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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对企业的税务登记及年审、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项工作均做了详细说明,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2章税务登记及年审管理 第3条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自行办理,并报财务部主管和总经理备案。 第4条财政、税务登记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
2、申请办理税务、财政登记。2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持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 第5条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企业(单位)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改变。 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4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6条财政、税务登记换证,办理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办理相应手续。1财务
3、部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2每年4月底前(特殊规定除外)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办理时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到财税部门办理。第7条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3章账证管理 第8条每月必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时,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9条为了办理各
4、种税收优惠的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每月根据完税凭证,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填写“报销回单” 入账。 第10条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 造、编造或擅自损毁。 第11条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章发票管理 第12条财务部每月一次定期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其相关发票管理详见发票管理制度。 第5章纳税申报管理 第13条财务部每月(季)自行到各自所属财、税局(所)申报。 第14条相关财务人员必须在税局(
5、所)规定申报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局(所)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局(所)公布的信息为主。 第15条有关财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报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16条每季度结束后日内,财务部根据企业性质填报所属财局、税局要求的报表,并直接到银行交纳税款。 第17条每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分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自行到所属税局申报,多退少补,说明退补原因,补办有关部门付款审批及时向地区企业财务部税务组及主管税务领导反映情况,手续,补交税款。 第6章税务评估管理 第18条财务部
6、门必须每月在纳税申报期间结束后日内把当期纳税申报 表原件一份(盖有税务机关申报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及付款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报送上级主管。 第19条财务部必须每月日前根据企业营业收入情况对当月的税收缴纳 情况进行预测,提供预测表给上级主管,以便尽快组织、调度资金,解决企业缴税资金。 第20条当月如遇到税款较大、资金较紧的情况,财务部门必须在每月日 前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请。 第21条计划外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22条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董事会利润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办理后要把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7章税务检
7、查管理 第23条财务部主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纳税事项情况,出具税收检查结果报告及解决建议,检查结果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24条财务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25条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上级主管,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检查结果复印一份送财务部备案存查。 第8章奖惩管理 逾财务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条26第 期未申报致使税务机关罚款、收滞纳金的,其罚款、滞纳金由当事人负责。 第27条财务部门设专人严格保管好每月的完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原件、税 收缴款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需要时由经办人领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