。 通知初稿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意见,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后,对部分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通知
3、征求意见稿。三、 通知主要内容通知从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出发,进一步明确了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后复垦措施和审批监管责任等。(一)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针对地方在临时用地管理中面临的范围不统一、期限不一致等问题。一是一是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以“可恢复”为界定标准,明确了建设项目施工类、地质勘查类、抢险救灾类临时用地等的具体范围。二是二是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及重新办理的有关要求。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确需超过两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二)明确临时用地的恢复标准和措施。
4、针对临时用地重使用、轻恢复的问题,明确复垦的具体标准,强化相关监管内容。一是一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具体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复垦,应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二是二是明确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管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良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三)落实临时用地审批职责和监管责任。从规范管理、权责对等的角度出发,简化审批程序,明确批后监管、执法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要求等。一是一是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压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责任,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是二是明确临时用地批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管系统,强化临时用地审批、复垦信息备案,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严格临时用地的认定,准确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进行变更。三是三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严格查处临时用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