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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谷岳林一人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第五条 出资人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诺:严格公私财产分明,如出资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自己的财产,出资人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20 年。期间临时租用营业场所
2、,以租用期限登记, 续租或购买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章 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壹拾万元整。股东姓身份证认缴实际出出资时出资比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栏表:9名号码额(万元) 出资额(万 资方式间例元)第三章 公司类型第十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指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3、事项;3、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批准监事的报告;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8、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9、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出资人对第十一条所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 1 人,由出资人指派或由出资人担任。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
4、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对出资人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
5、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设 1 名监事,由出资人指派,或者视具体情况经出资人与职工协商推举。第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6、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出资人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监事列席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有权对执行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第二十二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7、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出资人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8、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行为的,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出资人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出资人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
9、、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所有。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资人决定不予赔偿或者不予全部赔偿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有权要求其给予答复;法定代表人不予答复或者出资人对其答复不予接受的,出资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和履行义务的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公司监事。由股东聘任,任期每届为三
10、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一)代表公司
11、签署有关文件;(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 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需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12、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依法进行审计,并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年度检验。第八章 劳动、组织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规定,自主决定用工制度和人数,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国家规定许可范围内自主决定职工劳动报酬和分配制度。第四十条 公司依法为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和相应福利,提供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法设立工会组织,经常开展工会活动。注重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第九章 合并、破产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合并方代表被合并方与其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第四十三条 公司宣告破产和被依法责令关闭,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偿还债务,按规定办理相关终结手续。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有公司股东决定。 对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 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经营中需改变事项,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出资人 。股东(出资人)签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