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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一、人身权的概念及分类(一)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比如,某人可能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丧失继承权,但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仍依法手法哦保护,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 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利的基础。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
2、以反问的方式口头表达) ;法人没有名称权,其经营活动就难以正常、有序地展开。(二)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吧人身权分为不同类别,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可以吧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基本也是最具意义的分类。1、 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参见王利明主编: 人格权法新论 ,10 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其含义有三: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所谓固有,是指从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如法人)成立之日起,他(它 )们就享有人格权。而且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
3、从本质上说,人格权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的一种确认,此种确认不考虑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智力、贫或富,也不论非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强弱或者规模大小。换言之,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人格权。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其为人 的根本标志, 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如果自然人不享有人格权,将不时地遭受人身攻击、恐吓与威胁,生命恐无安全之时,生活恐无安宁之日。非自然人的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也莫不如此,无人格权之保障,就无独立自主经营可言。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
4、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特别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人格权也因此被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2、身份权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
5、格。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确切地说, 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因为, 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既享有一定的权利, 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以配偶权为例, 夫妻之间享有同居、要求对方恪守贞操的权利,同时承担同居、自己恪守贞操的义务。在人法 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 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 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 。( 英梅因: 古代法,97 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 现代文明依旧不能也不可能抹去这种色彩,因为家族的子集家庭赋予民事主体以身份,而身份乃身份权的基础。换言之,没有
6、家庭就没有民法意义上的身份,也就没有身份权。但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法治将身份的起源 权力和特权规制为权利和义务,从而更有利于维系家庭及以家庭为源头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该权利的基础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权利;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为民事法律行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 (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 ,490 页。 )亲权的权利主体为父母双方,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父母双方不能行使亲权时,则由监护人行使监护权。但是关于监护权是否属于身
7、份权,在学说上存在争论。否定者认为,父母、亲属以外的自然人、组织甚至政府机关都可以充当监护人,而这些人,难谓其有身份权。(参见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 ,修订版, 151 页脚注,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我们亦采此种观点,身份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权利的取得以特定的身份为基础,而监护权的取得并无此要求,不能因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基于特定身份能够取得监护权,就认为监护权属于身份权。)亲属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具体可划分为:其一,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如父母享有请求成年子女赡养的权利。其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8、之间的权利,如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请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其三,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如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享有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的权利。(参见我国婚姻法第 15、22、23 条之规定。)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同居权,即夫妻双方享有请
9、求对方与自己同居的权利,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忠诚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保持对自己忠诚的权利,(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如恪守贞操;协助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在生活中给予自己帮助、照顾和配合的权利,负有帮助、照顾和配合对方的义务。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与一般人格权想对应而言的。一般人格权, 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与人格相关的各种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如人格自由 (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人格独立(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人格平等(无论其在社会上的身份、财产和地位如何,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和
10、人格尊严(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具体人歌曲,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益。它一一般人格权为基础,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和婚姻自主)、隐私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在这些具体人格权中,身份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和名称权,大家应该都比较熟悉,这些权利受侵犯也容易辨别。所以我们把人格权的学习重点放在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这三项权利上。(一)隐私权1、 概念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
11、的独立地位没有确认,实践中通常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其实隐私权和名誉权并不完全相同。2、 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也就是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一致从事或者不从事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 病史、婚恋史、 身体缺陷、 健康状况、 爱好等。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例如,未经许可,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病例等。(3)个人通讯秘密权即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4)个人隐私使用权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