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东地区文化产业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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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模式不可进行正文编辑!前 言文化产业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载体,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先导性、战略性和支柱性的新兴产业。它承载着国家的文化理念、文化价值和文化追求,反映了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将文化产业发展摆在了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明确提出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等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文化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2、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广东文化产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据统计,2013年,我省文化产业及相关法人单位增加值达3011亿元,比上年增长11.3%,连续多年居全国首位。广东的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游艺游戏设备、演艺设备、创意设计等多个领域在全国举足轻重,演出票房名列前茅,民营企业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生力军。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近年,从国家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涉及财政资金扶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园区基地发展、对外文化贸易、文化科技融合等多方面,文化产业领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政策体系。为方便文化行政部门和广大文化企业对文化产业政策的了解和掌握,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社会资本进入文

3、化产业,我们特编印了这本文化产业政策汇编,供相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学习参考。本书选编的政策文件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出台的文件为主,同时选入了国家层面相应领域的文件。在内容编排方面,本书介绍了文化产业综合政策和文化产业与金融、贸易、科技、旅游等产业的融合政策,以使读者对产业政策全貌有初步了解;同时编列了文化产业在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园区(集聚区)认定管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方便读者查找、对照使用。本书在选编过程中得到了省委宣传部及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市文化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因时间所限,本书所选编文件难免有疏漏,且政策具有时效性,请读者留意日后

4、重新修订和新出台的文件。2015年3月编委会名单主 任 胡振国 副主任 李剑先 顾民强 王业群主 编 刘晓阳 杨桂玲编 辑 余 义 程 薇 余华泳校 对 余华泳目录第一章 文化产业综合政策第一节 国家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2.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428号)3.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第二节 广东省政策1.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

5、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2号)3.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若干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宣通201328号)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5.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6.转发省文化厅关于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粵府办201142号)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6、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10.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决定的通知(粤府20144号)11.广东省文化厅印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粤东西北地区文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文办201394号)12.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进步支持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文办201460号)第二章 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第一节 文化金融1.中央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

7、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2.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3.商务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进出口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9191号)4.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217号)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歩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22号)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2100号)(7.关于金

8、融支持广东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广州银发201152号)8.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文市2014144号)第二节 文化贸易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26号)2.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促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外经贸服字201313号)3.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文化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商务服字20145 号)4

9、.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外经贸资字2012561号)5.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发布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第三节 文化科技1.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2.科技部 中宣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的通知(国科发高2012759号)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省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粵办发 20131号)4.广东省人民政

10、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云计算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84号)第四节 文化旅游1.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2.文化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09 34号)3.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旅游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关于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文市201576号)第五节 其他1.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2.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15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

11、进我省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289号)第三章 文化产业资金扶持政策第一节 国家政策1.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2、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节 广东省政策1.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357号)2.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1479号)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142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2

12、107号)5.关于印发广东省文艺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45号)6.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节 广东省部分市政策1.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57 号)2.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行201119号)3.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肇财文201125号)5.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中文广新函201485号)6.关于印发汕头

13、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巿财行201393号)第四章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节 条文摘要一、动漫类二、文化艺术类三、软件、网络、计算机服务四、广告类五、会展类六、广播影视类七、新闻出版类八、旅游、休闲娱乐类九、设计服务类十、文化产业和服务出口十一、文化产品进出口税收十二、其他第二节 政策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

14、条失效。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10.财政部 国

15、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11.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1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13.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第五章 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认定管理相关政策1.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201413号)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产发201019号)3.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产函2010 1169号)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粤文市2013132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

17、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六章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3.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第一章文化产业综合政策第一节 国家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18、机构: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

19、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应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当报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等事项。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

20、后进行核销;切实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安全,严肃处理各类借转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安全稳定。转制后财务制度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制度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四)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

21、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三、关于收入分配(六)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加强对转制后的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七)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四、关于社会保障(八)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2、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九)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十)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

23、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十一)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十二)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

24、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十三)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地方的出版单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机构的人员,转制后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五、关于人员分流安置(十四)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

25、受退休待遇。(十五)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十六)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六、关于财政税收(十七)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

26、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十八)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十九)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27、二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十一)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二十二)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七、关于法人登记(二十四)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

28、使用。(二十五)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八、关于党的建设(二十六)根据中央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

29、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关于财政税收(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二)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

30、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四)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上述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

31、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六)在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七)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

32、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八)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九)加大财政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将文化科技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积极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十)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贴等途径,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出版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

33、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加大对文化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资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机制,促进多层次多业态文化消费设施发展。(十一)认真落实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二、关于投资和融资(十二)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十三)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资核准、银行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

34、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十四)鼓励国有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新基金投资模式,更好地发挥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十五)进一步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鼓励文化企业充分利用金融资源,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推动文化出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贴息。(十六)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变现等办法,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鼓励金融

35、机构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并购融资、订单融资等贷款业务,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金融充分发挥扶持、引导作用,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十七)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文化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十八)探索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

36、励机制,经批准允许有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文化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十九)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二十)探索建立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探索设立文化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三、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二十一)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文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损失经确认后应当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二十二)对于出版、发行单

37、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十三)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二十四)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其用地手续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38、四、关于工商管理(二十五)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具体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国有文化企业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建设,规范总会计师管理,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确保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

39、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特色文化产业是指依托各地独特的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和市场运作,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形态。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对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文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民、乐民、富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良好,但还存在产业基础薄弱、市场化程度不高、知名品牌较少、高端创意和管理人才不足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

40、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精神,加快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传承文化,科学发展。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产业发展尤其是特色街区、特色村镇、园区基地建设中,注重保护乡村原始风貌、文化特色和自然生态,突出传统特点,不搞大拆大建,不拆真建假,不毁坏古迹和历史记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各地特色文化资源和区域功能定位,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发展重点,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构建具有鲜明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体系,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创意引领,跨界融合。加强创意

41、设计,打破行业和地区壁垒,促进特色文化资源与现代消费需求有效对接,加快特色文化产业与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品品质,丰富产品形态,延伸产业链条,拓展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空间。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职能,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特色文化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布局合理、链条完整、效益显著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形成若干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特色文化产业带,建设一批典型带动作用明显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和示范乡镇,培育一大批充满活力的各类特色文化市场主体,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

42、力的特色文化企业、产品和品牌。特色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特色文化产业产值明显增加,吸纳就业能力大幅提高,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动城镇化建设、提高生活品质、复兴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文化软实力等方面作用更加凸显。二、主要任务(一)发展重点领域。鼓励各地发展工艺品、演艺娱乐、文化旅游、特色节庆、特色展览等特色文化产业。工艺品业要在保护多样性和独特性的基础上,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促进特色文化元素、传统工艺技艺与创意设计、现代科技、时代元素相结合。演艺娱乐业要鼓励内容和形式创新,创作文化内涵丰富、适应市场需求的地域和民族特色演艺精品,支持发展集演艺、休闲、旅游、餐饮、购物等

43、于一体的综合娱乐设施。文化旅游业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旅游产品,促进由单纯观光型向参与式、体验式等新型业态转变。特色节庆业要发掘各地传统节庆文化内涵,提升新兴节庆文化品质,形成一批参与度高、影响力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庆品牌。特色展览业要依托各地文化资源,突出本地特色,实现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引导特色文化产业与建筑、园林、农业、体育、餐饮、服装、生活日用品等领域融合发展,培育新的产品类型和新兴业态。(二)发展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带。加强对地缘相近、文脉相承区域的统筹协调,鼓励发展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特色文化产业带。发挥现有区域合作框架作用,建立和完善特色文化产业区域合作机制

44、,加强整体规划,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推动产业要素有效配置,促进区域特色文化产业协同发展。按照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总体部署,依托丝绸之路沿线丰富的文化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建设。持续推进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合理规划、引导实施一批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突出民族文化特色,推进文化与生态、旅游的融合发展,建成国际知名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和有示范效应的特色文化产业带。促进南水北调工程景观与周边生态、文化、旅游资源有机融合,加快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文化旅游产业带。(三)建设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加强规划引导、典型示范,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文化特色不断推出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形成各具特色的文

45、化产业发展格局,建设一批文化特色鲜明、产业优势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对投入力度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示范区予以重点扶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引导各地深入研究评估当地可供产业开发的特色文化资源,提出资源利用和转化规划,推动特色文化产业有序集聚,形成一批集聚效应明显、孵化功能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和集群。通过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国范围内特色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不断增强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文化品格,打造地方文化名片。(四)打造特色文化城镇和乡村。将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承载文化记忆和乡愁,建设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特色文化城镇和乡村。明确城市文化定位和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把特色文化产业项目与城市景观风貌、功能布局紧密融合,形成地域特色,避免千城一面。突出传统特点,彰显文化特色,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乡村原始风貌、自然生态,鼓励文化资源丰富的村镇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建设一批文化特点鲜明和主导产业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乡镇、特色文化街区、特色文化乡村,促进城镇居民、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民就业增收。(五)健全各类特色文化市场主体。培育和引进特色文化骨干企业,发挥其在创意研发、品牌培育、渠道建设、市场推广等方面的龙头作用,带动区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打破地区、行业分割,主动开放市场,鼓励外地企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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