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合同汇编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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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集体合同汇编6篇关于集体合同汇编6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本店收集整理的集体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集体合同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

2、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

3、七条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4、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职工试用期工资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

5、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超过医疗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请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执行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每日时至时(包括午间小时休息)工作制;每周和周为周休息日。 第

6、十七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八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工会同意,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十九条公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

7、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四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必须为职工

8、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9、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工、职工亲属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会应协助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第三十四条公司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10、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四十条公司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

11、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对于在自学中有突出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工会应会同公司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

12、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经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四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

13、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公司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五十四条工会应根据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

14、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经济性裁员 第五十六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公司裁减人员应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将裁员方案

15、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公司正式公布裁员方案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

16、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

17、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签订或变更

18、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盖章) 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二年月日 集体合同篇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

19、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

20、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减少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21、。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提取福利费用、职工医疗费用、福利奖励基金等,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等,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组织职工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九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条例,并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

22、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3、,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积极举办培训,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公司

24、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企查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公司方能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时,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的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得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

25、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和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

26、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 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集体合同篇3 本合同机械化养护队工会以下简

27、称工会代表机械化养护队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机械队签订。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机械队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机械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机械队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机械队实行集中管理,凡机械队范围内的各个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机械队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

28、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机械队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机械队的行为和活动。 第五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机械队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机械队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 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机械队的发展。 第六条: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影响道路安全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七条:机械队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体日;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春节:2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

29、7天。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无调休。端午节:6月23日至25日放假调休,共3天。开斋节:9月6至9月8日,共放假3天,无调休。中秋节:9月28日至29日放假调休,共2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少数民族节假日根据规定执行。 第八条:机械队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各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机械队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条:机械队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

30、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防护及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机械队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安规定穿,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机械队有权查处。职工对机械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普级、普职、评定

31、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实际工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对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机械队、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第十六条:机械队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机械队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机械队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32、。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有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1份,留机械队保存。 双方代表 职工方: 机械队方: 年月日 集体合同篇4 区域名称: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区域覆盖职工人数: 甲方(行政方)乙方(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代表人数:代表人数: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区域内的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内的区域的工会联合会(简称

33、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本区域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本区域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第四条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的合理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第

34、六条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的 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七条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

35、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本协议签订后,如遇到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协议。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乙

36、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本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 集体合同篇5 本集体合同由_(以下简称“企业”)与_(以下简称“工会”)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

37、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

38、、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企业工作制度。 第七条企业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

39、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八条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九条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企业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职工自行安排。 第十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职工相应待遇: 1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企

40、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按法定的标准向职工另发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企业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企业在制订本企业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章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标准。企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有权与企业交涉,企业拒不改

41、正的,工会可请求当地政府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会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企业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十七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

42、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企业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二条每年夏暑季节,企业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在冬季,企业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企业提出

43、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及实际需要,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企业决定。企业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二十七条执行定

44、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于每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不低于人民币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和办法按下列执行:_。 第二十八条由于企业生产任务不足,使职工下岗待工的,企业保证职工的月生活费不低于人民币_元。 第二十九条工会在每年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企业提出本年工资要求。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三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工会有权予以监督。 第三十一条企业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企业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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