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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概述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倾销与反倾销法律制度 二、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立 三、WTO反倾销协议(二)WTO反倾销协议2、产业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第4.1条将“国内产业”定义为: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其产品产量占该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 产业损害存在分三种情况:一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三是国内有关新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 表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以事实为基础。 (二)WTO反倾销协议3、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反倾销协议对反倾销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1)申请人申
2、请。(2)主管当局审查立案。 3、反倾销调查的程序。 (3)公告和裁定。主管当局在正式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发布立案公告。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对反倾销案的裁决一般分初裁和终裁两个阶段。 (4)行政复审。 (5)司法审查。(二)WTO反倾销协议 4、反倾销救济措施 有三种: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 临时措施,是指在初步裁决确认存在倾销和损害的事实后,主管当局为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所采取的临时性反倾销措施,主要有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等。 价格承诺,是指进口方主管当局与出口商之间达成协议,由出口商承诺主动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以
3、消除倾销产业损害,主管当局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二)WTO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税,是主管当局于反倾销终裁后,在正常关税以外,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其税率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5、争端解决。 除反倾销协议另有规定,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该协议规定的反倾销协商和争端解决。第二节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简介年)简介 一、2004年条例的框架 二、2004年条例对2002 年条例的主要修订一、2004年条例的框架 2004年条例共有六章59条。 第一章 总 则 (1-2) 第二章 倾销与损害 (3-12) 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13
4、-27) 第四章 反倾销措施 (28-47) 该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28-30) 第二节 价格承诺(31-36) 第三节 反倾销税(37-47) 第五章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49-52) 第六章 附 则(53-59)二、2004年条例对2002年条例的主要修订1、统一反倾销案件的调查机关。2、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所谓反倾销案中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得
5、失。二、2004年条例对2002年条例的主要修订3、增加了有利于追溯征税的措施。4、某些文字的修改,使条款更严谨,准确 第三节第三节 反补贴条例反补贴条例n 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2004年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n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概念一、补贴与反补贴的概念n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n 反补贴是指一国依法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贸易救济行为。 第四节第四节 反补贴条例反补贴条例n 二、补贴与损害的确定二、补贴与损害的确定n (一)补
6、贴的确定(一)补贴的确定n 财政资助包括: 1、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2、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3、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4、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一)补贴的确定(一)补贴的确定n 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专向性补贴为:n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
7、补贴; 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n 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n 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n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二、补贴与损害的确定二、补贴与损害的确定n (二)损害的确定(二)损害的确定n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n 国内产业 n 同类产品 n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
8、业部进行。 (二)损害的确定(二)损害的确定n 1、损害审查的内容和方法n 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审查事项是:n (1)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2)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n (3)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4)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5)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6)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二)损
9、害的确定(二)损害的确定n 2、累积评估的条件和方法n 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1)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2)根据补贴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n 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的补贴;但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补贴进口产品的微量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不足产品价值的补贴。三、反补贴调查和裁决三、反补贴调查和裁决n (一)调查的发起和立案(一)调查的发起和立案n
10、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n 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n 二是依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n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三、反补贴调查和裁决三、反补贴调查和裁决n (二)调查的进行(二)调查的进行n (三)调查的结束、延长和终止(三)调查的结束、延长和终止n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个月。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n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n (2)没有足够证据
11、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n (3)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n (4)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n (5)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6)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三、反补贴调查和裁决三、反补贴调查和裁决n (四)裁定四)裁定n 裁定分为初裁和终裁。四、反补贴措施四、反补贴措施n (一)临时反补贴措施(一)临时反补贴措施n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补贴措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n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
12、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四、反补贴措施四、反补贴措施n (二)承诺(二)承诺n 承诺是指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的修改价格的承诺。n 四、反补贴措施四、反补贴措施n (三)反补贴税(三)反补贴税n 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n 下列三种情形并存的
13、,必要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之日前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1、补贴进口产品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增加;2、此种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3、此种产品得益于补贴。五、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五、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n (一)期限(一)期限n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n (二)复审(二)复审n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
14、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n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对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n 第五节第五节 保障措施条例保障措施条例n 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2004年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n 一、保障措施的概念一、保障措施的概念n 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国政府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实施的临时限制措施
15、。第五节第五节 保障措施条例保障措施条例n 二、损害的调查与裁决二、损害的调查与裁决n 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n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三、保障措施三、保障措施n 广义的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狭义的临时保障措施。n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天。n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
16、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四、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四、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n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1、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2、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3、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4、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年。 四、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四、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n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n 对同一进口产
17、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天或者少于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1、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年; 2、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次以上保障措施。复习思考题 名词解释: 反倾销、倾销的产业损害、价格承诺、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补贴、反补贴措施的承诺、保障措施 思考题: 1、简述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制度。 2、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哪些? 3、2004年条例对2002年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4、谈谈你对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 5、试述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问题。 6、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专向性补贴主要有哪些? 7、简述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延长期限的条件。 38 结束语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