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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节 经济法产生和进展的轨迹.(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进展阶段.在资本主义初期“自由资本主义 ” 的时代,由启蒙思想家奠定的经典理念强调“ 政治国家 ” 与“市民社会 ”的确定对立关系,主见“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夜警角色),弘扬 “私权神圣、私法自治、 契约自由 ” 的原就, 国家调剂之手遭到否定,基本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亚当 斯密的两大假设:看不见的手,经济人的自由放任主义;1、经济法的萌芽时期 消极的干预主要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垄断与竞争关系,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限制合同自由或意思自治;自由资本主义的进展
2、 私有制和自由经济的进展导致了垄断的产生 垄断反过来限制竞争 垄断与竞争的冲突尖锐 国家必需出面和谐:既要勉励竞争,又要限制竞争国家以 “有形之手 ”直接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2、经济法进展的时期 全面的干预人类社会在私有制达到登峰造极之后义无反顾地向社会化之固有本性回来,这本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缘由;但不幸的是以极端手段所进行的利益调整,却成了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这就主要表现为国家运用极端法律手段调整特殊时期的整体经济关系,显现了所谓的战时经济法或危机计策经济法;3、经济法的成熟时期 积极的干预主要表现为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逐步趋于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才能不断增强,政府积极地、适度地交替实行
3、“ 市场之手 ”和“ 国家之手 ” 对商品经济进行调控,对国民经济的调剂达到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高度;典型代表:各主要西方国家开头运用方案手段调控经济,并为此颁布了不少方案法规;德国制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第一个经济方案后,美国、日本、法国也都非常重视经济方案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三)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产生进展之比较.1、中国经济法产生与进展的特殊缘由.(1)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方式或过程完全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第一、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是与全部权私有化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其次、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前提是市民社会独立于政府权力的利益需要;.第三、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进展是由自然经济逐步进展而来
4、的一个连续过程;.经济法是国家力图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通过采取国家干预和私法自治相结合的手段来调整国民经济活动,以平稳和解决私法自治在市场领域必定形成的强弱势群体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应对经济、 社会和生态可连续进展的 部门法;. 经济法是社会法(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进展到肯定阶段的产物;二、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一)经济治理关系 .指国家为治理主体的公共经济治理关系 .(二)爱护公正竞争的关系 .实行相关措施爱护、促进或限制竞争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名师归纳总结 第三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 1 页,共 9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5、- - - - - - - .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治理主体 .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承担肯定治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如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概念: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治理职能的当事人;(2)经济治理主体的类别和位置政府及其治理部门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承担经济治理职能的部门大致可以分为宏观调控部门和特地经济治理部 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在立法、审查、批准、打算重大经济事项 特殊企业(1)政策性经营的企业(2)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治理的企业 经授权的其他组织因法律或行政机关对其特殊授权而获得的肯定的治理职能;
6、2、经济活动主体 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市场主体)肯定条件下的经济法主体:(1)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2)组织机构内部的机构、单位、成员等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 总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二)经济法(设立的)主体制度依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所设立的主体,即由经济法直接规定所设立的主体,基本都属于法 人的范畴(经济法法人) ;留意与传统的私法法人主体和公法法人主体相区分;如依据国有企业法、合作制或集体全部制企业法、中心银行法等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所成立 的主体 . 第四章企业法律制度或资本 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主第一节企业和企业法.(一)企业的相关概念和特点.1、概念.从事某项事业
7、的经营组织或经营体,即概括为资产体,当然也可作为交易的客体;4、特殊企业 .企业可分为特殊企业法和一般企业法;由于各国的传统、治理模式和政策的不同,特殊企业没 有肯定的分类模式;在特殊企业法的性质和范畴上,我国和发达国家的情形不尽相同;.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特殊企业通常为公共企业 而不强调企业的归属;由于公共事业主要由政府来主持兴 .公共企业的概念强调企业的公共性,办,故而外国公共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概念和外延基本上是吻合的,主要包括中心和地方政府所 有或以控股、参股的方式掌握的企业;资本主义国家以私有制为主导,国有资本参与市场竞争性行业的比重很小,所以其特殊 企业法就是公共企业法或者国有企业法;
8、名师归纳总结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相当大部分国有企业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一般企业,可以适用 公司法第 2 页,共 9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和企业法;国有企业法在我国主要为一般企业法,而非特殊企业法;特殊企业和特殊企业法 的概念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尚未确立,承担特殊职能的企业原就上也适用公司法、企业法,其特殊性基本任由行政任意规定,而没有高位阶的特地立法来限定;特殊企业是相对于公司、合伙、一般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全部制等一般企业形状或形式而 言,是指依特殊法、特地法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2)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 .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
9、肯定政府或公共职能的领域;.如我国的三大政策银行、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包括石油开采和管线输送、铁路等自然垄断领域;非自然垄断性质的法定垄断领域,如航天、军工、邮政、黄金和烟草等的经营; 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为公众利益而实行有掌握的竞争,特许经营未必实行特殊企业的形式,但其中由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私营企业,往往实行特殊企业的形式;中国航空、地铁和轻轨公司;比如中国电信、 中国联通、 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肯定程 度上的中国特色) 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如
10、中国长江三峡工程总公司、日本的国铁清算事业团;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一)假冒(欺诈性交易)行为 1、假冒行为的概念 假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纳欺诈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 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为目的的不正值竞争行 为;依据所造成混淆和误会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假冒行为分为产品假冒行为、质量假冒行为、产品价格假冒行为和外观假冒行为等;2、假冒行为的特点 A、假冒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 服务,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供应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会,误认为是特定经 营者的产
11、品或服务;B、假冒行为表现为对他人商业标示的利用;假冒者假冒的主要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或姓名、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C、假冒行为的本质是欺诈性的;假冒者搭名牌产品的便车,不正值地掠夺他人的商业信誉 和商品声誉,欺诈与之交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3、假冒行为的种类依据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假冒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 、反不正值竞争法有关的内容,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以下几种行 为:a.未经注册商标全部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 近似的商标; b.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c.伪
12、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 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名师归纳总结 a.关于 “ 知名商品 ” ;“ 知名商品 ” 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肯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第 3 页,共 9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b.关于 “特有 ”;“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分性特点;” 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
13、他人商品的行为(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五)商业诽谤行为(诋毁商誉行为)1、概念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侵害其商誉权的行为;“ 详细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值手段,对竞 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减弱其市场竞争才能,并为自己 谋取不正值利益的行为” ;一般说来,商业信誉表现在社会对一个企业的商业道德、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资信及价格水 公平方面的良好评判;其特点有三:一是社会性,即商业信誉主要是人们对一个市场主体的评 价,是社会对市场主体的确定性评
14、判;二是信息性,即商誉在社会中详细表达为一种信息,也 就是说商誉是通过人们的信息传递来传播的;三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商誉却不能直接产生经 济价值; 商誉要产生效益,仍必需通过肯定的中介,如这种商誉只能是通过他人或自己的宣扬,使客户产生信任,而才有可能与自己进行交易;2、商业诽谤行为的特点 A、实施主体必需是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当然是指市场主体,也就是特地从事 相关 商品生产 或者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实施侵害商誉行为,有两种途径:一是经营者自己 亲自实施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二是经营者通过他人或利用他人实施实施侵害商誉的行为;B、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有意;一般认为,过失侵害他人的商誉
15、,并不构成不正值竞争行为(尽管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换言之,竞争法上的侵害他人的商誉的行为,必需是出于有意,而且应当以减弱竞争对手的竞争才能为目的;(七)其他不正值竞争行为 1、通谋投标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以下两类实际上带有垄断行为性质2、限购排挤行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正竞争;3、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 他经营者正值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
16、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对垄断现象的分析:(一)垄断的概念 1、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掌握竞争活动的经济力气;2、垄断代表的是一种依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气,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气;3、垄断者牟取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4、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经济行为;二、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1、含义:第十三条第 协同行为;2 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打算或者其他2、垄断协议必需具备以下的条件:( 1)经营者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或和谐行为;( 2)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名师归纳总结
17、- - - - - - -第 4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3)经营者的行为必需在客观上引起了限制或妨害竞争的成效;十、垄断行为与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区分.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当属于广义的垄断行为的范畴;说有不同仅在行为的形式和法律的规制方法上稍有差异;它们二者之间并无本质的不同,要.但是,不正值竞争行为,就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实施主体不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不肯定具有经济优势,因此,任何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都可以实施;2、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尽相同;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排斥竞争,而不正值竞争的目的主要是通过
18、不正值的手段获得暴利或者减弱竞争对手的竞争才能;3、实施的手段不同;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是凭借自己在市场中的经济位置来实施,在表面上可能符合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规章的,如企业合并、格式合同、商业合作等;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采纳非正常的手段,如欺诈、仿冒、贿赂、巨额奖赏、低于成本倾销等,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的;4、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对垄断和不正值竞争分别进行规制,既有反垄断法,也有反不正值竞争法;即使在“ 合并 ”立法的国家,垄断与不正值竞争在该法中也是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来调整的,而且法律对这两类行为的制裁,也有较大区分;3、降价排挤行为(不正值的低价倾
19、销行为)(1)、含义: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两大要件:主观要件 有排斥对手的目的;客观要件 低于成本价;(2)适用例外: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应留意的几个问题:适用例外是否仅限于 11 条所列的四种情形?(如搬迁)编造适用例外的信息低价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如何认定?编造适用例外的信息低价销产品,应当认定为不当低价销售; 应当认定为假冒行为;总结:适用例外必需在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爱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概述(一)消费着和消费者问题1、
20、消费者概念的内涵(1)消费者是个人,即个体社会成员;(2)消费者是猎取生活资料,满意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3)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通常是有偿) 猎取生活消费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个人;(4)消费者是从经营者手中猎取生活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二、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一)赔偿责任主体1、购买产品时权益受到侵害 销售者; 2、产品责任 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3、接受服务 供应服务的经营者;4、原企业分立、合并的 变更后的企业;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 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6、参与展览会或租赁柜台的经营者,在会议终止或租赁期满后 会议的举办者或柜台出租人;的 广告经营者;7
21、、虚假广告 经营者,但不能供应经营者姓名地址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责任归属1、民事责任(1)特殊责任 双倍惩处性赔偿消法第 49 条: “ 经营者供应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缺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条件: A、责任主体是经营者(广义,含生产者、服务者); B、求偿主体必需是消费者;C、经营者有欺诈的有意;D、经营者实施了欺诈的行为(积极、消极欺诈); E、消费者因受欺诈而购买商品或接受了服务(欺诈结果); 留意法律并未要求
22、以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如何熟悉单罚行为和单诺行为单罚行为,如 “偷一罚十 ”,违反法治原就 私设法律 违法单诺行为,如“全场无假货,假一赔十”,“ 全市最低价,如假赔十” ;对此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单诺行为可能导致不正值竞争,不应当答应;有人认为单诺行为本身就是对订约相对人的单方承诺,故应当承认其效力(2)违反 “三包 ” 商定 责任形式 “修理、更换、退货”,大件仍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3)违反邮购商定 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4)违反预收款 退回预付款,承担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5)提请行政机关认定不合格商品 退货;3、行政责任 4、刑事责任 第八章 产
23、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一)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概述 .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违反法定的义务.1、性质:综合责任;.2、责任性质与主体:.(1)产品瑕疵责任:如违反质量监管法规、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全部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和个人;(2)产品缺陷责任 又称产品责任, 仅限于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的侵权责任;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3、责任发生阶段 (时间) 产品瑕疵责任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的任何环节;陷)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而产品(缺(二)产
24、品质量民事责任 1、生产者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损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就;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急;产品有 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名师归纳总结 要件(重点在于产品缺陷及其分类):第 6 页,共 9 页(1)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与不合格、瑕疵等质量问题是不同的;理论上指产品中存在的不合理危急;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标示说明缺陷(警示缺陷);- - - - - - -精选学习资
25、料 - - - - - - - - - (2)有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3)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2、销售者产品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供应商品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 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各种赔偿”;.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原就,与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就不一样;质量法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就3、产品责任处理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26、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 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 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与消法一样4、产品责任时效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运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恳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 年丢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5、产品缺陷严格责任原就应用中的问题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27、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觉缺陷的存在的;(法只规定了三种,据国外立法、判例及我国的实际情形,应有多种情形)(1)法定情形 A、产品尚未投入流通 国外,有的立法规定:产品交付给其次人,即为投入流通;我国未作规定;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本条规定的意义:生产者不能对非本人的缘由造成的缺陷致损负责,产品的缺陷不是由生产者而是由投入市 场后的其他因素导致的,就生产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
28、一般均不能对抗消费者(和用户);质量法第43 条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实行赔偿之后,认为系 非本人的缘由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在能证明缺陷由使用人自己造成,从而构成免责的,就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产品责任如:A、不当使用;B 、使用人有过失;C、用旧的产品(有严格的使用期、有效期或失效期、法定 参照同类产品的通常使用寿命加肯定时间);强制剔除期, 过期仍使用者; 无期限的其他产品,C、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觉缺陷存在的 进展风险理论;该理论认为,科学技术在不断进展之中,特殊是当今的科学技术,可谓日新 月异,以前的科学技
29、术认为无缺陷的,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被认为是有缺陷的,对于这种缺 陷已经造成的缺失,是人类生产或社会进步必需要的代价,它不能由生产者承担,而应当由社 会分担;换言之,谁由于此种缺陷受到了损害,只能自认倒霉;如加氟的冰箱、空调等电器,高级装修材料等;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保险和赔偿金额太大也在其中;进展风险理论对于爱护生产者的利益,促进产业的进展,非常有益;然而这种理论对于消费者 而言就又显得不公;因此,法律对于进展风险又必需进行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掌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I、生产者的补救义务:包
30、括通知和说明义务、技术补救义务;II 、召回制度:替换部件或产品义务、回收或销毁义务等;2)补充情形 据国外立法、判例及我国的实践,仍有一些情形可以免除或减轻生产者的责任:A 、特异体质 B、第三人过错 C、自甘冒险 明白一下:有人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也是免责的事由;本人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由于,其 一,这并不是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其二,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仅丢失胜诉权,而并未丢失实 体法上的求偿权益(自然债务的权益),故不宜作为免责事由 价格法 第九章 六、 价格形式 .(一)市场调剂价 .1、市场调剂价的定义及特点 .市场调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包含以下几层涵义
31、:.第一,调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其次,市场调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第三,市场调剂价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2、市场调剂价的范畴.价格法 第 6 条规定: “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3、经营者确定市场调剂价的基本依据18 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我国价格法 第 8 条规定,经营者确定市场调剂价的基本依据有两个: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 供求状况;(二)政府指导价.1、政府指导价的定义 .政府指导价, 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范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依据定价权限和2、
32、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形式 .(1)浮动价格;.(2)最高限价;.(3)最低爱护价;3、政府指导价的范畴 .A 、与国民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B、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C、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D、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E、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4、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本依据.(1)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2)市场供求状况;.(3)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需求以及社会承担才能等;(三)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定价权限和范畴制定的价
33、格;.(明白一下) 其基本特点是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对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直接制定价格,和稳固性;有关政府定价的范畴、基本依据及定价的调整与政府指导价格相同;具有强制性第十章宏观调控法一、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定义:调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是法律而不是政策,也不是政策手段;.其次,是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是个别的法律规范或部份法律规范;.第三,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关系;这又包括几个方面的含义: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一)财政关系 .(二)金融调控关系 .(三)国家方案关系 .(四)产业关系 .(五)固定资产投资关系 .(六)对外经济关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