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试用期劳动合同集合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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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荐】试用期劳动合同集合八篇【推荐】试用期劳动合同集合八篇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试用期劳动合同篇1先生/女士:根据你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项原因:(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4)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5)订立劳动合同经过中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之行为;(6)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7)医疗期满后

2、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无法继续履行,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通知方(签名或盖章)年月日试用期劳动合同篇2(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

3、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进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本身的能力、特长、志趣喜好来选择最合适本人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本身潜能,进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如今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

4、同预告期,即应当提早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讲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经过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当赔偿责任。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由于这一时间确实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

5、了规定。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能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能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本人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能够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假如劳动者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

6、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够不给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劳动合同篇3在每个劳动者成为正式职工之前都会在用人单位经历一到六个月不等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的时候同样也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也是能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提早几天告知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具体的了解吧。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提早几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能够参考下面方法:(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7、,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上述法律经历编辑为您整理介绍可知,假如劳动者在试用期中要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内容链接: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

8、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对于提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必须提起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希望以

9、上内容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试用期劳动合同篇4用人单位甲方_地址:_职工乙方_身份证号码:_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到甲方试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一、合同期限试用期为_个月,试用合格者,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聘为正式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报到当日应提供区县级医院出示的体检证明。二、工作任务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_岗位,承当_工作任务。三、劳动纪律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

10、理,积极做好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催促、考核和赏罚。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2.在试用期内,乙方工资为_元/月,试用期满根据乙方岗位另定。3.在试用期内,乙方不能享受甲方的各类福利待遇。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够随时解除协议1.乙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或因渎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背劳动纪律教育不改的。3.乙方提供虚假资料、证明,以骗取公司信任的

11、。六、保守商业机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的资源是公司的珍贵财产,任何人不得将公司的资源占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的资源无偿或有偿地向他方提供。乙方在试用期间开发的软件也属于公司财产,若乙方离任,需将软件的有关资料交回公司,包括软件构造、流程图、数据字典及原代码使用讲明等。七、协议解除在试用期第一个月内,双方应在一天前以书面通知对方,或以一天薪金代替通知。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甲方:盖章_代表:_年_月_日乙方:签名_年_月_日试用期劳动合同篇5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姓名:_居民身份证号码:_根据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期限试用

12、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甲方对乙方进行入职前的培训,乙方参加考核合格后进入两周实习期,不合格者甲方予以解聘,合格后进入试用期。三、劳动纪律详见附表(公司考勤制度)并签字确认。四、劳动报酬入职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间无底薪。试用期底薪基本工资+交通补助+话费补助+提成,基本工资:1800元/月;交通补助:50元;话费补助:100元;提成:详见企业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出差补助:详见企业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能够随时解除本合同: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

1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能够解除合同,但应提早两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2.乙方劳动未到达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能够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不能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有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早一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待批准后离任。乙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14、或违背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机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按劳动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本合同期满,试用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六、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年月乙方签字日试用期劳动合同篇6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那么在试用期内,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呢?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请看下面专业律师的解答。(劳动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

15、知识懂的太少,十分是在试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试用期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下面是鼎凌律师为您全面介绍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互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互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

16、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筻l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能够要求工作超过一个月的部分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

17、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能够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能够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求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篇71995年的(中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0xx年1月1日开场施行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在此在此框架内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一步细化。(中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一、劳动合

18、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七、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劳动合同篇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19、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告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

20、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似乎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碰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可以解除。假如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

21、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根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相互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根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讲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22、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假如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以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难道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互相了解、互相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早三天通知就可离任,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碰到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能够等多几天(毕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到达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讲,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罢了,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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