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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解释新公司法解释新公司的解释是什么意思?有什么详细的内容吗?看完学习啦我整理的新公司法解释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共享给大家,欢迎浏览,仅供参考哦!新公司法解释之清偿责任的界定(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清偿责任。清偿责任,其性质及范围亦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合第十八条第二款,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承当的是连带清偿责任;结合第十九条,同样的行为未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单列,似乎是第十九条的加重责任,是延续了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思路。专业人士以为,根据文
2、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此处的清偿责任能够理解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承当直接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无法清算的后果往往是清算义务人的不当清算行为所导致,如此解释亦符合立法者乱世用重典的思路。新公司法解释之公司法解读: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会的规定股东会,也称为股东大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利机构。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股东会作为公司的组织机构之一是,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法律一般赋予股东会较大的职权,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摆免董事、监事,有权修改公司章程,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此可见,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二、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
3、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组建为公司形态的企业,股东会的设立受法律强迫性的约束。但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例外,如我国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利;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或受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三、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不应排除任何一个股东,哪怕是仅仅持有一股的股东。新公司法解释之企业改革之简化住所登记一、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法律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实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
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能够自行或者受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详细规定。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简化解读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十分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务实际上很低。这就导致了,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能够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
5、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 (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受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详细规定。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而,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详细规定。 (
6、二)(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详细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处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四大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适应了新公司法修订的要求,建立了企业年报公示制度、即
7、时信息公示制度等,同时,强调了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措施,要求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部门联动排查、设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这在我国弱化对资本信誉的依靠下,构建起社会信誉体系规划了蓝图。下面为您具体介绍。新(公司法)修订后,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推进政府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誉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一、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废除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条例根据(改革方案
8、)的要求,明确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期间、公示程序和公示载体,并把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而对于企业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能否公示。二、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1、对企业方面: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构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获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遭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2、对政府部门: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
9、门应当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经过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经过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例)公布施行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把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而且(条例)还赋予了企业自行公示信息的义务。企业不但要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还要公示其遭到政府部门处罚的信息。三、明确信息公示的主体要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1、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2、政府部门对其公示
10、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实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无法确定哪项信息正确的,能够向公示信息的政府部门申请查询。四、对违背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的约束1、对企业的违法责任: (1)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
11、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 (2)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誉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2、对政府的监管责任:
12、 (1)建立抽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部门抽查企业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能够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通通一公示。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誉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形式的重要举措。 (2)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13、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3)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4)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注重发挥信誉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涉,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誉监管手段转变,体现了政府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转变,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这也将是我国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