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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百盛王朝大厦 2102 室。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钢材、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健身器材、 音响设备、酒店设备、汽摩配件、工量刃具、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建筑材料、装潢材
2、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金属材料、制冷设备、钢丝绳、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管道配件、橡塑制品、电脑及配件等所有 可以合法商业贸易的产品(除特别要求证照的产品)。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 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 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六
3、条 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股东姓名: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庆丰街金穗苑 1 号楼 4 单元 501 室 ; 身份证号码: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
4、时间、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200 万元,占 100 %(注: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实物 200 万元,占 100 %,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位。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五章公司类型第十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 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5、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股东作出上述事
6、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 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执行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7、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
8、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十一章 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 一个
9、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 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涉及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