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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养老保险论文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绘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讨论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绘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沟通的一种工具。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本人的理论系统的,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农民工养老保险论文1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工不同收入差距和利于流动人口养老金异地接转两大主要功能,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发展。本文从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功能入手,通过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
2、配系数总模型和分系数模型,提出“两类型、“五方案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再根据分层平均统筹类型与分比例统筹类型下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方案,并根据生存公平、劳动公平、两种检验,结合理论分析与数据分析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各方案下的收入再分配系数,评估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各方案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将替代率为10%的中央统筹形式为当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开端的有效方案,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建议。一、详细方案设计与收入再分配系数模型1.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类型与方案设计为有效解决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重视省级统筹,并从省级统筹实行解决方案,发展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的自然过渡形式,也就是养老保
3、险全国统筹“两类型,其中主要类型有分层平均统筹类型和分比例统筹类型。分层平均统筹类型主要由现行省级统筹式演变而来,是生存公平与劳动公平原则的实现载体,对我国各地区之间养老金收入的再分配力度有较大促作用,同时还有利于减少一些高收入地区之间的利益损失,降低全国统筹阻力。而分比例统筹类型则主要由中央调剂金制度衍生而来,具有低成来、低风险、可操作性的优势。其主要规则是将一部分养老金拿到中央统收统支以确保生存公平,另一部分则留在地方用以实行省级统筹形式以确保劳动公平,这种形式既考虑了劳动公平平生存公平,解决一定范围的权利流失、障碍流动以及负担不公等现状,也将中央的调剂功能有效突出,使各省之间有明显的责任
4、制。2.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总模型分析本文分析养老金替代率能够直接体现出养老金分配关后的收入差异,而养老保险统筹不同类型之间同样存在有不同收入再分配水平。但由于个体收入水平不同,使其在年限缴费介入基础上有差异性,替代率不能完全准确的体现统筹层次的提升。因而,本文总结出不同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SR进行构建,以测量和析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析水平,以此反映养老金领取者中不同人群、代际、个人生命周期内的福利转移程度的大小,根据数量表达形式用文字表达为:收入再分配系数SR=0期的初始值-1期的分配结果/0期的初始值,其中若收入再分配系数SR值为正值,也就是0期初始值大于1期配结果,则为收入较高
5、者为养老保险收入再配做出奉献,此时SR为收入再分配“奉献系数;但假如收入在分配系数SR值为负值,也就是0期初始值小于1期分配结果,则表示统筹标准高于个人基础养老金水平,在这种现象下收入较低者就能够从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中得到本身利益需求,收入再分配系数SR此时被称为收入再分配获得系数。因而,收入在仇配系SR数值无论是大于0还是小于0都可简单、直观地反映个人在基础养老金收入再分配中的付出与获得、流出和流入。随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实行,农民工的基础养老金能够个人自由支配。假如讲养老金的替代率为30%,而以15年为最低年限,实行养老保险缴纳的农民在城镇缴纳了X年的城镇农民工养老保险其中X要大于1
6、5年之后,由于返回到了农村,且在农村缴纳了Y年的农村农民工养老保险,此时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就能够表示为:收入再分配系数SR)=农村农民工养老金收入水平-城镇缴费年限比例与城镇养老金收入水平的乘积+农村缴费年限比例与农村养老金收入水平的乘积/农村养老金收入水平。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实证分析1.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给付水平根据上文的数据分析及理论分析,可列举出我国典型省份返乡农民工统筹前养老金给付水平分析,20xx年我国四川省的返乡农民工统筹前养老金给付是660元,而重庆省则是960元,20xx年四川省1001元,重庆省1416元,以此计算下去,20xx年四川是59
7、69元,重庆是9105元,20xx年四川9033元,重庆12236元,20xx年四川13681元,重庆16444元,再根据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模型方案,对我国一些典型省份统筹返乡农民工养老金给付水平进行一系列分析,由方案一得出,20xx年,广东至四川回流农民工的养老金为4380元,20xx年为5940元,根据方案模型依此进行计算,20xx年是30108元,20xx年是34548元,而相应年份间上海至重庆回流是7469元,9770元,45556元,51470元。造成这两者间差距的原因依次是制度差异与收入差距、两地区收入差距较大。2.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分析对农民工养老保险
8、统筹收入再分配水平及其收入再分配系数进行相关分析,我国农民工统筹各方案下农民工养老金给付水平高于非农民工统筹水平,其在不同地区接转中获得收益明显,属于收入再分配获得系数,在根据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省份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定量进行相关分析,明显发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利益存在有较大的系数,这显然使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损失度得以降低,收入再分配水平与地区经济差异处于正相关关系,在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方案中,比例越高的中央统筹,其收入再分配就会体现出不错的效果,随着各地区间初次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差距的缩小,不同统筹方案下的养老金给付差异逐步减小,农民工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系数得到控制。三、基
9、本结论及政策建议本文通过对分层统筹类型和分比例统筹类型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进行相关分析,并对分层统筹类型和分比例统筹类型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进行设计,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系数为标准对各统筹方案的收人再分配程度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旨在为实现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再分配。据此,本文提出下面几点详细政策建议:第一,建立专属机构,将替代率10%作为全国统筹,以实现我国整体统收统支水安然平静余缺调剂,将替代率20%实行省级统筹,这有利于降低缴费标准,减少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工参保率,实现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的合理对接。第二,建议建立“三账户发放养老金制度,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保险信息管理
10、联网系统,并为农民工实行劳动保障,建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机构,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有效转移接续。农民工养老保险论文2一、建立和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一)实现河南省“三化的需要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中华特点农业当代化道路的实现离不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长期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当前土地的双重功能即生产资料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表现得仍然突出,只要完善外出农民工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才能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进而促进农村土地
11、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当代化的最终实现。(二)完善河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需要河南在过去的几年中,已经逐步建立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体系。早在20xx年3月,郑州市就出台了(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施行意见)并规定:“农民工转移到我市就业后,应依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执行我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同类型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为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险率先提供了政策根据。为了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河南省于20xx年4月出台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从以上出台的政策能够看出,河南省把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了“城保的制度框架,即把农民工纳入了“城保制度的范围,和城镇职工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农民工和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大都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农民工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这使得农民工实际的养老保障没有得到落实。也即是讲,通过这种“城保的扩面,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施行的详细效果来看,却不容乐观。详细表现为企业方和农民工不愿参保,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整体参保率低,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而有
13、必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做进一步讨论,对亟待解决的上述问题做更深化的分析,以期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二、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施行窘境及其成因总的来讲,导致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施行窘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问题;二是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程度不够,主体性实现面临着自我约束和社会约束双重窘境。(一)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窘境及成因河南省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出台,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及转移提供了政策根据,但是“一刀切的办法并不适用于所有农民工,没能考虑到农民工群体本身的特点及其多层次性,归纳起来主要呈现出下面矛盾:1
14、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与农民工生存理性的矛盾生存理性是农民工选择社会养老保险形式的最主要因素,农民工能否选择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何种形式的养老保险,首先是基于保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之上的,农民工要考虑本人的经济收入、子女数目、家庭开支等各项约束条件。农民工群体来自农村,家庭条件普遍较差,进城打工的主要目的是赚钱。同时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其缴费承受能力远远低于城市居民。20xx年河南全省范围内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又如在20xx年,郑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17元,农村居
15、民人均纯收入8121元,20xx年郑州城镇企业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最少为1059元,这也就意味着农村居民固然收入较低,但根据政策规定,在郑州企业就职的农民工其养老保险中个人所缴金额最低也为1059元。20xx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xx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xx年中部地区农民工平均工资仅为1350元,显然,相对于工资而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仍超出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2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民工高流动性的矛盾20xx年2月8日清华大学发布的(农民工就业趋势报告)显示,农民工就业“短工化趋势愈演愈烈,根据这项调查,66%的农民工更换过工作,25%的人在近7个月内更换
16、了工作,50%的人在近18年内更换了工作;农民工平均每份工作的持续时间为2年,两份工作的时间间隔约为半年。根据政策规定,农民工参保缴费后,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只要在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才能够享遭到正常的养老保险待遇,然而,农民工的“旅游式打工能够跨越企业、产业、地区等,这种高流动性使得他们往往都达不到15年这个最低的缴费年限,进而构成“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恶性循环。3“城保型农民工养老保险设计与农民工养老定位多层次性的矛盾固然“融入型农民工养
17、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由于农民工年龄、家庭构造、收入状况、土地保障等情况各不一样,使得农民工的最终流向也不确定,不像城镇企业职工那样最终会在城镇养老。农民工最终的养老定位选择在城镇还是农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城保型养老保险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固然实现了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平等,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在城镇养老,但忽视了农民工养老最终定位的多层次性,对于暂时返乡和永久返乡的农民工实行一刀切的养老保险设计,阻碍了农民工对于“城保型养老保险的选择。4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全国范围低统筹的矛盾目前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中央政
18、府只要原则性政策规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详细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不同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大差异,使得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领取标准悬殊。尽管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出台,但由于统筹层次过低、统筹单位数量庞大且转移接续工作冗杂,都使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碰到了很多困难,农民工为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经常奔波于转出、转入两地,费时费力,影响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介入积极性。(二)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险的主体性实现程度的窘境及其成因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险也遭到其主体性实现程度的制约,主要表如今下面两个方面:1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的自我约束阻碍了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险农民工介入养老
19、保险离不开农民工主体性确实立与实现。这里分别从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险的意愿和能力两个方面予以分析: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愿意参加养老保险,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农民工预期介入养老保险能够为他们带来收益,并且这个收益要大于付出的成本。农民工到城市打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经过,对农民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这不仅涉及到经济方面,还涉及到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等方面。正如上文分析指出的那样,河南省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形式设计,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工本身的特点,使得农民工群体并不能真正享遭到养老保险带来的养老保障。同时,由于农民工对制度缺乏相应的了解,他们担忧今后因政策多变而使得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无法兑现,以为参保的钱不
20、如拿到手里放心,于是农民工往往更愿意选择眼前能够看得见的利益。再者,现行农民工能够选择的养老保险体系除了“融入型的城保外,还能够选择“新农保来替代,农民工往往会选择能够使本身利益最大化的保险制度,所以,农民工选择现行“融入型养老保险的热情度并不高。其次,由于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导致他们进城大都从事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重、累、脏、险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城市居民的平均工资。同时农民工的流动性强导致其工作不固定,使得他们的收入也难以固定,甚至会处于暂时性或较长时间收入中断的窘境。另外,现行土地政策也不能给农民工带来高收益,面对现实的生存压力,大多数农民工仍然依靠在城镇打工来知足家庭的基
21、本生存需要。这些原因都直接限制了农民工介入“城保型养老保险的缴费能力,影响了农民工选择养老保险的积极性。2农民工主体性实现的社会约束阻碍了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险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险除了遭到自我制约之外,主要还遭到企业和政府这两大外部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政府作为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企业和农民工作为政策的执行者,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施行。首先是企业因素。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供应是通过个人和企业共同承当的,企业支付养老保险费中的统筹部分,其最终;还是农民工的工资,政府只承当管理责任。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大部分吸纳农民工多的企业,其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于廉价劳动力,为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就
22、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这自然就打破了企业的这种优势,影响了企业的利润,因而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持消极态度,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其次是政府因素。政府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经过中,固然初衷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但是由于没有完全考虑到农民工本身特点的复杂性,使得制定的政策呈现如上表述的种种缺陷,施行起来显得苍白;同时,政府又担忧强迫本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会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影响政府招商引资的力度,进而影响政绩,因而对于养老保险的监管也不到位;另一方面,受农民工本身文化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多数农民工只顾眼前利益,偏好当前收益,对养老保险不了解甚至产生误解,而政府对相关政策的
23、宣传力度又不够,导致大量农民工回避养老保险。三、完善河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一)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第一,在保费缴纳方面,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收入水平低的特点,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养老保险制度,将缴费基数和比例分为不同的档次,供其灵敏选择。同时,对于累计15年的缴费年限也应该加以适当放松,使制度和政策具有弹性和适应性。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针对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无力承当养老保险费这一现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该对其进行赞助,能够采取类似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法进行补贴。补贴款进入统筹账户随着农民工一起流动,这样就不会对转入地的统筹基金带来压力,也有利于实现地区
24、间的转移。同时,对于农民工参保率较高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可以以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第二,在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方面,考虑到农民工流动的多层次性,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设计应该体现不同的流向需求,对于部分最终可能回到农村生活的农民工群体,其养老金计发标准能够用相对发达地区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为参照基点,施行的保障水平应在高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与略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标准之间浮动。第三,在制度衔接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方面,由于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赋予了地方政府利益,地区条块分割明显,基于本地区社保基金管理的考量,地方政府往往会成心设置障碍阻止外来社保关系的转入。这种全国低统筹的现状
25、,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实现起来困难重重,因而要打破现有局面,努力实现全国高层次统筹,使其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就比拟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第四,在养老保险资金账户的构成方面,由于现行的统筹账户不能续接和转移,使农民工弱势群体不仅得不到城镇职工和政府的补贴,反而往往被其所工作的城市截留,使其基本的养老权利被损害。因而,放弃统筹账户,建立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使其个人账户由个人和企业缴费构成,所有权明确,账户随参保人转移,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养老权益。第五,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施行的技术层面,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当代化的网络技术,以方便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查
26、询,同时减少和简化繁冗的工作手续,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愈加顺畅。(二)创造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险主体性实现的环境第一,政府和社会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工是游离在社会的“边缘人,受本身文化素质和所处环境的限制,很多农民工关于养老的观念还很陈旧,仅仅局限在土地养老、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之下,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认识也很不到位。因而,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的认同感及介入感。同时通过宣传教育,转变企业以为“为企业内的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增加企业负担的观点,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企业能够承当起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重任。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有效施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27、存在立法缺乏、执法不严等现象,并且缺乏明确的责任追查机制。法律缺失同样体如今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上,因而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和员工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使之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农民工应有的权利,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施行提供愈加完善的法律支撑。第三,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崔祥民通过对农民工人力资本与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发现,“受教育年限是对农民工收入影响最大的因素,技能状况也是农民工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由此可见,提高受教育程度和技能状况能够提高其收入,加强农民工的缴费能力。但接受教育要花费大量成本:一方面,大量民办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较高的培训费用成为农民工接
28、受培训的“经济门槛;另一方面,企业迫于企业利润和经营压力,也不愿意或不能够独立承当起培训农民工的任务。因而,政府就应该提供公益性的培训,设计知足市场需求的培训内容,创新合理的教育培训形式,筹集充足的教育培训经费,构建有效的教育培训网络,利用本人的优势,通过集中办学、顶岗实习等形式,加大对农民工技能的培养力度。第四,探索有利于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险的土地政策。土地本身并不是一种社会保障方式,但在中国却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这种“社会保障功能对于农民工而言,是一种无奈的心理慰藉式的低水平保障。土地制度的合理设定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远之策,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权益出让、转租、转包、抵押、流转和退出机制。
29、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成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进而促进农民工从依靠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加强农民工介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可能性。第五,改变企业发展形式,加强企业介入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能力。在市场竞争日益剧烈的今天,企业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发展形式,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污染少、能耗低、经济效益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通过产业升级、运用科技、提高管理,摆脱一味依靠劳动力优势降低产品成本、压低产品价格的作法,使企业有能力更好地介入农民工养老保险。第六,加快农民工的自我改变。从农民工本身的角度来讲,应该转变观念,抛弃传统落后的思想,深化对农民工
30、养老保险的认识,积极介入养老保险;另外,农民工应该主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终身学习理念,强化相关的技能培训,提高人力资本存量,使本人具备更强的介入养老保险的能力。同时,农民工要不断了解国家相关的保险政策,加强本身维权意识,学会通过正当途径去维护本人的权益。农民工养老保险论文3一、我国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探索及立法形式(一)各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1“城保形式“城保形式其突出特点是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险中,与城镇居民承当一样的责任享受一样的待遇,但是在这一形式中农民工的流动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当农民工离开城市返乡的时候,当地社保机构基本上都会将农民工累计缴纳
31、的资金返还给个人,并终止与农民工个人的养老保险关系。(1)该形式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城保形式也叫直接扩面形式,是指直接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中,规定企业与农民工共同负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目前,主要有广东、甘肃、河南等省份采用该形式,但在这些省份参保率比拟低,参加养老保险率还不到10%,其他的医疗、工伤等参保率更低。(2)城保形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农民工在社保这一层次获得了城镇居民的待遇,同时一样的社会保险机制为农民工创造了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竞争条件,客观上有利于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缺点在于: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
32、中来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实际,过高的费用限制了城保形式的推广应用;累计15年的缴费期限过长,农民工在一个城市工作的时间普遍达不到这一水平,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保转出和终止问题;在退保经过中,农民工多年累计缴纳的社保费用只能退换本金,对于农民工个人而言是损失极大;当前在“城保形式下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还是过多。2“独立形式(1)独立形式的概念。该制度是专门针对农民工而制定的养老保险法规或政策,这类单项行政策既与农民工其它险种无关,也与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无关,是专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北京、青岛等地采用的就是该形式。(2)独立形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以诚征社会保险的形式让农民工获得
33、了“准市民待遇;由于是专门针对农民工制定的社会保险形式所以其充分的考虑到了农民工的流动性、低负担能力等特性,对农民工实际情况的适应性比拟强;“出入自由的原则打消了农民工介入社保的顾虑,赋予农民工更大的选择权。缺点在于:单独构成农民工社保形式,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都不兼容,将来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再具有流动再分配的功能,让独立形式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现实意义,成为解决农民工社保问题的政策形式。3“综合形式该制度是指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结合农民工流动性强和收入水平低下等特点,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下统一承办的一种社会保
34、障方式。上海、成都采用的为该形式。(1)不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独立险种。即把农民工的工伤、医疗、养老三项保险捆绑在一起,按比拟低的费率缴费。养老保险是“综合形式险种中的一种,不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为独立的险种。(2)该形式的优缺点。优点在于:一改传统社保由农民工个人承当社保资金缺口的做法,减轻了农民工的负担;在社会保险中引入了商业保险资源,解决了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资金转移问题,并且也提高了农民工退保以后的返还率;以为商业保险的介入有效的降低了综合型社保的门槛。缺点在于:从政治角度来看这一形式还会导致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不平等问题,对农民工生存和发展较为不利;由于引进了大量商业保险的内容所以其将来的应
35、用层次不会太高,规模效益不会很好;综合社会保险以保费的缴纳年限计算养老待遇,农民工的部分工资会被截流;其保费缴纳和资金管理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资金管理政策法规有所冲突。4双低形式(1)采取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标准。“双低形式,即低成本进入,低标准享受,它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通过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等方式,降低农民工的参保成本。相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适当降低,重庆就采取了这种形式。(2)该形式的优缺点。其优点是缴费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而享受的待遇只略低于城镇职工。但是,这种待遇与缴费比之间的宏大反差把当期的支付压力留给了后任政府,人们称之为“小斗进,大斗出。5“农保形式将农民
36、工人员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当中。这也被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将农民工纳入流出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目前我国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地方性立法形式1“进城形式的相关问题“进城形式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又一创新形式,其主要特点是扩大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囊括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形式为其提供养老保险服务,这种制度本身是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积极探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但是仍然存在不小的问题:首先,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各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详细标准还在逐步完善的经过中,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
37、,会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农民工对这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兴趣也不大,介入的热情不高。其次,当前我国农民工群体以中青年人为主,部分农民工是希望留在城市的,而很多年龄较大的农民工却是希望回到本人的家乡的,在不远的将来他们必然会回到家乡,随之而来的养老保险账户迁移问题会严重困扰养老保险制度。2“返乡形式的相关问题“返乡形式,即乡镇企业中具有农村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如山西省、黑龙江省。3专门立法形式专门立法形式,即既不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也不将其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而是针对农民工专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专门立法形式
38、又能够划分为综合保险形式乙级单独保险形式:前者是指针对农民工建立专门的综合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等多险种的社会保险制度。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后者是指根据农民工的特点设置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待遇的给付等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如(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二、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乏(一)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更换很多工作地点。但各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都不一样,采取不同的保险形式。(二)农民工参保率低下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参保比率基本处于15%,最高地方也不会超过2
39、0%或25%之间。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加上政策层面的层次不高,强迫力度不大,农民工本身文化程度,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参保率自然低下。(三)农民工退保率增大一直以来,农民工存在退保现象,当下退保越来越严重。(四)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困难农民工流动性大,数量多,转移速度较快。所以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就比拟困难。(五)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缴费资金过高农民工养老保险要缴费15年之久,加上缴费金额不低,农民工本身条件不高,很难参保。三、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1立法的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施行的基础,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理论
40、上能够囊括所有的社会主要劳动者。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往往会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情况而产生本质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在我国农民工发展的这种形势下,没有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只要一些零散见于中央和地方的通知和决定,有一些区域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本区的养老保险办法,而有的地区却没有,这就导致了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见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是非必要的。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举措。首先,就是要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养老保险法律。针对我国农民工群体存在的
41、流动性强、流动范围广等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单行立法,这样就能够以农民工本身为中心统筹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次,要结合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保障的专门立法进行完善,一定要从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方方面面为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高效施行提供法律保障。只要这样才能让社会注意到农民工群体,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支持,只要这样才能获得农民工群体的信任,引导他们积极的介入养老保险。2政府责任的加强政府有责任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筹集资金。农民工的身份较为特殊,既是农民的一部分,却也是城镇居民的一部分
42、,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单单靠企业和个人来承当保险资金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加强本身责任,发挥行政能力积极扩展筹集渠道,为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减轻负担。3完善监督机制由于农民工本身属性和分布特点的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构建工作注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借助单一的政策管理机构就能够实现的,其详细工作会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领域。要想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详细而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机制应该包含有外部监督和必要的内部监督。其中内部监督方面,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涉及的用人单位、管理主体和农民工个人多个主体进行权
43、利和责任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认真做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登记申请和缴费工作;要求管理主体严格根据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法、公正、公开的行使管理权利、承当管理责任;农民工个人要深入认识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积极的介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外部监督主要表如今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信息公开上,要做到养老保险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缴资金的运行管理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外部监督工作还能够适当引入媒体和舆论的介入,为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施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详细的监督活动中还应该针对当前普遍发生的劳动
44、保障问题设置监察制度,对违背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从严、从重处理,切实保证农民工的社会权利。4加大宣传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面对的主要困难,是农民工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权利意识不完善,大量的农民工只重视眼前利益,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普遍不愿意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一直较低,限制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发挥。同时由于农民工本身的维权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企业主体的不愿登记申请、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用的行为,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或者想反对却不知道怎样来维护本人的权益,这就需要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加大宣传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农民工的素质,加强其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吸引其参加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