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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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19年版)(送审稿)项目序号主体责任责任依据法律责任处罚依据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2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广西壮族

2、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3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二、分区销售4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5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

3、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6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销售者档案保存并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7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

4、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四、查验制度8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9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

5、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五、检验检测制度10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六、信息公示制度11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

6、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七、质量安全协议12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7、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八、销售凭证13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九、协助查处14积极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本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执法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备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责任清单共14项;本清单未涵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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