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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 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 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
2、内行政、外交等 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 规范。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 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 稳定性原理和准则。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 义务的区分。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 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
3、具。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 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 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 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 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 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 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相同的历史渊源、存在样式和 运行方式。)17、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法律渊源不同、法律结构不
4、 同、法官权限不同、法诉讼程序不同。18、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19、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包括秩序、自由、平等、人 权、正义)20、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 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21、自由: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22、平等:是指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23、人权: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最普遍性、 本源性、综合性。)24、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25、法律: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5、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 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一般都称为既定法。(如刑法劳动合同法 等)26、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 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7、法律解释: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28、立法解释: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 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9、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 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 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
6、解释。)30、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 法律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31、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 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 熟的情况下将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法规多称为条 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 理条例等)32、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其制定者都是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个地方的 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 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 的开头多观,有地方名字。
7、(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33、部门规章:其制定者都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 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 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 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 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34、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应然)35、法的实效:指法产生了法期望的实际效果。(实然)36、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实现以及对其 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的溯及力:指新
8、法 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37、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 效力。38、法的对人效力: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39、法的效力等级:也叫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应制 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40、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4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 者。(自然人、组织、国家。)42、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43、行为能力: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44、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
9、向的对 象。45、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6、法律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 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权利:要求他 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47、法律义务: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 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义务:应 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48、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现 象。49、法律行为:是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 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50、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 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5
10、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 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 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52、法律技术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 律问题的专门方法。53、国体:人民民主专政。54、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5、法律意思: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 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态度和评价,以及 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56、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 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57、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 管理权、履行法定
11、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58、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59、法律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 组织、法人和公民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承担责任的活动。60、法律实施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 个人等依法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活动的合法性所进 行的监督。61、法律监督: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62、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 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的。63、法的移植: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 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 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