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理学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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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词说明1、法学: 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讨论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 熟悉成果的总称;2、法律现象 :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3、法理学: 法理学是讨论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 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讨论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 系的理论说明;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社会现象的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看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肯定的价值准就去评判、衡量各种

2、社会现象并形成肯定的价值判定的方法;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体会事实的观看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8、法 :法是由国家特地机关创制的、以权益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10、认可: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章予以承认,给予法律效力;11、法律说明:法律说明是指有权的国家特地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肯定的标准与原就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

3、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行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14、法律规章 : 法律规章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义的一般性规定;是法律中明确给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15、法律规章的规律结构 : 法律规章的规律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章是由哪些要 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规律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16、假定 : 假定是法律规章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章中关于适用该规章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 条件” 或“ 条件假设”;即法律关 17、处理 : 处理也是法律规章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章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

4、于答应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需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 行为模式”;18、法律后果 : 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章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章中对遵守规章或违反规就的行为予以确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 后果归结” 或“ 法律后果归结”;19、权益规章 : 权益规章又称授权性规章,是规定人们可以为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法律规章;20、义务规章 : 义务规章是规定人们必需为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法律规章;21、复合规章 : 复合规章是指兼具授予权益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章;22、强行性规章 : 强行性规章是指所规定的权益、义务具有确定确定形式,不

5、答应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章;23、任意性规章 : 任意性规章是指所规定的权益、义务具有相对确定形式,答应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章;24、确定性规章 : 确定性规章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章来确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本规章内容的法律规章;25、委任性规章 : 委任性规章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章的内容,规定的法律规章;26、准用性规章 : 准用性规章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章的内容,就来使本规章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章;而授权某一机构

6、加以详细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27、调整性规章 : 调整性规章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判,并通过授予权益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章;28、构成性规章 : 构成性规章是以本规章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显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章;29、法律原就: 法律原就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章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固性的原理和准就;30、基本原就:基本原就是表达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就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就的调整范畴更广的法律原就;31、详细原就:详细原就是以基本原就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就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就;32、公理性原就:公理性原就是从社会

7、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就的公理;33、政策性原就:政策性原就是国家在治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34、实体性原就:实体性原就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益、义务安排状态的法律原就;35、程序性原就:程序性原就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益、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就;36、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点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37、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 法源”、或“ 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38、行政法规

8、: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置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39、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打算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0、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41、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4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

9、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和谐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43、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肯定的目的和标准 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44、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的法律创制活动;补充、 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名师归纳总结 45、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依据国家的统一清理、第 2 页,共 12 页支配或法律的规定, 依据肯定的程序, 对

10、肯定时期和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46、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显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47、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48、实体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益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49、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益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50、公法: 公法是关于调

11、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益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 公共利益和上下听从关系、治理关系、 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51、私法: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益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益、自由挑选、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52、衡平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 14 世纪后对一般法的修正和补充而显现的一种判例法;53、法的效力: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12、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就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54、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位阶”;55、法的效力范畴:法的效力范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畴、何种空间范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畴、空间效力范畴和时间效力范畴三个方面的内容;56、法的时间效力范畴: 法的时间效力范畴是指法何时

13、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大事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57、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大事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假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假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形下,我国法律坚持“ 法不溯及既往” 原就;58、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依据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9、法制体系: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

14、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60、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61、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 的一种法的类型, 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过历史和国度的6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依据肯定的标准和原就,依据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63、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治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详细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治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治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

15、关行政治理的地方性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法规;64、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公平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5、权益: 我们可以把权益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66、义务: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证权益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67、应有权益 : 应有权益是权益的初始形状,它是

16、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肯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益需要的权益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益;68、习惯权益 : 习惯权益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从前的社会承传下来 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益;69、法定权益 : 法定权益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就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状存在的权益;又称作“ 客观权益”;70、现实权益 : 现实权益,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益,亦称“ 实有权益”;71、基本权益和义务 : 基本权益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 文化生活和社会 生活中的根本权益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进展、位置直接相

17、关的,不行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 因而也可说是 “ 不证自明的权益和义务”;它们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72、一般权益和义务 : 一般权益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益和义务,是人们在一般经济生活、文 如民法中学问产权、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益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荣誉权,诉讼法中的诉权、辩护权等等;73、一般权益 : 一般权益亦称 “ 对世权益” ,其特点是权益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 社会上的每个人 作为可能的义务人;74、特别权益 : 特别权益亦称“ 相对权益”、“ 对人权益” 或“ 特定权益”,其特点是权益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益主体可以要求义

18、务人作出肯定行为或抑制肯定行为;75、性权益亦称 : “ 原有权益”;性权益是直接由法律给予的权益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益;76、性权益 : 性权益亦称 “ 补救权益” (或救济权益) ,补救权益是在原有权益受到侵害时产 生的权益;77、人权 : 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懂得为“ 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益,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行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益”;78、法律行为 : “ 法律行为” 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但在一般 的法学理论论著中, “ 法律行为” 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 语;79、个人行为 :

19、个人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80、集体行为 : 集体行为是人们有组织的、为;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样的行81、国家行为 : 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意志,即依据国家的政策、法律 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托付而作出的行为;82、角色行为 : 行为者依据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益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83、非角色行为 : 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 就是非角色行为;84、单方法律行为 : 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

20、行为,如遗嘱、赠与、舍弃继承权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惩罚、标准合同等;名师归纳总结 85、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样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第 4 页,共 12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民、法人之间的合同;86、自为行为 : 自为行为指特定权益主体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形下独立作出的行为;87、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指受特定权益与义务主体 被代理人 的托付, 或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88、积极行为 : 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

21、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肯定动作或动作系列;89、消极行为 : 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肯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90、主行为 : 主行为指无需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成效的行为 91、从行为 : 从行为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依附于主 行为之行为;92、抽象行为 :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93、详细行为 : 详细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94、要式行为 : 要式行为是必需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需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成效的行 为;95、非要式行

22、为 : 非要式行为就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96、意志行为 : 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成效与其意志取向一 致的行为;97、事实行为 : 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大事的行为;98、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99、过错 :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有意或者过失;100、民事责任 :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101、行政责任 :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

23、承担的不利后果;102、刑事责任 :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103、诉讼责任: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104、国家赔偿责任: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105、违宪责任:谓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详细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06、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107、无过错责任:

24、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108、公正责任:所谓公正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正,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别的责任;109、职务责任: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 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 来承担责任的;110、个人责任: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名师归纳总结 111、财产责任:所谓

25、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中的赔第 5 页,共 12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偿缺失、返仍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112、非财产责任:所谓非财产责任就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 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113、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114、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详细形式,如刑事惩罚、行政罚款、赔偿缺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详

26、细化;115、制裁:所谓制裁, 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处的法律责任方式;116、补偿 :所谓补偿, 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补偿或赔偿的责任方式;117、强制:所谓强制, 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118、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益、义务关系;119、基本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

27、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120、一般法律关系:一般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益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21、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122、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位置公平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23、隶属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法律关系;124、确定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特定的权益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125、相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

28、于特定的权益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26、性法律关系: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益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127、性法律关系: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益、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128、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益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益主体和义务主体;129、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诞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益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状,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30、法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益或承担义务的团体;131、权

29、益才能:所谓权益才能, 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益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与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需具备的前提条件;132、行为才能:行为才能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益和履行义务的才能;13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益客体和义务客体;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34、法律关系的形成: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益、义务关系, 如订立合同135、法律关系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

30、合同内容136、法律关系毁灭:法律关系的毁灭指的是主体间权益、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137、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毁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38、法律大事:大事又称法律大事, 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毁灭的事实;139、法律行为:行为又称法律行为, 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毁灭的作为和不作为;140、确认式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肯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141、排除式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即不存在某一事实),才能引

31、起肯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142、单一的法律事实: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显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诞生、死亡、舍弃债权等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143、事实构成: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显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144、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状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表达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145、法系:法系亦可译作“ 法族”,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146、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

32、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 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147、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一般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一般法为基础)而进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148、法律继承:所谓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连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149、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取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150、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相伴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33、151、法治:法治这一概念包含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就;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态;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一种抱负的社会状152、法治国家:法治国家, 简洁地说, 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治理社会从 而使权力和权益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它具有以下优点:吸取并突出了“ 善法之治” 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问题它从“ 治国方略” 到“ 社会状态”形式与实质的关系,说明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它能够说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实质问题 权力与权益的合理配置关系;153、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

34、响,是国家权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详细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详细表达;154、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155、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156、利益: 利益的概念及其属性,应当从四方面分析:需要是利益的基础和始因,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利益是个客观范畴;157、利益性平稳:所谓自行性调剂,是指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

35、权益义务对彼主体权益义务的自行性制约,即通过“ 权益 权益” 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整利益的目的,自行性调剂主要表现在私法方面,其价值特点是自由和公平;158、强制性干预:所谓强制性干预,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实行诸如行政治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从而对利益关系进行调整,通过“ 权力 权益” 的关系进行,强制性干预是传统公法原理的一种典型表现,其价值特点在于秩序;159、政策性平稳:所谓政策性平稳,是指法律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加,结合了自行性调剂和强制性干预这两种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爱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稳,通过“ 权益 法 权力” 关系来完成的,法律既对权力进行掌握,又对权益进行约束;

36、折冲性平稳主要存在于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法之中,一折衷和妥协的平稳状态为特点,其价值特点在于社会妥协性;160、少数利益报数原就: “ 少数听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可以少数人的利益可以忽视,对少数人的利益的重视程度恰恰是人权保证的一项重要指标;如不爱护少数人的利益,它就不能自称为公正的法律;161、最小限制原就: 最小限制原就”,是指因公益需要限制人权时,如存在多宗限制手段时,进可能实行最小的形式;162、利益衡量原就: “ 利益衡量原就”,是指在限制人权时,比较因限制人权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当判定得到的利益大雨失去的利用时方可进行限制,否就不能加以限制;163、法的价值: “ 法的价值” 这

37、一术语的涵义因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爱护和增加那些价值,可以称之为法的“ 目的价值”种使用方式用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判标准种使用方式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可称之为法的“ 形式价值”;164、法的价值体系:所谓法的价值体系是指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三个基本特点: 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并没有包括全部的价值,而仅仅包含了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其次, 是由占统治位置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最终,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有法的目的价值、评判价值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38、;165、法的目的价值系统: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 在法的价值系统中,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处于主导位置,其他两个子系统都是为肯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表达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多元性和有序性两方面的重要属性;166 等级结构秩序观167 自由、公平的秩序观168“ 社会本位” 秩序观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社会本位” 秩序观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由于阶级冲突和各种社会冲突的加剧,仅强调个人自由公平的

39、秩序观的马脚越来越明显,于是人们对秩序的摸索开头从个人的角度转向了社会的角度; “ 社会本位” 的秩序强调对社会利益的爱护,个人与社会的和谐;资产阶级试图通过这种秩序的建立和爱护,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削减人民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少阻碍和铺张的情形下享用各种资源,从而保证资产阶级的统治作用;169、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170、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其表达方式是 “ 免于 的自由” (be free from),它强调的是不受社会干预为自由实现的首要条件;171、积极自由:“ 积极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才能,其表述方式

40、是 “ 有 自由” (be free to do);172、效率: 效率价值属于经济范畴,其他价值(如正义、公正、自由等)就属于道德范畴;效率可在多种场合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 其适用适用范畴大致有三种情形:全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这是泛化意义上的效率概念,是效率的一般涵义所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优先原就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依据价值最大化的规律和原就进行配置,促进资源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变;收入安排领域的效率,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原就;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173、法律资源: 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益、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

41、、法律程序等,其中权益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174、社会基本结构: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安排基本权益和义务,打算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75、安排正义: 法律在实现安排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安排正义的原就法律化、制度化,并详细化为权益、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 公正的安排; 在这种权益义务的安排中,基本权益和义务的安排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国家权力在和何种情形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益、科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安排正义的核心问题;176、平均正义: 当安排正义原就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平均正义就开头起作用;惩罚

42、罪责以声张正义是平均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处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 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补偿缺失以复原正义,惩处罪责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而补偿缺失就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犯罪予以惩处外,仍在合同、 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缺失;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复原安排正义;177、作为规章性的正义:罗尔斯将形式正义与社会正义相对应,他的形式正义概念是指公共规章的正规和公正地执行,称为“ 作为规章性的正义”;这主要是关于法律上的形式正义,可以把它与整个 “ 法治”概念相等同,主要包括以下含义:法律规定的行为

43、应当是可能实现的行为;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法无明文不为罪;一些规定自然正义的准就,是用来爱护司法诉讼的正直性的指针;178、抽象正义: 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与详细正义相对应,是一种抽象正义,是指“ 对每个人同样地对待”,全部被考虑到的人必需受到同样的对待,而不管他们是长者或晚辈、健康或虚弱、富有或贫困、正直或可耻、有罪或无罪、名贵或卑贱;179、实质非正义 : 一般来说,实质非正义有两种情形严格执行了实质上非正义的法律,在这里, 法律违反了实质正义,尽管在执行的时候是符合形式正义的;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没

44、有依照法律本身所顶的规章或原就办事而导致非正义,在这里, 既违反了实质正义,有违反了形式正义;对于种情形,只要不正义的法律没有超过肯定的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具有肯定的约束性;对于种情形,将受到的声讨是显而易见的 180、法的创制 : 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畴内,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补充、 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特地性活动;法律的创制也可以称为“ 法的创立”、“ 法的制定”;181、立法体制 : 立法体制, 又称为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 它既包括中心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心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的划分制度和结构;安排国家立法权的问题;法律创制体制解决的是如何182、立法指导思想 : 所谓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社会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 及至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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