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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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新疆宏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路*号。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注:也可由股东决定具

2、体的经营年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条 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3、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 公司的股东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及住所:名称:* 住所:*(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

4、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出资;(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5、害公司利益;(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注: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出资方式请注明是作价出资) ,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出资时间:于*年*月*日前缴足。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

6、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

7、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定监事的报告; (六)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定

8、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9、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10、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任。监事每届任期*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

11、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12、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13、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第三十一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

14、负责;(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15、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除外;(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第九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

16、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上一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

17、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第四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

18、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

19、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签名:(注:此公司章程模板是为了方便申请人提交规范材料而制定的,仅供参考,不是公司最后形成的有效章程,请申请人按照本公司实际进行修改,修改时红字部分可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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