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新公司中,司法解释一有哪些内容?看完学习啦我整理的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共享给大家,欢迎浏览,仅供参考哦!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
2、纷案件中,详细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施行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公司法施行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
3、合计。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法解读: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主体法。所以明确表明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清偿责任的界定(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4、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清偿责任。清偿责任,其性质及范围亦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合第十八条第二款,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承当的是连带清偿责任;结合第十九条,同样的行为未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单列,似乎是第十九条的加重责任,是延续了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思路。专业人士以为,根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此处的清偿责任能够理解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承当直接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无法清算的后果往往是清算义务人的不当清算行为所导致,如此解释亦符合立法者乱世用重典的思路。相应赔偿责任的界定(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
5、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相应赔偿责任,其性质及范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第十九条的条文中使用了相应一词,似乎表明立法者似乎并无要求清算义务人无条件承当全部赔偿责任的初衷。对此,(公司法解释(二))的起草者以为,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原理,限定在引起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范围内。结合第十八条第一款,二者均使用了财产损失的表述,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责任是损失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第十八条第二款与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并未规定无法清算的后果,第十八条第二款无法清算的责任是连带清偿责任。综合比照,第十九条的相应赔偿责任亦应限定在清算义务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即便该等损失赔偿缺乏以覆盖其全部债权。然而问题并未解决,相应的范围怎样断定,其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司法解释更是未能予以明确。有学者以为,相应的范围应由清算义务人负举证责任,即假如清算义务人能够举证证实公司解散时的财产数额,其应当在该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当清偿责任,即便未及时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偿也只能限定于该范围内,否则就有悖公司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而假如清算义务人没有证据证实公司解散时的财产数额,其就要对债权人的债权承当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