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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集体资产管理意见 为了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资产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办事处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 第二条 村居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集体资产的权属和范围 第三条 村居集体资产属于集体所有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四条 村居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
2、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 村居集体资产包括: 1、村居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圩堤(埂)等自然资源; 2、村居投资形成的房屋、校舍、村部等建筑物林木和机械设备、排涝泵站等农田水利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部分。 3、村居投资兴办或兼并的企业资产; 4、在股份制、联营合资以及合作企业中村居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5、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6、村居拥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 7、村居的债权; 8、村居拥有的无形资产; 9、依法属于村居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村居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办事处职能部门负责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
3、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处置 第七条 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承包经营、租赁经营。 第八条 村居集体资产经营处置一律由办事处扎口管理村居协助管理财政所监督管理。 集体资产管理科职责:负责建立资产台账;对资产的评价、信息发布、议标、招投标等出租的全过程;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协议书;审核房屋维修的相关事项;对资产的调增、调减和资产收益的核算做好相关报表建立资料、档案;制定村居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做好考核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村居的职责:负责对资产的日常维护、监督、确保资产安全若承租人有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行为及时向办事处职能部门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承租方有违约行为的要及
4、时汇报并协助集体资产管理科做好工作;收取的房屋租金及时入账。 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对承租人的资格审核;对租赁协议书内容审核把关;对资产收益情况监督和审计;对房屋承租人或单位的违约行为督促村居和职能部门进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村居集体资产的出租必须通过办事处政府采购中心对外议标、招(拍)标。必须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阳光操作”。 第十条 村居资产招(拍、议)租前集体资产管理科会同村居等单位通过调查摸底结合周边情况及上年租金价格、税务部门核定房屋出租税征收的基准指导价进行综合采价确定资产租赁年限及租金底价亦可通过中介机构对公开招(拍、议)资产的年租金底价进行评估。年租金底价
5、原则上不低于税务部门核定该区域出租税征收的基准指导价。 第十一条 对年租金底价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村居资产可采用招(拍)标或议标的方式招租。 第十二条 对年租金底价3万元以上的村居资产由集体资产管理科提前一个月在该资产附近区域发布招租公告信息由集体资产管理科组织进行招(拍)标或议标程序。 第十三条 当报名参加竞拍的承租单位或个人不足2家不能进行公开招(拍)租时由集体资产管理科通过书面说明材料报办事处批准后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出租但协议出租的价格不得低于确定的招(拍)租低价。 第十四条 村居资产资源出租原则上不超过3年。已确定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资产资源不得租用。 第十五条 所有村居资产资
6、源租赁收入一律由各村居出具财务统一票据收入归村居组织所有列入村居经费统一管理按集中收付中心要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具票据。 第十六条 本意见实施前签订的协议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但需在集体资产管理科备案纳入统一管理。本意见实施后新的资产资源项目租赁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村居集体资源资产单项处置预估数额一次在3000元以内的处置方式由村(居)“两委”会研究确定由集体资产管理科组织实施。村居集体资源资产单项处置数额一次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召开村(居)“两委”成员会议讨论拟定处置方案。 2、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处置方案。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
7、(居)民(代表)参加处置方案须经与会村民(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资源在村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召开本组户主(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主(代表)参加、与会户主(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与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簿上签字。 3、将集体讨论和审议后的结果上报集体资产管理科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1)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情况;(2)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3)其它需要审查的事宜。 4、集体资产管理科审核后经分管领导签署的方案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居住密集区、交通要道、网上等形式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结束后集体资产管理科将处置项目报办事处政府采购中心由政
8、府采购中心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村居组织购置资产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经两委讨论后向办事处申请经办事处领导同意后由政府采购中心规范组织实施同项购置不得分批申请。 第二十条 用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资经营的应当清查资产、债权债务或由相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清查、评估结果公示后报集体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侵犯村居合法权益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集体资产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管理中有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村(居)干部要给予责任追究
9、。追究的形式有: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村(居)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 2、由于工作疏忽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 3、未按本意见规定签订承包、租赁项目投资合同(协议)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的; 4、在集体资产处置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5、资产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交专户管理坐收坐支的; 6、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擅自变更合同或减免有关款项的; 7、资产处置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 8、集体资产管理不力引发群体性信访或群众多起上访的; 9、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2021年4月8日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