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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盘活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减少村级举债,化解村级债务,规范财务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盘活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管理原则,根据登记造册、立项评估、公告、公开处置的程序,做到积极稳妥,分步施行,分类管理。第三条镇农经站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组织施行工作,镇监察室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村委会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上报立项、公告处置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机动田,渔池,集体树木,房屋,电站,厂房,闲置的校舍,机电设备
2、,荒滩,荒地,沟、渠、路、堤及其他属于村级的资产。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租赁、承包、转让。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程序:1、村委会确定集体资产的种类、土地范围、产权和处置方式,经“两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均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2、由村“两委聘请党员、干部、村民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成立处置小组和监督小组,确定被处置资产的评估价。3、村委会将上述两项构成书面报告,同(集体资产处置审批表)报镇农经站审核,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施行。4、处置小组以村委会名义对外资产处置公告。5、村委会委托镇农经站召开竞标会,公布竞标规则和有关事项,竞标后,由
3、中标者与村委会签订合同,镇农经站予以鉴证,按标的收取3%的鉴证费。处置所得资金由镇农经站统一管理,入村有资金账户。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期限:1、对渔池、水面承包期不准超过5年,沟渠路道树木的承包期不准超过12年。2、对机动地承包不准超过3年。3、对荒山、荒地、荒滩承包期不准超过10年。第八条产权纠纷的处理:1、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对河堤、路道等已经产权确认的,如产权不属于村委会且河堤、路道等在该村委会辖区内,村委会应与产权单位联络,获得委托资格后再行处置发包,否则,该处置无效。第九条违背省政府165号令的规定,对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低价处理农村集体资产以及未按程序操作擅自拍卖农村集体资产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原处置决定无效;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第十条本规定由镇农经站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