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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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x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府办发107号)和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与资产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由局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局机关的国有(公共)财产。 其中,按形成方式可分为局机关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局机关使用的

2、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局机关接受捐赠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局机关占用、使用的资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特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的存货。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局机关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设备; (二

3、)办公通用软件及通过市政府、市财政批准或组织专项经费购买的信息系统; (三)公务用车; (四)土地、房屋(含房屋大型修缮)及构筑物; (五)文物、陈列品、图书及档案; (六)办公耗材、燃料、日常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厉行节俭、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原则,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配置与维修、保管与清查、处置与产权管理、监督检查与信息管理等业务活动。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科室、使用科室和财务管理科室各司其职、

4、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六条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对本单位实物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组织拟定局机关国有资产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各科室编制资产新增及维(修)护等采购预算与计划,并负责推动、落实资产采购工作; (三)负责协调各科室办理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维修、调拨、移交、处置等相关审批事宜; (四)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册,编制资产编号、资产台账及卡片等实物档案资料; (五)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不定期检查,提出盘点(盈亏报废等)处理建议; (六)督促整改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

5、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条各科室作为日常使用与保管资产的直接责任单位,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所用资产的完整性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有:(一)负责本科室资产的保管、保养与维护等,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正确使用资产及其卡片信息,及时反馈资产的使用状况并报修; (三)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等工作,负责对本科室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设立资产明细账、对资产正确计价与核销; (二)负责资产采购费用的审核和报销; (三)审核、处理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 (四)参与资产的采

6、购、验收、移交等工作。 第三节国有资产的计价与核销管理 第九条国有资产计价与核销等核算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确定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价值以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一)以支付对价(购建)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二)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捐赠、调拨的资产),其计量金额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三)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四)既没有支付对价

7、、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五)既没有支付对价、又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十一条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是延长使用寿命所发生的改建、扩建或是修缮等后续支出,须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增加其账目价值。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所发生的日常的修理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的支出,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为,应根据办公室提供的相关核准清单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及账务核销处理。 第四节

8、固定资产配置与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局机关国有固定资产的配置坚持调剂优先、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十四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单位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业务科室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填写固定资产配置/维修申请表,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汇总。 办公室资产管理岗与办公室财务财务审核局机关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维修)计划申报表(配置业务类专用资产的,还须提交资产配置需求分析报

9、告,下同)。 第十六条局机关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须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提出资产购置(维修)计划,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维修计划申报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审批。 第十七条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要求设备购置的,由项目主责承办科室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办公室方可组织执行。 第十八条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程序并根据各科室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使用。 第十九条单位内部的资产需要维修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向办公室提出维修申请,按照事前审批流程逐级审

10、批后,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组织实施维修。 第二十条资产配置严格依据预算批复执行,购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按照或参照局机关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资产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五节办公耗材、办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科室填制办公用品需求表。每年初各科室填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非常规公用品还需经科室分管局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紧急的临时需求,由申请科室填制办公用品申购表,经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安排采购。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申请及库存情况,汇总编制单位办公用品申购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参照局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分批次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物品采购到位后,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组织两人以上

11、进行验收、清点入库,经确认无误后资产管理岗登记办公用品管理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在入库完毕后,通知需求科室按需领用,领用人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登记,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按照规定确定办公设备、设施定点维修单位,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订服务协议。各业务科室需维修维护办公设备、设施、更换耗材,需填制办公 设施维修登记表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协议单位安排人员维修、更换。 第六节资产使用、保管与清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购入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依据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编码原则进行编码并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职工离职时,需把本人管理使用的资产须移交本科室相关负责人,科室

12、负责人需将资产移交信息报办公室资产管理岗,对资产归属做相应变更,并出具资产移交清单。 人事科在收到办公室出具的资产移交清单后,方能办理领导、职工的调任、离任、借调、借用、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每年决算前,由办公室将更新维护、签批后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报办公室;办公室依据账套中固定资产账簿对台账中的资产名称、编号、单位价值、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出具固定资产年度对账报告。报告审批及对应后续工作参照盘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盘点工作。盘点前,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编制盘点工作方案,明确盘点时间、范围、方式、人员安排及工作要求等事项,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发清查盘点

13、方案,召开盘点准备会议,传达盘点计划,进行人员的安排和动员,发放盘点表,做好盘点的各方面准备。 此外,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还可以对单位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条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办公室财务、各科室资产使用人员以及科室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实地盘点,并对盘点结果和差异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清查盘点后,办公室编制清查盘点表并签字确认形成实物资产盘点表。办公室与办公室财务根据资产盘点表与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公用品入库明细账及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等进行核查比对。 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资产,由办公室和具体使用科室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建议,落实责任人。办公室对是

14、否存在记账差异进行审核,存在记账差异提交办公室组织拟定处理意见。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办公室按本制度资产处置相关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盘点处置意见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资产管理系统录入或注销信息,办公室财务管理岗负责更新资产相关账务。 资产盘点表、盘点差异表、盘点情况报告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岗和办公室财务分别归档、保存。 第七节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资产存在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报废、报损,所有权或使用权实际已发生转移,盘亏、 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等六种情形,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处置资产、进

15、行产权的转移或注销。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转让、出让、出售、置换等八种。 (一)无偿调拨(划转):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报废: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适合继续使用而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转让:资产占有、使用权人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向其他单位让渡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六)出让:资产所有权人以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七)出售:以对价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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