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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自主创新,贯彻全市“三高”企业发展大会、金融产业促进大会、新经济大会等部署精神,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成果转化基金为政策性投资基金,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宗旨,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加速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的。第三条 基金规模。成果转化基金目前规模
2、2亿元,后续增资视投资情况按年度追加。成果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一)财政科技发展经费;(二)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收益;(三)其它符合政策性投资要求的资金等。第二章 支持对象第四条 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两类初创期企业:(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景良好,但处于偏前期或中试阶段,需要融资进行成果转化,经过基金五年扶持后,能有较大发展,创业者有能力回购股权或社会资本愿意接盘的企业。(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景良好,但初期估值低,创业者还不愿让风险投资介入,经过基金五年扶持后,能有较大发展,创业者有能力回购股权或愿意向社会出让部分股权的企业。本
3、办法所指初创期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在我市注册运营的非上市独立企业法人,成立期限在1年以上、7年以内;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第三章 基金运营第五条 成果转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模式,遵循“政策性、引导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营。第六条 成果转化基金每年投资两批,采取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具体方式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而确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所持股份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且基金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
4、与企业具体经营、不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也不承担企业债务。(一)直接投资是指成果转化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促进科技人才以优秀成果创新创业,投资额以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0%为限。(二)跟进投资是指成果转化基金在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后,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机构相同。第七条 成果转化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第八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支持期限一般为5年。股权投资主要通过原股东回购和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一)原股东优先回购:成果转化基金投资5年内或投资期满,由原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原值加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回购
5、。(二)投资期满且企业未上市的:基金管理机构应要求被投企业强制回购,回购价格按双方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执行。(三)如被投企业投资期满拒不履行双方所签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经基金管理机构发函催款两次后仍拒不配合或恶意拖欠回购及相关款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诉讼保全、起诉等司法措施,并由市科技局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九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成果转化基金可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于投资国债或银行定活期或结构性存款等无风险项目。第十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费、投资奖励和其它必要开支后留存在基金托管银行专用账户,专户核算,全部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第十一条
6、被投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强制退出:(一)股权投资资金拨付至被投企业账户6个月以上,被投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的;(二)被投企业违反投资协议中相关强制退出条款约定的;(三)被投企业资产或者或实际控制人股权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的;(四)被投企业被勒令停止营业超过一个月的;(五)投资期满,原股东未能履约回购的。如发生上述情况时,被投企业应妥善处置基金所持股权,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完成股权转让等相关手续,且转让价格不低于根据基金以所投时间计算的本息之和,并履行所有必要程序以确保投资基金的退出,因退出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被投企业承担。第四章 基金管理第十二条 基金的决策机构及职责基金设立成
7、果转化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成果转化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理事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主要职责如下:(一) 审议成果转化基金管理、考核等基本管理制度;(二) 确定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三) 审议成果转化基金投资项目;(四)审议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奖励;(五)审议成果转化基金合作机构;(六)审议基金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科技局。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或修订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并上报理事会审议;(二)指定成果转化基金的受托银行;(三
8、)委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相关决议代行出资、与被投企业和受托银行签订协议等;(四)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五)审核上报拟投资企业;(六)审定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七)审查成果转化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审核年度损益报告;(八)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成果转化基金当年工作情况和第二年工作计划。第十三条 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在厦门市科技局业务指导下的厦门海峡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海峡科创”)为监管机构指定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基金以其注册资本的形式注入该管理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投资项目的调查评估、投资管理、投资退出以及其它授权的事项,其主要职
9、责是:(一)代表出资人行使权利,执行基金监管机构决策;(二)拟投资企业的遴选、尽职调查、专家评审;(三)对基金所投企业进行投后跟踪管理工作;(四)负责资金的投资、用途监管等工作;(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六)每半年向监管机构提交基金半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分析、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出具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分析报告、并向监管机构提交经第三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专项年度审计报告。(七)负责科技金融政策宣传、培训等监管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十四条 加强对拟投企业风险控制,建立个人及企业征信机制为进一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基金可增加对申报
10、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及企业征信的核查,明确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回购能力和回购意愿,相关费用由申报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基金管理机构可要求被投企业利益相关人及其配偶采取对基金回购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
11、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厦门市以外的股权投资;(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十七条 为切实发挥成果转化基金的政策性投资的属性,本着扶持初创期企业并考虑适当性和政策性原则,不对单个企业进行考核。根据初创期企业的发展情况,成果转化基金的风险容忍度定为15%。当基金投资损失达到基金规模的15%时,基金管理机构须暂停投资活动,及时向基金监管机构报告,由基金监管机构决定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第十八条 基金出现损失时,若基金管理机构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及项目相关人员不承担相关损失责任:(一)投资前按程序对项目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符合管理办
12、法要求;(二)投资项目已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三)已办理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四)项目完成后,按程序对项目进行了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五)项目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预警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六)因市场、政策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第十九条 监管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运行进行监督,对基金管理机构在合法合规履行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若基金投资项目出现风险损失时,经诉讼等司法程序确认实际损失后,由基金股权管理机构上报监管机构后处理。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基金每年按基金当年度新增投资额的4%与存量实际投资额的3%之和安排基金管理费给
13、基金管理机构,主要用于基金管理机构运营支出、基金的政策宣传、专家评审、专业性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投后跟踪管理等。前款的当年度新增投资额是指当年度签订的投资协议的金额。管理费按每自然年度分上、下半年两次按时足额拨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率,提升对海峡科创对政策性基金以市场化机制运营的激励,根据当年基金运营情况,经基金监管机构批准,成果转化基金可按基金自然年度实际回购收益的30%,即回购金额扣除实际投资额后的收益部分的30%作为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投资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成果转化基金操作规程并报市科技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15 6号)同时废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