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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小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小企业在办理开业工商登记后,需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的一种证件,是纳税人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有效证明。 一、开业税务登记(国税和地税联合办理) 开业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以下内容: (一)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一式三份(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提交国税); 4.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附报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一式两份; 3.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提供);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法人单位提供); 5.验资报告原件一式两份(法人单位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以上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
3、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图11-1组织机构代码证表样 (三)办理程序 1.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相关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3.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行政服务中心所发的通知书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以下涉税事宜: (1)携带公章、印鉴、营业执照复印件开设纳税专户; (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办理发票供应资格认定。 图11-2税务
4、登记证办理(国税与地税分别办理)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5、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6、或者同级别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 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
7、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
8、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
9、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