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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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学习必备 欢迎下载法理学导论名词说明1. 法学:讨论法律现象的学问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 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2. 法理学:讨论全部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就和制度的学问;3. 法学体系:也称为“ 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应然法:指“ 应当是怎么样的法”,即依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抱负或理念状态的法;又称抱负法或理念法;5. 实然法:指“ 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

2、法,有时也被称为“ 实际的法”;6. 法的内容: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7. 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状,诸如“ 法典” 、“ 判例法” 、“ 习惯法” 等等;8. 法律权益: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畴;9. 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10.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显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11. 不成文法:有学者称之为非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

3、、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习惯法是由习惯被国家给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国家给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12.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是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13.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进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14. 一般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殊是它的一般法为基础而进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一般法法系内部包括英国法

4、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15. 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就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16. 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懂得;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7.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据并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治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名师归纳总结 18.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我国经济特区依据国家授权法所制定的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第 1 页,共 4 页19.法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

5、分为如干不同的种类;20.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21.特殊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22.实体法:规定主要权益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学习必备 欢迎下载23. 程序法:保证权益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24. 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畴内的法律;25. 国际法: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26. 公法: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凡涉及公共权益、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听从关系、治理关系

6、、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27. 私法:民法法系的一种法的分类;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益、自由挑选、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28. 法的效力:简洁地说,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谨力;通常包含广狭二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全部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仍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29. 法的效力范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谨的后果;30.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大事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7、题;假如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假如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31. 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答应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章和法律原就;32. 法律规章:以肯定的规律结构形式详细规定人们的法律权益、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33. 法律原就:为法律规章供应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就的一种法律规范;34.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依据肯定的标准或原就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如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35. 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依据肯定的标准或原就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

8、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36.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肯定法的成效的行为;37. 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殊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38. 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关系;39.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肯定权益的享有者和肯定义务的承担者;40.权益才能:又称权义才能(权益义务才能),是指能够参与肯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肯定权益和承担肯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益、

9、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41. 行为才能: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益和履行义务的才能;42.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益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权益与法律义务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详细落实;43.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益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44. 法律事实: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毁灭的客观情形或现象;45. 法律责任:行为主体由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商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名师归纳总结 46.过错责任: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第

10、2 页,共 4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学习必备 欢迎下载47. 无过错责任: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以损害结果为判定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48. 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的活动;49. 法律责任的免除:由于显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答应的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50. 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处措施;51.立法:

11、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中包括中心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两大部分;广义的立法是包括全部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52. 立法权:是肯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53. 立法体制:有关立法权限的划分所形成的结构和制度;54. 立法程序:有权立法的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需遵守的法定次序、步骤和方法;55.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56. 非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称,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

12、的过程中发布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打算等;57. 规范性文件系统化: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58. 法律清理: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肯定时期和范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59. 法律汇编:将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肯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60. 法律编纂: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冲突、冲突、重叠的部分,增加相宜的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备的法律;也称法典编纂;61. 法的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详细来说是指通过执法、

13、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详细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62.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63.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详细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特地活动;64.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益,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65. 违法:亦称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才能的主体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肯定社会危害性,依照现行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66.法律监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地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

14、施所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67.法律推理:狭义的法律推理,实际上是指司法判决推理,也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是法律论证活动;它是以确认的详细案件事实和援用的法律规范这两个已知判定为前提运用推理为司法判决供应正值性理由;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学习必备 欢迎下载68. 法律说明:是指肯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69.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特地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的特点;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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