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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策略政府是国家公权利的重要象征,是国家权威的详细表现形式。政府要行使好手中的公权利,就需要有强大的组织体系来执行,需要有诸多政府公务人员来施行。而要保证政府工作落到实处,杜绝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现象,就要做好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让政府的权利在阳光下运行。一、行政监督的问题 (一)行政监督存在制度缺陷行政监督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与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利,其运行必然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但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却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是法制化程度不够。“法治的精华就是制约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监督唯有以法律规章为后盾,才能有效避免和抵御监督经过中的权利干扰。在我国,行政监督立法滞
2、后,而且范围狭窄。前者导致很多行政监督行为无法开展或难以深化,后者导致很多需要监督的行政活动脱离于行政监督范围之内。 (二)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难以量化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行为形式化的另一原因就是难以用量化的指标来衡量监督成果。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工作是肯定要做的,但怎样做以及做到如何的程度才算完成监督任务却缺乏衡量的标准。这使得监督主体能够用形式化的方式,来对待监督工作,经常出现行政监督主体形式上每年都对政府进行了监督,但是,从没有发现过任何问题,更不用讲通过舆论方式公开政府的问题。政府年年存在问题,却很少能被监督出来,这就使一些不法官员找到了可乘之机,利用本人手中的行政权利谋取私利,置国
3、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腐败行为时有发生,不见减少。监督行为难以量化为行政监督形式化提供了借口。 (三)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缺乏强迫性在我国,政治系统内部的监督主体主要有人大、执政党、司法、监察机关等。他们都具有监督行政权利的功能,但这种监督功能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因而各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主要依靠本身自觉去完成,或在人民群众的要求下去完成,没有外在的压力机制,缺乏强迫性。而行政监督主体理应为人民群众利益去监督行政权利,绝不能仅仅依靠他们的自觉性。由于,要求所有监督主体永远自觉地去监督行政权利是不现实的。现实证实,假如没有外在的压力机制,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就可能仅停留在形式上。二、完善
4、行政监督职能的措施 (一)建立行政监督法律体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与创新,建立起对政府一体化的监督体系,强化行政权利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构建各类监督于一体的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利运行监督体系。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权利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权利机关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执法情况检查、人事任免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还有来自司法机关层面,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和“司法建议等方式对政府及其
5、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权,并且设立了专门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或渎职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政府公权利依法行使。 (二)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促进行政监督职能的完善在我国,由于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多样性的和复杂性,行政监督人员的设置也是普遍和多样的,不仅包括国家监督监察机关,还包括社会团体以及最普遍的人民群众。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行政监督主体,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了监督效果的好坏。目前在我国,出现很多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同流合污,导致监督失去效力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监督主体素质不高又容易受诱惑而导致的。因而,在进行行政监督之前,监督主体必须得
6、到进一步的训练和强化,不但要在知识和能力上提高监督水平,更要学习抵制诱惑,坚守原则。进而为有效监督奠定基础,建立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督队伍,完善监督职能。 (三)合理配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方案配置人大常委会人员组成,合理确定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的比例,同时兼顾委员的学历和专业,适当提高委员的学历水安然平静法律专业比例,目前看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程度还不高,在条件成熟时,能够施行人大常委专职化,人大常委的专职化是指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再在非权利机关的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详细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其他
7、社会组织的职务,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常委的办公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也有条件专门从事常委会的工作,集中精神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推行人大常委专职化,有利于保证委员地位的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有利于专业化监督职能的发挥,只要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强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气力,实行委员专职化,是提升人大常委会监督问责力度的组织保障。 (四)加强社会群体的监督、提高行政监督的力度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我国所有监督中范围最广且最直接的监督方式。监督力度的发挥的遭到一定的限制。如今为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我们必须强化社会群体的监督权利,提高群众舆论监督的力度。首先,群众的特征及其
8、所处地位,国家必须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其监督权利的有效施行,确定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使之遭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国家必须设计有效地群众监督途径,例如近些年施行的政务公开制度,就是政府为了方便接受群众舆论监督而施行的公开透明制度,保障其权利的有效行使。 (五)完善现行法律规定、强迫行政监督的施行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大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政治监督职能,如质询、辞职、罢免、撤销、成立针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并且对于这些职权怎样详细去行使,要有详细的程序性操作的规定。通过完善的法律规定,使行政监督强迫进行,更好的实现行政职能施行。三、结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这全面体现了党和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决心和力度。因而,怎样更好地加强对权利运行经过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保障行政权利正位、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