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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你读懂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公司法司法说明,你读懂了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前言 2022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司法说明五”)。司法说明五仅有区区六条(除去第六条“生效规定”外,实际主体内容仅有五条),主体部分的文字数不过928个,可谓相当短小精悍。 依据最高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的答疑,制定司法说明五的主要目的是爱
2、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供应良好的司法保障,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对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公司作出安排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安排的最长时限以及以调解方式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等。 与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所提及的司法说明五“只有6个条文,但内容特别丰富,切实提升了公司股东特殊是中小股东的权利”的理解不同,笔者在探讨条文规定时仍觉存在不少适用上的怀疑之处。 二、司法说明五关于关联交易规定的适用疑问 司法说明五用了两个条文来爱护中小股东在规范关联交易时的合法利益,分别从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和否认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效力两个
3、层次进行了规范: (1)即使相关行为人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包括经过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行为人根据规定回避表决等)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仍应当基于公允原则来确定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来爱护自身的利益; (2)中小股东可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关联交易合同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以克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仅规定涉及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只能索赔的困局。 司法说明五前两个条文旨在确保中小股东可以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实行有效的司法爱护措施,此前的司法实践已多见判例,但应当指出的是,司法说明五仍未解决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即如何确定关联交
4、易是否“实质公允”,这一点也是司法审判中最麻烦的部分。 关联交易就其实质而言,内含有“关联关系”与“交易”两个因素,公司法其次十一条仅简洁规定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类行为包括诸如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商业机会乃至干脆侵占公司财产等,但主要还是指关联交易合同行为。关联交易合同并不自然肯定是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反在特定场合下可以起到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的作用。 尽管公允与否是一个事实推断,但面对商事领域瞬息改变的交易条件,试图找出每次交易最公允的条件无疑是徒劳的,更不行能实行量化的标准。同时,现代商事交易往往涉及多个合同或多类型的合同,整体交易框架中涉及到的单个合同有失公允并不
5、能影响到交易本身的公允性,关联人可能基于诸如税收筹划、资金调度、成本分散等多种因素而作出相应的交易设计。如何对“实质公允”进行司法认定,仍有待于法院在总结审判阅历的基础上列出参考因素。 就上市公司而言,司法说明五的出台可能会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并购重组带来不确定性影响。此前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假如认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股东代表诉讼,但间接承认了关联交易的有效性,不会产生对关联交易合同效力以及是否可撤销的影响,也不会实质影响到关联交易的进行。但司法说明五其次条给予上市公司投资者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对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并购重组而发行股票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该类诉
6、讼所须要的审理时间(甚至要加上司法鉴定的时间)将干脆导致并购重组归于失败。相应地,受理法院应当考虑于受理此类诉讼时要求起诉方供应足额的担保。 三、司法说明五关于董事无因解职规定的适用疑问 司法说明五第三条,依据最高院的答疑,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托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托付合同。既然为托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随意解除权,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同时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 作为反收购措施之一,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改选的人数比例始终被采纳,即所谓的“驱鲨剂”条款,其实施效果在于收购方即使已经获得了足量的股份,但限于董
7、事改选比例,仍无法大幅改组董事会,以达到完全限制公司的目的。但在司法说明五出台后,这类约定的有效性就存在重大疑问。 假设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有“驱鲨剂”条款,对于股东(大)会所作出的更换全部董事的决议,公司股东另提出以违反章程约定为由的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法院将如何平衡两个法益仍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 四、司法说明五关于公司完成利润安排时限要求的适用疑问 司法说明五第四条明确了利润安排完成时限的原则: 安排方案中有规定的,以安排方案为准; 安排方案中没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安排方案和公司章程中均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时限超过一年的,则应当在一年内安排完毕。 本条规定的初衷就是明确利益安
8、排完成的时限。从公允的角度动身,假设公司已经作出了利润安排的确定,则法院亦可基于公允原则判令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利润安排,可以说,司法说明五给股东带来的利益爱护并不明显,因为涉及到公司利润安排纠纷的往往多集中于中小股东要求公司安排利润。 公司法司法说明四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过分长期不安排利润,符合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安排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则强制安排利润的恳求能够得到支持。实践中如何认定滥用股东权利、如何将利润安排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统一起来、如何确定利润安排的金额或比例等反而是司法说明方面噬待解决的问题。 五、司法说明五关于股东分歧解决机制的适用疑问 司法说明五第五条强调以
9、调解方式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分歧,以避开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境地,案件调解中可以由当事人实行包括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公司减资、公司分立等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恳求权,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购恳求权。公司法司法说明二第五条规定法院判令公司解散时应当注意调解。司法说明五尝试拓宽避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陷入僵局的途径。 从司法说明五第五条的规定内容来看,笔者认为以所建议的方式达到避开陷入僵局的可能性在实操层面并不乐观。 首先,从适用的条件来看,包括“当事人协商一样”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
10、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个条件且两个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其次,从建议的方式来看,这些方式在适用时本身就受限于公司法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在股东之间已经产生重大分歧的状况下,这类依靠各方协作才能取得的公司内部合意的方案本身就带有肯定的志向化特征。 再次,这些方式在适用时所须要的时间(包括与争议各方之外的其它股东方、债权人协商所须要的时间、股份价格评估时间等)往往让当事人和审理法官均难以接受,也无助于正在审理的股东之间冲突的解决。 最终,公司的价值及相应股份的价格如何确定可能往往就是股东之间发生争议的根源,司法说明建议实行的方式往往只是争议的另一个版本而已。 六、小结 与立法者宣称的本次司法说明出台拟达致的目标说明不同,笔者理解司法说明五赐予中小股东供应的爱护措施并不新奇,也失于操作性不强。笔者也期盼最高院相关配套的司法说明理解与适用书籍能尽快面世。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