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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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

3、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八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

4、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四章 硕士学位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4、发表(含录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复旦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具体文件

5、执行)。第十条 课程学习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要求:1、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

6、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3、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第十二条 学位的申请与学位申请的受理、考查: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系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

7、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应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2、学位申请的受理: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3、学位申请的考查:该考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学位论文的考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考查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阅,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

8、第十一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中; 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2至3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3名,其中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中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人,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

9、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5、论文经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

10、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6、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致认为申请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果,其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7、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第十五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2、学位论

11、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暂缓学位申请的要求。暂缓学位申请的最长期限为自答辩举行之日起1年,超过1年不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未提出暂缓学位申请要求或放弃学位申请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能对已提交的学位申请搁置不议;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第五章 博士学位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

12、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本专业文章;5、本款同本细则第九条第4款。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要求:1、学术学位的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

13、、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博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2、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2款;3、博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第十九条 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考查,同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阅,指导教师应以本

14、细则第十八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中; 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2个月聘请3至5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评阅人)有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评阅人中,外单位专家一般不少于半数,其中外地专家不少于1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多数);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博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7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推荐人不能聘为答辩委员

15、会成员),成员应当是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成员中至少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申请人应在答辩前1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

16、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5、论文经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6、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在申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情况下,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7、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

17、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建议。2、本款同第十五条第2款;3、校学位办公室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对学位申请予以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5、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

18、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任何人均可对相应的决定提出异议。公示异议期结束,学校应当在60日内向经公示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2年内通过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学位【2010】14号)的要求,负责我校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审提名工作,并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 拟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告;(二) 拟授人士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三) 拟授名誉博士学位呈报表;(四) 拟授人士简历及其

19、公开出版的著作目录或者其重要事迹列表;(五) 了解拟授人士、熟知其活动或研究领域及其贡献的知名教授或者知名人士五人的推荐信,其中应包括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的推荐信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二人的推荐信;(六) 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七)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人士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提出拟授人士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我校可根据需要举行授予仪式,向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在授予仪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情况的书面

20、报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七章 有关异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系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院系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提出的异议,依据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

21、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博士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复核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

22、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其他第三十一条 除特定的外国语言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外国留学生或全英文项目的学生,也可以用英文撰写论文;其他需要用非中文撰写论文的情况,必须于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硕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3000字,博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6000字)。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

23、学位。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开始。 第三十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与相应学位研究生的要求一致,具体工作程序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另行制订。第三十五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将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会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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