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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防控新冠肺炎(2)行为人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以及有无殴打、侮辱、虐待、捆绑、使用械具 等情节。 13 【侮辱罪】 【诽谤罪】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 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贬损他人名誉 的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实施本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29 罪行为,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 家利益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的,可以按照公诉
2、案件程序审理。 14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 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随意殴打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疫情防控人员,严重妨害 医疗、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防护器具、医疗设备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在医疗卫生机构、隔离点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审理该类案件, 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1) 行为人是否属于无事生非、 借故生非, 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妨害医疗、疫情防控工作,是否达到情节 恶劣的程度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
3、乱的后果。 行为人寻衅滋事, 推搡、 撕扯医务人员或损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 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的, 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在医疗卫生机构等场所违规停放尸体、 私设灵堂, 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 置传染病患者尸体,严重影响医疗、疫情防控工作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同时构成危害公 共安全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 隔离点等场所社会秩序, 致使医疗、 疫情防控等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
4、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聚众扰乱医疗卫生 机构等场所社会秩序的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致使生产、经营及医疗、疫情防控等工 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16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 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从重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 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1) 行为人是否带头或积极参加哄抢行为; (2)行为人所哄抢物资的价值,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哄抢物资数额虽未达 到三千元,
5、但造成延误治疗等严重后果的,视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 者、 疑似患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非 法行医; (2)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造成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 (三)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三)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1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 伪劣的
6、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0 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 用器材罪定
7、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生产、销售的疫情防控产品、物资是 否属于医疗器械或医用卫生材料; (2)涉案物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对涉案物品是否为伪劣 产品、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货物价值存在争议的, 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3)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产品系伪劣商品,主要 审查进货渠道、价格、销售方式以及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 (4)涉案产品是否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9.【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经防治、防护用品注册商标所 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非法
8、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 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治、防护用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 相同; (2)使用行为是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3)行为人的经营数额、销售数额。对 于涉案防治、防护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根据案件客观情况酌情从轻处 罚。 20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
9、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 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致使多人上 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 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等相关国家规定; (2)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上当受骗人数及损失数额,行为 人是否曾因虚假广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以及是否有虚假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人 身伤残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明知他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假药、劣药 或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行为, 或者
10、明知他人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行为而提供广告 宣传帮助行为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21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 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个人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 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1 依法从重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国家规定; (2)涉案产品的真伪、 质量、进货渠道、购销价格以及政府限价、指导价及市场一般行情; (3
11、)非法经营数额和违 法所得数额。因生产、销售成本大幅度上涨导致定价过高的,可不认定为哄抬物价的行为。 22 【竞合的适用】上述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 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假冒 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依法从严惩处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四)依法从严惩处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 2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与新型冠状 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而 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
12、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散布或者组织、 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精准、恰当处置。行为人编造、散布的信息内容有一定根据, 并非完全捏造,其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不得 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编造、传播的信息、恐怖信息 内容是否虚假; (2)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
13、编造、传播; (3)行 为人的行为有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 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4.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者未履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有关疫情的虚假、违法 信息大量传播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 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
14、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未履行; (2) 行为人是否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 正; (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致使有关疫情的虚假、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五)依法从严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五)依法从严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 2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5、分别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2 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违反 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捕猎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 (2)捕 猎方式、捕猎行为对野生动物迁徙、栖息、繁殖的危害,特别是此类行为对公共安全、人民 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 除对直接实施猎捕的行为人依法惩处外, 要依法追究故意贩卖、 运输、 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人的刑
16、事责任,实现全链条打击。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 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 以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对明知他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 长期性、经常性多次向他人收购被猎捕野生动物的收购者,应当以非法狩猎罪共犯论处,同 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对以食用为最终目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非法捕猎、运输、加工、销售
17、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和非法购买、 销售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 依法 从重处罚。 (六)依法严惩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六)依法严惩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 26 【诈骗罪】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以及 假借救治传染病、防控疫情名义骗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或者社会捐助款物,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主观故意,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货源、是否具备供货能力、所获财物的实际用途 等; (2)诈骗是否同时存在既遂
18、和未遂的情形。 对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或者骗取救济、医疗专项款物,数额接近六千元、六万元、 五十万元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或认定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利用通讯工具、 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的,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规定确定定罪量刑标准。 27 【污染环境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 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刑 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
19、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随意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是 否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规定;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污染环境; (3)行为人是否有 严重污染环境的故意。对此,应根据行为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认知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3 程度以及污染方式、损害后果等综合判断。 28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 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 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
20、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防控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 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 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3)涉案款物是否为特定款物。同时,严格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 定定罪量刑的标准。 29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 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
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 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行为人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 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人是否具有防控疫情相关工作职责; (3)
22、 渎职行为与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0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 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审理该类案件, 应着重审查以下事实证据: (1) 行为人是否属于从事实验、 保藏、 携带、 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是否对新型冠状病毒毒种具有管理权限; (2)行为人的行为 是否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 且后果严重。 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传播或者造成 人员重伤、死亡以及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后
23、果严重。 四、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1 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严格控制对妨害疫情 防控相关犯罪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被告人,符 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加大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刑处罚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犯 罪违法所得, 坚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非法获利。 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 求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的职业禁止。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4 32综合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事实,定罪量刑时既要考虑犯罪数额、对象、损害后 果等一般情节, 也要考虑犯罪发生的特殊时期、 地点以及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
24、传播等造成的 危害后果,避免唯数额论。要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因实施相关违 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后又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感 化、挽救方针,对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罚。 五、其他要求 33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协调配合,畅通指定管辖、案件 移送、涉案款物移交等工作渠道,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积极会商处理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 案件的法律适用难题, 及时通报重点个案的查处情况。 对审理中发现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违法及犯罪线索,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加强与医疗主管、卫生防疫等部门沟 通
25、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案件审理中的专业问题。 34 坚持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落实司法公开各项要求,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既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旗帜鲜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的典型案件, 有效震 慑犯罪分子, 切实增加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 实现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 一。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5 2020 七、新冠肺炎相关七、新冠肺炎相关 医保优待医保优待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6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2020 年 1
26、月 22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党中央、国务 院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全力做好防控工作。李克强总理也对此作出批示,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进行专门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 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
27、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凡是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 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 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 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 算, 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 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28、的肺炎诊疗方案的, 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 可预付部分资金, 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 算指标,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 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 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 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省(区、市)医疗保障局 自 1 月 31
29、 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本省(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报 告。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 年 1 月 23 日 人社部函2020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财政厅(局) 、卫生 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 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 现就在此次新
30、型冠状病 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 应认定为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 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 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 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鉴定
31、政策系列电子书 23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 年 1 月 24 日 人社厅明电2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 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
32、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 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 医学观察期期满、 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 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
33、活费标准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 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 加大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39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2020 年 1 月 26 日 肺炎机制发20208 号) 各
34、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 挥部) : 为指导各地科学、 规范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现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 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张树彬 联系电话:010-6879235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应当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实施。 一、组织领导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工作机制(领
35、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并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由全国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发动具有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专家,组 建心理救援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 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协调下, 有序开展紧急心理危机 干预和心理疏导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将心理危机干预纳入疫情防控整体部署,以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伤害、促进社会 稳定为前提,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二)针对不同人群实施分类干预,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实施帮助者和受助者 均应当注意避免再次创伤。 三、制定干预方案 (一)目的。 1为受影响人群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4
36、0 2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心理危机干预; 3积极预防、减缓和尽量控制疫情的心理社会影响; 4继续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 (二)工作内容。 1了解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及时识别高危人 群,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如自杀、冲动行为等。发现可能出现的群体心理危机苗头,及时 向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并提供建议的解决方案。 2综合应用各类心理危机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3培训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4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工作。 (三)确定目标人群和数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人
37、群分为四级。干预重 点应当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四级人群。 第一级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住院治疗的重症及以上患者) 、疫情 防控一线医护人员、疾控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二级人群: 居家隔离的轻症患者 (密切接触者、 疑似患者) , 到医院就诊的发热患者。 第三级人群: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如家属、同事、朋友,参加疫情应对的 后方救援者,如现场指挥、组织管理人员、志愿者等。 第四级人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疫区相关人群、易感人群、普通公众。 (四)目标人群评估、制定分类干预计划。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识别区 分高危人群、普通人群;对高
38、危人群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对普通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五) 制定工作时间表。 根据目标人群范围、 数量以及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数, 安排工作, 制定工作时间表。 四、组建队伍 (一)心理救援医疗队。可单独组队或者与综合医疗队 混合编队。人员以精神科医生为主,可有临床心理工作人员和精神科护士参加。有心理 危机干预经验的人员优先入选。单独组队时,配队长 1 名,指派 1 名联络员,负责团队后勤 保障和与各方面联系。 (二)心理援助热线队伍。以接受过心理热线培训的心理健康工作者和有突发公共事件 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志愿者为主。 在上岗之前, 应当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 心理援助培训,并组织专
39、家对热线人员提供督导。 五、工作方式 (一)由精神卫生、心理健康专家及时结合疫情发展和人群心理状况进行研判,为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为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 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与督导,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二)充分发挥“健康中国” 、 “12320” 、省级健康平台、现有心理危机干预热线和多种 线上通讯手段的作用, 统筹组织心理工作者轮值, 提供 7*24 小时在线服务, 及时为第三级、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41 第四级人群提供实时心理支持,并对第一、二级人群提供补充的心理援助服务。 (三)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根据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人群的需求和
40、实际困难提供社会支持。 附件: 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要点 一、确诊患者 (一)隔离治疗初期。(一)隔离治疗初期。 心态:心态:麻木、否认、愤怒、恐惧、焦虑、抑郁、失望、抱怨、失眠或攻击等。 干预措施:干预措施: 1理解患者出现的情绪反应属于正常的应激反应,作到事先有所准备,不被患者的攻 击和悲伤行为所激怒而失去医生的立场,如与患者争吵或过度卷入等。 2在理解患者的前提下,除药物治疗外应当给予心理危机干预,如及时评估自杀、自 伤、攻击风险、正面心理支持、不与患者正面冲突等。必要时请精神科会诊。解释隔离治疗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患者树立积极恢复的信心。 3 强调隔离手段不仅是为了更好地观察
41、治疗患者, 同时是保护亲人和社会安全的方式。 解释目前治疗的要点和干预的有效性。 原则:原则:支持、安慰为主。宽容对待患者,稳定患者情绪,及早评估自杀、自伤、攻击风 险。 (二)隔离治疗期。(二)隔离治疗期。 心态:心态:除上述可能出现的心态以外,还可能出现孤独、或因对疾病的恐惧而不配合、放 弃治疗,或对治疗的过度乐观和期望值过高等。 干预措施:干预措施: 1根据患者能接受的程度,客观如实交代病情和外界疫情,使患者作到心中有数; 2协助与外界亲人沟通,转达信息; 3积极鼓励患者配合治疗的所有行为; 4尽量使环境适宜患者的治疗; 5必要时请精神科会诊。 原则:原则:积极沟通信息、必要时精神科会诊
42、。 (三)发生呼吸窘迫、极度不安、表达困难的患者。(三)发生呼吸窘迫、极度不安、表达困难的患者。 心态:心态:濒死感、恐慌、绝望等。 干预措施:干预措施:镇定、安抚的同时,加强原发病的治疗,减轻症状。 原则:原则:安抚、镇静,注意情感交流,增强治疗信心。 (四)居家隔离的轻症患者,到医院就诊的发热患者。(四)居家隔离的轻症患者,到医院就诊的发热患者。 心态:心态:恐慌、不安、孤独、无助、压抑、抑郁、悲观、愤怒、紧张,被他人疏远躲避的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42 压力、委屈、羞耻感或不重视疾病等。 干预措施:干预措施: 1协助服务对象了解真实可靠的信息与知识,取信科学和医学权威资料; 2鼓励积极
43、配合治疗和隔离措施,健康饮食和作息,多进行读书、听音乐、利用现代 通讯手段沟通及其他日常活动; 3接纳隔离处境,了解自己的反应,寻找逆境中的积极意义; 4寻求应对压力的社会支持:利用现代通讯手段联络亲朋好友、同事等,倾诉感受, 保持与社会的沟通,获得支持鼓励; 5鼓励使用心理援助热线或在线心理干预等。 原则:原则:健康宣教,鼓励配合、顺应变化。 二、疑似患者 心态:心态:侥幸心理、躲避治疗、怕被歧视,或焦躁、过度求治、频繁转院等。 干预措施:干预措施: 1政策宣教、密切观察、及早求治; 2为人为己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 3服从大局安排,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情况; 4使用减压行为、减少应激。 原则:原
44、则:及时宣教、正确防护、服从大局、减少压力。 三、医护及相关人员 心态:心态:过度疲劳和紧张,甚至耗竭,焦虑不安、失眠、抑郁、悲伤、委屈、无助、压抑、 面对患者死亡挫败或自责。担心被感染、担心家人、害怕家人担心自己。过度亢奋,拒绝合 理的休息,不能很好地保证自己的健康等。 干预措施:干预措施: 1参与救援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了解应激反应,学习应对应激、调控情绪的方 法。进行预防性晤谈,公开讨论内心感受;支持和安慰;资源动员;帮助当事人在心理上对 应激有所准备。 2消除一线医务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安排专人进行后勤保障,隔离区工作人员尽量每 月轮换一次。 3合理排班,安排适宜的放松和休息,保证充
45、分的睡眠和饮食。尽量安排定点医院一 线人员在医院附近住宿。 4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保持与家人和外界联络、交流。 5如出现失眠、情绪低落、焦虑时,可寻求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健康服务,可 拨打心理援助热线或进行线上心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面对面心理危机干预。持续 2 周不缓解且影响工作者,需由精神科进行评估诊治。 6如已发生应激症状,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寻求专业人员帮助。 原则:原则:定时轮岗,自我调节,有问题寻求帮助。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43 四、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家属、同事、朋友等) 心态:心态:躲避、不安、等待期的焦虑;或盲目勇敢、拒绝防护和居家观察等。 干预措施:干预措施: 1
46、政策宣教、鼓励面对现实、配合居家观察; 2正确的信息传播和交流,释放紧张情绪。 原则:原则:宣教、安慰、鼓励借助网络交流。 五、不愿公开就医的人群 心态:心态:怕被误诊和隔离、缺乏认识、回避、忽视、焦躁等。 干预措施:干预措施: 1知识宣教,消除恐惧; 2及早就诊,利于他人; 3抛除耻感,科学防护; 原则:原则:解释劝导,不批评,支持就医行为。 六、易感人群及大众 心态:心态:恐慌、不敢出门、盲目消毒、失望、恐惧、易怒、攻击行为和过于乐观、放弃等。 干预措施:干预措施: 1正确提供信息及有关进一步服务的信息; 2交流、适应性行为的指导; 3不歧视患病、疑病人群; 4提醒注意不健康的应对方式(如
47、饮酒、吸烟等) ; 5自我识别症状。 原则:原则:健康宣教,指导积极应对,消除恐惧,科学防范。 鉴定政策系列电子书 244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0 年 1 月 27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 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 充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 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各项决策 部署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 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