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费征收管理制度(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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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水费征收管理制度一、凡直接从市范围内的河道、泉口、水库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费。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直接从河道、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费;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供居民生活用水我市范围内所有学校、幼儿园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对待的取水

2、量,暂缓征收水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费。二、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包括水库、水塘、集中供水工程、机电灌站等直接或间接给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各类经营性用水单位或个人的供水,如现行水价中未含水费,可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按晋价商字266号规定的水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向用水户代征开具水费专用票据,进入水费专户。四、水费征收标准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费根据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下面

3、收费标准:取水水源取水类型收费标准元/立方米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自备水源1.00城镇公共供水企业0.50水利工程供水企业0.50采矿排水0.12地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0.25水利工程供水企业0.2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元/千瓦时0.01水力发电用水元/千瓦时0.005其它自备水源0.50注:1、特殊行业洗浴、洗车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源标准加一倍征收;经营性林场、苗圃、养殖业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标准减半征收。2、对我市范围内高污染、高耗水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异水费政策,即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一倍征收,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

4、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地下水加三倍征收。上述实行差异水费政策的企业界定,按国家或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二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水费根据下面标准执行:1、超出定额缺乏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2、超出定额20%及以上、缺乏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3、超出定额40%及以上、缺乏6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4、超出定额6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五、采矿排水单位应安装计量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按月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坑排水量,每吨水按0.12元收取水费。若无法计量或计量失准,则按产品产量

5、计征水费,即每吨产品产量按0.12元收取水费。六、自备水源用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及农用井转供工业或其它经营性用水的,要分类按省水资办信息化建设要求全部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各取水户要建立供水台帐,专人负责管理,准确提供供水、用水情况。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根据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并进行相关处罚。七、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月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取用水计划,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将根据用水定额和日常供水核定各取水单位的供用水计划。八、水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费缴纳数额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缴费单位或个人依法征收。未按期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按(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九、征收水费要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省水费专用票据),对不使用专用票据的,缴费单位有权拒交。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全面加强和完善取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省用水定额)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不按规定征收水费,对恶意拖欠、拒交水费的行为不处理、不制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根据(水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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