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制的问题与策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监管机制的问题与策略.docx(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金融监管机制的问题与策略一、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制的缺乏与缺陷一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部门法里,缺少一部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专门法律,且这些法律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细致规定,难以为金融监管协调活动提供详细操作的法律根据。同时,分业经营的监管机制导致不同领域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这就为法律的适用增加了难度,造成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外,各金融监管主体的职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各监管主体权限过于广泛,更可能在穿插业务领域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这既
2、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又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二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合作。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担负着宏观调控、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重任,可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三会召开的联席会议以及所签订的(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都将其排除在外,仅象征性地规定“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位参加。同时,“一行三会作为一个整体,也与其他部委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例如财政部主要负责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国债市场的管理;发改委则负有对企业债券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金融领域的违背活动又需公安、检察部门的参与。这些部委与
3、“一行三会之间往往各行其是,缺乏合作,这些都使得金融监管工作碰到阻碍。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分享渠道合作与协调必然的要求信息分享,只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分享平台,为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息沟通,分业监管、协调合作才会成为可能。但从我国现实来看,固然各监管机构都开发了各自的信息系统,可互相割裂,缺乏联络,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之间都欠缺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这既增加了监管成本,又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建议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完善立法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应当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鉴于
4、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适性,我们应当参照国际管理以及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详细国情,构筑一个更完好、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监管体系。此外,还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协调的程序与方式,使分工协作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同时明确互相之间权责界线,从法律上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保障,这样才能加强各部门协同监管的可能性与稳定性。二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应当成立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机构,作为专门负责协调金融监管的机构。在这样一个协调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作为牵头部门发挥积极的组织与协调作用,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委员会主任,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并参加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实际上,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一个过渡性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它并不代原有的金融监管部门执行详细的监管操作,而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促进协同分工。三建立部门间信息分享平台部门协作的经过实际上是降低部门间信息不对称性的经过,而建立部门间信息分享平台无疑是降低信息不对称性的最好途径。我国应尽快明确收集信息的性质、内容与获取方式,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交换与分享渠道,同时整合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构成统一的跨部门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实时分享,推进部门协作,共同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